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人反被砍怎么判了_入室砍人者反被二人打死,法院怎么判?
特邀律師
關于騎車男反殺寶馬男的幾點無罪辯護建議
1.首先肯定一點,騎車男在交規上是無過錯方。寶馬男是過錯方。
2.尋釁滋事,挑起事端,擴大傷害的是寶馬男,騎車男是忍讓方。
3.如果在寶馬男被反殺后,寶馬男能逃向其它方向,而不是奔向自己曾經二次返回取出兇器的地方,那么悲劇就可以避免,或者可以判定騎車男防衛過當。但事與愿違,寶馬男恰恰第一反應跑向自己取兇器的地方,故此一切追砍就有了避免再次被傷害的理由。
4.寶馬男回到車上只會有幾種結果:一是再次取出其它兇器還擊。二是,駕車沖撞騎車男,惱羞成怒之下會不會傷及無辜,誰能保證。三是求生本能自己駕車趕緊去醫院救治,但我想提醒大家注意一點事實,此時寶馬男已經身負刀傷,求生欲會令他急于救治而高速行駛。一個身負刀傷的人隨時可能體力不支或產生暈厥,成為馬路殺手而傷及無辜。
綜上所述,騎車男沒有讓他回到車上再次取出其它兇器或開車碾壓自己的理由。至于第三點也是不敢斷定寶馬男會采取措施,因為常識中刺龍畫虎敢于無故持刀砍人的是黑社會人員,他們一般在社會上混,極注意自己敢打敢殺,不吃虧的聲譽及形象,故此一和二點的可能性極大。不論二、三點哪一點,恰恰也避免了寶馬男發動汽車對無辜路人造成大面積傷害的可能。
既然寶馬男一旦上車的危害性可以預見,故騎車男防衛不存在過當之說,恰恰還避免了可預見性群體傷害。應該予以正當防衛定性。
社會的安定團結及弘揚正氣,取決于點點滴滴,取決于對公正良俗的維護,如果這個社會有了道德的弘揚與遵守,法律可以閉目養神。如果這個社會只剩下法律的威嚴,而整體道德淪喪,那么法律的作用是為何而在?
案情經過:2017年2月2日凌晨4點左右,王生娃潛入郭三祥家;
王生娃用砍斧將正在炕上睡覺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三斧;
同屋的親戚王玉成聽見,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喬巧蓮、女婿王鐵柱。三人在院里尋找行兇者;
躲著的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三人,王鐵柱和王玉成隨即用木棒、掃帚等物連續擊打王生娃,致使其身體多處受傷,后搶救無效于2月4日死亡;
尸體檢驗鑒定結果為:王生娃死于多發性骨折和軟組織損傷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合并顱腦損傷。郭三祥的面部損傷為重傷二級;
一審認為,王生娃持兇器潛入郭三祥家,將其面部砍傷,屬于故意傷害。王鐵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內制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屬于正當防衛。但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后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屬于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減輕處罰。
內蒙古高院也認為,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后并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后造成死亡,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最后判處王鐵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一、看王生娃的作案經過和法院的事實認定,王生娃入室行兇無疑,但疑點在于王生娃的行為為何被認定為故意傷害
用砍斧向躺在床上的人面部連看三斧,其主觀故意是什么?
我國刑法實行罪行相適應的原則,不是僅僅根據犯罪嫌疑人說的自己想干什么來定性其主觀故意。
《刑法》第十四條對“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確限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個“結果”就是故意犯罪中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方面:你用刀去刺他人的頭部、他人的喉嚨、刺他人的心臟部位等,你說是為了造成傷害是說不過去的,相反用刀去刺胳膊、刺腿,就很難說是去取人性命的。
這是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的區別。
用砍斧砍睡熟中人的面部,一般人的思維應該是這是要要了他的命,而司法部門認定其為故意傷害,內心確信的緣由是什么?
二、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查明其行為細節很重要,不能查明但不能代表其不存在,要有有利于法益保護的思維
這是一起入室行兇的案件。
未經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
昆山反殺案有錄像很清晰的反映了雙方爭斗的過程,而本案很多重要的細節恐怕就只有靠在場當事人的陳述來反映了。
一審認為,二人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后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二審認為,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后并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后造成死亡。
這里就有兩個問題:
1、因為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三人,三人不擊打他是否能夠制止他的繼續傷害人的行為?
他會不會放下木棒不再傷人,或者說不放下木棒而攜棒逃跑?也就是說,被害人主要的目的是否是要逃跑。在案情的報道和法院認定的事實中,沒有看到他有主動離開的意愿,卻有繼續行兇的行為。
這里一個很重要的情節需要考慮的就是,王生娃不是在逃跑中被打,而是他被人發現后在用木棒和雙響炮主動打擊別人。
2、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后并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動彈”的含義?是否指傷害能力?
因為就案情來說顯然不是王生娃被打的不動了,二人還在打。
大冬天,內蒙凌晨的4點左右,天還是漆黑的。在瞬間的打斗中,誰又能看清他從正在進行的行兇行為到喪失行兇能力而其動作變的僅僅是動彈了?
還有一個,前面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后面的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那么這個限度的節點是哪里?
如果你苛求二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同時,還得仔細考慮對方的行為到什么程度是喪失其行兇能力,這不就是要挑戰高難度了嗎?
一個個案正當防衛行為的成立,遠不是正當防衛制度的勝利,全民的狂歡也代表不了什么,制度與現實看似很近有時很遠。
入室行兇,將人刀砍斧剁,結果被擒殺致死,防衛人還能承擔十年的有期徒刑,你就只能期待自己的房門能夠阻擋住入侵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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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殺人重罪在先,被反殺,就應該是正當防衛!可是正當防衛者卻被判刑。在我朝正當防衛是個技術活,罪犯舉刀時你不能還手,因為傷害還沒實施,你還手就是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當刀刺中你沒拔出時你也不能還手,因為傷害已經終止;罪犯拿刀你就只能赤手空拳,拿武器反抗導致罪犯傷亡就是故意傷害!只有在刀落下在你身上砍破皮還沒傷及筋骨時,抓住罪犯的手腕反向刺向罪犯的身體且只能一刀,這才叫正宗的正當防衛!昆山龍哥被反殺,要不是有黑底,一身的紋身又太囂張引起公憤的話,騎電瓶車的小哥最輕也是防衛過當。面對把入室殺人被反殺,防衛者被判刑的結果我只想說:中國的罪犯有人權!
不管寶馬司機有沒有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我們把能看到的理解一下:
第一,寶馬司機在信號燈路口越過白色實線,闖入非機動車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這里的專用車道指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
第二,寶馬司機明知自己的行為對社會有危害,還拿刀追砍他人,違反了刑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犯罪預備。寶馬司機持帶管制刀具違反了刑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第四,寶馬司機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違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的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機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五,刑法第四章,寶馬司機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寶馬司機毆打、持刀恐嚇、砍傷電動車司機,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之規定。
第六,尋釁滋事罪。寶馬司機毆打、持刀恐嚇、砍傷電動車司機,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第二款之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