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結案后反悔_交通事故私了,對方后期反悔,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保險公司結案了,就說明事故雙方在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了,在保險公司簽的協議上都寫著一次性了結的字樣。那么就意味著問題處理完畢了,在想反悔,那就不行了,要到法院起訴維權,但起訴的話,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在事故的賠償上顯失公平,否則法院不會受理立案的。
也就是說,要維權,必須起訴,還必須有不公平的證據。否則起訴也沒意義。
如果交警有偏袒一方、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等行為,完全可以反悔。
如果你事后想到事故當時自己的行為沒有不當之處,而在處理事故時被交警恐嚇或威嚴所嚇倒屈服了交警的說辭,同意了他的判斷,而找到自己責任輕或對方責任重的證據,可以反悔。反悔后可以向交警的事故處理部門反映,要求變更事故認定責任書的內容,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交警已處理完的交通事故,雙方簽字算是結案,對方再有異議需提供新的證據到法院走司法程序,你這點小事應該沒事了,賠的也不算少了。
一般來講,交通事故后達成的賠償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一旦雙方簽字,一般不宜再反悔。
在一些非常特殊的情況下,當事人有可能提出反悔。但是,反悔是否有效,關鍵要看提出反悔的當事人是否有合理的反悔理由,以及對方是否提出相關抗辯。以下幾種情況,當事人提出反悔有可能成功。
1、協商時有脅迫、欺騙、濫用代理權等問題。這個需要提出反悔一方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
2、對傷害事實有重大誤解。例如簽訂協議時針對皮外傷,雙方議定2000元一次性解決,但是后來經進一步檢查傷者有腎破裂,需要巨額醫療費。
3、雙方協議違反法律規定。例如雙方協議包括誤工費、醫藥費、陪護費、住院生活費補貼,但是沒有傷殘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
4、簽訂協議后產生了新的損害事實,且數額巨大。如原來診斷腹部外傷,經簡單治療即可出院。雙方議定一千元處理完畢。但是十日后傷口嚴重感染危及腹內臟器,需要巨額醫藥費。
等等。
協議一經簽訂,不能單方面反悔,反悔無效,法律不會支持。除非在當時簽訂協議時是受脅迫簽訂的或者協議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對調解協議內容有爭議,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認定處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謝謝邀請。
無獨有偶,戰友小崔也遇到了類似的問題。他的摩托車停在合肥市長豐路銅鑼灣菜市場出口處等準備起動,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精力不集中,東張西望地過馬路,小崔眼看著他要撞到自己便大聲提醒,但還是絆倒并從摩托車前輪滾下。因為他是聾啞人,無法交流,和其同行的侄女參與處理,說這事不怪小崔,但他是一個聾啞人,你就不要計較了,讓給500元錢去醫院為他檢查一下,好人一生平安。小崔心里想著也是,破財免災、息事寧人吧,于是私了了,并留了號碼和地址,沒想到半天之后,老人的兒子來到小崔家里,說父親胳膊骨折,住在醫院,需要錢。小崔到醫院核實,確實住在醫院,他本人也確實是老人的兒子,于是最后的希望就是報警要求調閱監控定責,可是那個路口的監控偏偏壞了,滿屏幕雪花點。小崔一家為此總共花了28000多元,一直到老人,簽下不追責協議。后來得知,老人的兒子想借此機會,將父親身體全面檢查一下又苦于沒錢。出院后第二天,老人的兒子要求給小崔送一面錦旗表示感謝,被拒絕。
這件事在戰友中傳開,點贊者說,小崔是好人,三萬元做件好事;踩踏者說,小崔是好人,但沒有遇到好人。這個案例,從私了的角度分析可以提示大家幾點:
第一,私了,必須準確判斷。生活中,會遇到諸如車輛事故在內的許許多多瑣碎矛盾和糾紛,私了也是常有的事,但是一起事件或糾紛究竟能不能私了,主要是三看:一看事件當時的狀態,如果沒有什么難以處理的后果或者基本沒有后果,就可以在“對不起”和“沒關系”的和諧氛圍中私下了結;二看事態以后的發展,如果事件涉及到人財物的損失,特別是對人的傷害,就必須考慮后續治療或償的問題,有的甚至需要定責定罪,私了是了不了的,明確責任和賠償區分越早越有利于以后的處理;三看當事人向你索要什么?只要發生當事人向你索要電話、地址、書面字據等情況,一般就可以斷定沒有了結。這個案例就證明,一是與人有關,二是需要治療,三是小崔的“好人”做法有利于對方索取的升級。
第二,私了,必須有理有據。經過判斷即使認為確實屬于可以私了的事件,也不能輕易的隨便的了結,需要有理有利有節。主要是注重三個現場:一是是非現場講,一般來說,在事故或糾紛的現場,是非曲直形成定論比較容易達成一致;二是好人現場做,姿態高要在現場擺在明處,花錢消災也好、吃虧是福也好,花錢和吃虧都要得到對方的認可和感恩,不能不清不楚不明不白;三是憑據現場寫,特別是遇有賠償支付之類的私了,須要接受賠付的一方立下字據,以防萬一。小崔現場和事后這種“好人做到底”的做法不可取,也不利于社會良好風氣的形成。
第三,私了,必須合乎法律。現實生活中,人們對一些矛盾和糾紛的處理一般比較注重合情合理,但合情合理的事情不一定合法,當私了在情、理、法的天平上失衡的時候,法是絕對的份量。主要是做好比較,就是在情與法、理與法中比較,如果合情合理不合法,則可為之同情,但不能以情代法。案例中老人是聾啞人值得同情,看病治療也有道理,但小崔從有理到無理、從講禮到賠禮,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失去的法的支撐和保障,如果他在菜市場路口就緊緊抓住法律的依據,按照法、理、情的正確流程處理,就不會因私了而如此被動。
前面幾位朋友的回答都比較好,供大家綜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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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雙方在處理協議中的約定,如果協議中沒有對處理結果有特別約定的,如“本次處理為最終處理結果,不論此次處理后雙方出現何種情況,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反悔,若有反悔,處罰金某某元”這樣的字樣,就可以反悔。如果有以上字樣,反悔的效果一般都不會怎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