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砍人怎么處理_持刀砍人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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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實際情況,持刀砍傷人有可能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一經認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另外,持刀砍傷人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一經定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持刀殺人的,構成殺人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在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只是持刀致他人輕傷以上的,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量刑。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故意持刀砍人涉嫌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具體要根據案情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擴展資料:案例:學生持刀刺傷老師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刑因為不滿老師管教,被老師勸退,為了報復老師,一名中學生沖入老師的辦公室,刺殺老師。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張某系安徽省泗縣某學校高一學生,因平時在校表現不好,受到班主任張老師多次批評并勸其離開所在班級或退學回家,張某因不滿班主任的嚴格管理,產生積怨,遂心生報復殺人的念頭。今年4月17日8時許,張老師再次找張某談話,讓其離開所在班級或退學回家。當日9時許,張某從其教室課桌抽屜中取出一把彈簧刀,闖入張老師辦公室,持刀朝被害人張老師頸、頭、手等部位連刺數刀。在被害人反抗時,張某將被害人撲倒在地,又持刀刺向被害人頭部,致被害人頭、頸、手部多處受傷,后被告人張某被趕到現場的老師和同學制止。經鑒定,被害人張老師的傷情為輕傷。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因不滿班主任的嚴格管理,產生積怨,持刀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利,并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某在實施故意殺人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張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認罪態度較好,其家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一審判決后,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二審期間,張某對其一時沖動的犯罪行為很后悔。被害人張老師認為張某畢竟是未成年人,家長外出打工,對孩子疏于管教,這是一個社會問題,同意諒解張某。最終,法院二審依法改判張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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