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傷亡事故如何調解_交通事故應該怎樣進行調解?
特邀律師
事故發生后,交警要勘查現場并作出事故責任劃分,要是同等責任或者以下的,不承擔刑事責任,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單要是機動車一方承擔全責或者主要責任的,造成死亡的,要承擔刑事責任。事故責任認定書下達后交警對事故雙方有個簡單的調節,調節不成功的,只能起訴到法院,程序就是傷者一方到法院起訴,法院立案受理后,會在30-60天內開庭審理,傷者起訴的時候,肇事司機是第一被告,保險公司是第二被告,如果找事司機不是車主的,車主就是第三被告。然后開庭審理,雙方提交相關的證據和材料,審理后法院會次啊大判決書,然后按照判決書執行就完事了。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數額,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賠償協議書通常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的方式可以經交警隊,或者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也可以自己雙方自行和解,或者找其他的中間人給予調解。私下調解是不存在什么步驟的問題,只要雙方達成調解意見,簽署協議就可以了,調解時通常情況下需要有事故認定書,死者身份證明信息等相比訴訟,調解更加節約時間,更加節約當事人解決問題的成本,因此在實務中調解越來越受到受害人的青睞。那么,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后,如何進行交通事故調解呢?而在進行調解的過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一、如何進行交通事故調解
(一)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調解須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
(二)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調解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期限內,只調解兩次,調解時須制作調解記錄。
(三)交通事故辦案人員通知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參加調解時,一般使用書面通知,口頭通知的須記入調解記錄。
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須事先通知交通事故辦案人員,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無正當理由不到或者調解中途退離的,計為調解一次。
(四)調解參加人:
1、交通事故當事人;
2、交通事故傷亡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
3、交通事故車輛所有權人;
4、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的必要參加的人員。
上述人員須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方準參加調解,,一方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五)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須向交通事故辦案人員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六)調解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的,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調解時限中斷。
(七)調解重大、復雜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八)調解中,調解參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未規定的賠償項目和要求的,不予調解。
(九)確定撫養人時,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提供有撫養關系的證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應當要求其公證。
(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制作調解書時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事故簡要案情和損失情況;
2、責任認定;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
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予轉接賠償款項,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十一)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事故損害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貼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二、交通事故調解應注意什么
(一)區分交通事故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二者無必然聯系,有諸多相異之處,事故責任不等于賠償責任,無事故責任并不一定無賠償責任。
(二)賠償款落實后方可在協議書上簽字。如果賠償義務人尚未準備好賠償款,受害人便在協議書上簽字,受害人將存在無法拿到賠償款的風險。
一旦協議書內容無法實現,受害人只得通過訴至法院的方法來解決問題,這樣就違背了受害人選擇調解的初衷。因此,受害人最好在賠償義務人落實賠償款后再簽調解協議。
(三)為防止賠償義務人利用受害人的資料申請理賠后逃走,在所有賠款到位前勿將自己全部資料原件交給賠償義務人。
有的賠償義務人需要用受害人的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受害人若將自己全部資料交給賠償義務人,一些賠償義務人很有可能利用這些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后卷款逃走,此時受害人便陷入了很被動的境地,所以受害人必須謹慎保管好自己資料原件。
(四)申請理賠時,要確保保險公司書面確認該調解協議的內容并同意將賠款匯入受害人賬戶,若不能保證上述要求,很可能也無法拿到賠償款。
以上就是對“如何進行交通事故調解”以及“交通事故調解注意什么”等兩個問題的詳細解答,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交通事故的調解,一般是由當事人向交警部門提出申請的,要是調解無效的話,建議盡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是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可以委托律師進一步咨詢!
1,現在他被看押在拘留所,看押的依據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看押期間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由當事人家屬或代理律師向辦案民警提出申請。
3,如果感覺不合理可以提出復議申請。
4,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5,對于死者家屬的賠償標準;“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6,司機符合以下取保候審條件,才能從看守所放出來。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