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和商標無效的區別_商標權撤銷和無效的區別?
特邀律師
很多人不明白商標撤銷和商標注銷的區別,其實兩者的區別是很大的。商標撤銷,是指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注銷,是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經商標局核準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終止。申請注銷注冊商標無需繳納規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十九條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商標撤三申請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無效宣告對核準注冊的商標,自核準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其侵犯了在先權利或利益的,或任何人認為其違反了禁注條款或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的,均可以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馳名商標不受五年的限制。
商標無效和商標撤銷是兩個概念,商標無效是指商標自始不具有商標的效力,通常是由于商標在注冊之初因違反商標法相關的禁止性規定或用欺騙和不正當手段獲得商標的,商標被認定無效。商標如果被無效宣告,那么商標從申請之日開始就不被法律保護,該商標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商標。商標撤銷是指原本有效的注冊商標因為使用不當或超過商標使用期限而造成的無效。商標無效是注冊時的原因造成的,而商標撤銷通常是后續使用過程中造成的。 商標權撤銷與無效存在以下主要區別:事由不同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定,撤銷事由包括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商標注冊事項;自行轉讓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規定的商標權無效事由可分為三類: 第一,欠缺注冊的絕對條件,即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標志《商標法》第10條)、必須具備顯著特征(《商標法》第11條)、立體商標不得使用功能性標志(《商標法》第12條)、不得以欺騙手段(《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 第二,侵害在先權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權(《商標法》第28條)及其他在先民事權利(《商標法》第31條); 第三,注冊人違反誠實工商業習慣,包括侵害馳名商標權益(《商標法》第13條)、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義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商標法》第15條)、不當使用地理標志誤導公眾(《商標法》第16條)、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商標法》第31條)、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 時限不同 有撤銷事由發生即可申請撤銷商標權,因撤銷事由發生的不確定性,對申請撤銷無法設定時限。依照《商標法》第41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權無效宣告的時限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沒有時限。對于欠缺商標注冊絕對條件的,商標局依職權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商標無效不受時間的限制;對于惡意侵犯馳名商標權益獲得注冊的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也不受時間的限制。前者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和對惡意行為的嚴懲。 第二,五年。由于民事權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才能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商標局不得以保護在先權利為由,依職權宣告。而且,在先權利只是一種私權,給予法律保護的同時必須考慮社會關系及市場秩序的穩定性等公益因素。侵犯在先權利的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建立了市場信譽,如果宣告該商標無效,會破壞現存的經濟關系。因此,在先權利人的無效宣告請求權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大多數國家規定在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起,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亦同。 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銷事由發生在商標權取得之后,被撤銷的商標權自撤銷后失效。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0條的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的,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無效事由存在于商標權取得之時,被宣告無效的商標權自始無效。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6條的規定,依照商標法第4l條的規定宣告無效(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無效宣告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無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商標無效后能否再注冊一次?那要看商標無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因為商標到了續展期沒有續展造成的商標無效,或者是因為商標被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的,商標可以重新注冊,但是重新注冊不一定能夠注冊成功,因為商標很可能遇到相同或近似商標的阻礙。 所以,商標不是注冊成功之后就大功告成了,是需要進行后續管理的。建議注冊商標的企業找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例如行之商標代理機構來進行商標的后續管理或咨詢應當注意的情形,可以避免很多問題。
一、注冊商標的無效
(一)商標無效的含義
注冊商標無效是指因商標注冊不當,有關機關做出的行政決定或裁決,使已經核準注冊的商標專有權視為自始既不存在的情況。
商標注冊無效制度主要為商標法41條所確定。雖然第41條文當中并沒有出現“無效”字眼,而是使用“撤銷”字眼,但從該條規定的內容來看,該條規定即是商標注冊無效制度。
(二)商標無效的理由
商標無效是由商標注冊不當引起的,根據商標注冊條件,可以將商標無效的理由分為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
1,絕對理由
已經注冊的商標,如果不具備可視性、顯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無效。另外,“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也屬于商標無效的理由。
2,相對理由
構成商標權相對無效的原因是商標權同在先取得的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相沖突。主要包括:因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而無效;因侵犯他人馳名商標權而無效;因搶注他人未注冊商標而無效;因違反代理或代表的規定而無效。
(三)宣告無效的程序
商標的無效宣告基于無效的理由不同,程序也有不同。
1,在注冊商標絕對無效理由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何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商標無效,商報局也可以依職權宣告該商標無效;而在商標相對無效理由中,只有哦有爭議的商標權人或與爭議商標有厲害關系的人才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商標無效。
2,在注冊商標絕對無效理由中,請求宣告無效沒有時間限制,但是在商標相對無效理由中,相對人請求宣告無效必須在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不過,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對于惡意注冊馳名商標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3,受理無效宣告請求的行政機關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局可以依職權宣告商標無效。
(四)無效宣告的效力
商標被宣告無效后,商標專用權被視為自始既不存在,即商標的無效宣告具有追溯力。但是,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二、注冊商標的撤銷
注冊商標的撤銷是指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撤銷已注冊商標的制度,有時也簡稱為商標撤銷。商標撤銷制度主要為商標法第44條、45條、46條所確定。
商標撤銷包括兩種情況:
(1)因違反商標法而被商標局撤銷:
一是由于商標權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或圖形,或自行改變注冊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冊事項等;
二是自行轉讓注冊商標,或者連續3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
三是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2)爭議撤銷:
如數個當事人所爭議的商標確屬相同或類似,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后注冊當事人的商標,維護先注冊當事人的商標專有權。
撤銷商標與注銷商標不同:
注銷商標是由于商標注冊人自動放棄專用權引起的;
撤銷商標是商標局對商標注冊人違反商標法規所給予的處分;或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注冊商標發生爭議時所作出的終局決定。
(一)撤銷的原因
1,因不使用被撤銷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人連續3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該商標有可能被撤銷。
2,因使用不當被撤銷
商標使用不當的情況有以下4種:一是自行改變注冊商標,二是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三是自行轉讓注冊商標,四是出現商品質量問題。
(二)撤銷的程序
根據不同原因導致的商標撤銷程序也不同。
1,因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等原因導致撤銷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任限期改正,在限期內拒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2,因商標權人連續3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3,因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三)撤銷的效力
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被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做出撤銷決定之日起終止。
另外,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1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