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護人四項基本權利_監護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特邀律師
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并依法律規定產生。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于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沖突時保護后者的權益,并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作業安全監護人的基本職責是:
1.監護人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了解動火區域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2.監護人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消防設施到位情況,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要配戴明顯的標志,并配備專用安全檢測儀害窢憤喝蒞估縫臺俯郡器,堅守崗位。
4.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5.監護人必須攜帶動火票。拓展資料:工作監護制度是指檢修工作負責人帶領工作人員到施工現場,布置好工作后,對全班人員不斷進行安全監護,以防止工作人員誤走(登)到帶電設備上發生觸電事故,誤受到危險的高空,發生摔傷事故,以及錯誤施工造成的事故。同時工作負責人因事離開現場必須指定臨時監護人。在工作地點分散,有若干個工作小組同時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必須指定工作小組監護人。監護人在工作中必須履行其職責,所有這種制度叫工作監護制度。
基本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平等權、言論自由權、游行示威、、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宗教信仰自由等 基本義務: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 民族團結的義務 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依法作為法定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依據《安全生產法》規定之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直屬企業安全總監工作規定》明確,應賦予安全管理人員四項主要權力: 安全總監應擔任企業HSE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列席企業領導班子生產、建設、經營管理等會議,提出加強安全工作的建議。 企業對安全部門負責人和所屬二級單位安全總監、安全部門負責人的考核結果和任免須聽取安全總監的意見。 安全總監對安全生產費用和安全獎勵費用的使用具有審核權。 安全總監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設備(設施)、施工作業等有責令停產、停工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