僅起訴擔保人的判決書_擔保未到到期限,能否起訴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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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擔保責任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指的是債務到期后,若債務人不能還債,才輪到(保證人)替他還債,并且保證人也只還債務人不能還的那一部分,債權人不先起訴債務人是不能向您要錢的;連帶責任保證是債務到期后,債權人可以直接來找(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如果還了錢后可以向債務人追索保證人替他還的部分。
那么如何區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呢,看你在借款憑證上如何約定的,一般有如下幾種情形:
1.直接在借款憑證上簽自己的名字(此種情形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2.簽名樣式為(保證人:某某某),此種情形認定為連帶保證。
3.約定了在借款人不能還款的情況下,擔保人需要還款的,則為一般保證。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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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放棄,是你書面放棄起訴擔保人的還是你當時就沒有起訴擔保人。只要你沒有書面沒有放棄起訴擔保人,你依然可以起訴你擔保人,擔保人的意義就是作為第三方保障,建議找個律師咨詢或者代理,以免耽誤時間。
別隨便給人做擔保人,后果很嚴重,如果是連帶擔保,基本上是家業殷實者倒霉!
簡述一下樓主所遇到的情況:3個人幫別人的銀行貸款擔保,到期債務人沒還錢,擔保人被訴上法院,還上了黑名單,現在考慮能否承擔三分之一債務然后由法院撤銷黑名單。
#楊律說法# 1、擔保有一般擔保、按份擔保、連帶擔保等多種可能,不同擔保責任不同,具體哪種擔保要看合同約定。
2、通常這種擔保都是按連帶責任來處理的,如果確實是連帶責任,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和擔保人承擔全部責任,事后找債務人或其它擔保人追責那是債務人和擔保人內部的事兒。
3、如果是連帶擔保,且到了上黑名單的地步,那就是已經到了執行階段了。前面說了,債權人有權追究任何一個擔保人全部責任。所以一般債權人會本著好追究誰就追究誰的標準來處理。一般這些人中誰的家底殷實、誰的財產好執行,那八成就會盯上誰。
4、還三分之一就免責,這人方案一般是不行的。除非擔保人和債權人協商后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只追究該債權人三分之一的責任。如果債權人明確作這樣的表示,則可以在承擔這部分責任后找法院撤銷黑名單。否則,就只能承擔責任后再去依法追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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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文戰律師,CCTV“熱線12”欄目直播嘉賓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律協合同法專委會委員,主要從事民商案件訴訟業務。
你好,可以起訴其他三位連帶責任保證人,要求承擔相應的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
擔保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清償債務,存在兩種合同關系: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主合同關系,二是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從合同關系。一般而言,主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從合同設定的債權債務關系也隨之消滅。擔保人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是債務人沒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因此,當債權人以債務人未向其清償債務為由起訴擔保人時,債務人與案件的處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共同訴訟人,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對于保證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因此,原告只起訴擔保人而不起訴債務人,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三方協商免除債務人責任的除外。
你有義務還款。
擔保人(保證人)的作用就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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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分為兩種:
1、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后,經法院審判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并經依法強制執行,借款人仍不能返還借款時,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另一種是連帶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后,無論借款人有無能力歸還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返還借款的保證責任。
當然,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出借人可以同時把借款人和保證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并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中,如果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是一般保證的,即為連帶保證。
無論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借款人都無力償還的話,按法律規定,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不能免除的。
法律規定:擔保人償還全部債務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償,要求借款人歸還擔保人承擔的全部債務。這也是法律設立擔保人制度的意義所在。
擔保未到期限,能不能起訴擔保人有兩種情況:
對連帶責任保證人,可以起訴;
對一般擔保人,不能起訴,只能起訴債務人。
擔保是為債務人的債務向債權人擔保,也就是說,債權人對債務人履行債務不放心,于是要求第三人(擔保人)對債務的償還提供擔保,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擔保是有期限的。擔保期限,是指主債務到期之后一定期限,對此三方可以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法定期限為主債務到期之后六個月,即六個月內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過了擔保期限,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所以,債權人可以在擔保期限內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即起訴。
如果過了擔保期限,債權人只能起訴債務人,不能起訴擔保人,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免除。但在擔保期限內,能否起訴擔保人呢?這要分兩種情況:
對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擔保期限內,既可以起訴債務人,也可以同時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只起訴擔保人)。起訴后,債務人和擔保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由兩人捆綁式償還債務。過了擔保期限,只能起訴債務人了。
對于一般責任擔保人,在擔保期限內也不能起訴擔保人,但可以起訴債務人。對債務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可以執行擔保人財產。擔保人償還后,可以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償還代為償還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在擔保期限內不起訴債務人,債務人的擔保責任免除。
總之,對未到擔保期限的,可以分兩種情況分別對待。但只要在擔保期限內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連帶責任保證)或債務人(一般保證),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就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