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決的法律依據_什么叫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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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法院的判決書并非代表公平正義,法律是公平的執行者曲解法律所做出的判決就不會公平,主要取決于法官,遇無良法官知法懂法枉法曲解法律所做出的判決,您說能公平嗎?公正執法,陽光執法,司法公正,社會才會公平正義。
什么叫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法院在審理案件的基本準則。
法律依據,這個自然是對應相應的法律規定。我們有各種實體法和程序法,來調整和解決當事人雙方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這個在所有的法院判決中,都會說明依據判決的法律條文,并且在判決書后面會附上相應的條文。
事實依據,其實就是這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但是,事實是怎么樣的?這里就有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的問題。法院或法官基本只能通過證據和經驗法則來認定。法院通過當事人雙方舉證認定的事實難免與客觀事實存在一定出入。這也是不少當事人感到納悶,為什么事實是這樣的,還會輸!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也是常說的一句話。事實這方面,只能盡可能收集并提供證據。
您好,判決主文就是最后的判決內容,是針對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作出的裁決;判決理由就是說理部分,結合案情援引法律條文,對將要作出的判決進行闡述和鋪墊。判決主文就是“判決如下”后面的具體判決事項;而判決理由一般情況下是正文的主體部分。判決主文是當事人雙方陳述的事實,以及法院認定的事實;而判決理由,主要是法律對該事實的基本處理規定。
還是給大家講個真實的故事吧。
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蘇北某縣一個村莊發生了一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親兄弟倆為了點什么事發生了沖突,老大拎起殺豬刀就捅了老二幾刀。老二當場死亡。
后來,案件移送到市里。當時的刑事政策,這類案件基本上考慮適用死刑。市中院的承辦人考慮到這是發生在兄弟倆之間的案件,也可以適用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也有為他家保住一條性命的意思在里面。法院承辦人的看法也是有道理的。
大概老大平時為人霸道、對老人忤逆,而老二對老人非常溫順、孝敬。老二死了以后,兩個老人痛不欲生。
那段時間,兩個老人跑到市里,向市檢察院和市中級法院要求一定要判處老大死刑。
在政法大院上班的人,每天都能看到那個老太太。她懷抱二兒子的遺像,也不哭也不鬧,就坐在法院門口的臺階上,大有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架勢。
那個場景,真是震撼人心。幾十年以后,我還記得清清楚楚。
老太太頭發花白,穿著寒磣,面容憔悴,兩手抱著二兒子的大幅黑白照片,眼中透著無助而又堅韌充滿希望的神情,讓我們這些辦案人員都無法正視。大家進岀大門都趕緊避開她。
你想,要有多大的仇恨,才能讓一個母親下了決心,百折不撓的堅決要求司法機關判自己親生的大兒子死刑呢?
后來,市中級法院審委會還是決定判處被告人死刑。那個老太太從此也就不再來了。
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必須要依據事實和法律,但是在處理的幅度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也不能不考慮民情民意。
比如上面所說的案例,如果不判被告人死刑,老兩口一定還要去省城上訪,而且弄不好還會出了新的人命案。老太太說不定都會一頭撞死在法院門口。這肯定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后果。
這也就是大家所常講的,法院的判決既要合法也要合情合理,法律效果應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法院判決或裁定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丶以法律為準繩‘’
依我之見:必須審查法院是否嚴格依法按程序法的規定終結案件,如果是‘’嚴格依法‘’終結案件的就是正確的。
那么,什么叫‘’以事實為依據丶以法律為準繩‘’呢?
一,既然爭議雙方己提請法院解決糾紛,法院要做到‘’以事實為依據‘’,這里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真象,己經不是原告丶被告在起訴應訴前雙方各說各有理的事實,也不是一方自說自話總認為自己所說的事實就是事實,也不是聽人道聽途說捕風捉影的民間傳說就是事實,更不是媒體新聞報道的事實就是事實…
那么,什么是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呢?
依我之見一一法院以事實為依據的‘’事實‘’,必須是法院按照‘’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對控辯或原被告雙方收集證據的方式制作的方法依法審查、上述證據在法庭審理的示證質證程序丶對于存在合理懷疑的證據經質證并依法調查排除其合理懷疑丶經合議庭合議采信的證據,而這些證據合法丶真實丶客觀丶形成證據鎖連反映了案件事實,這種事實就是人民法院判處案件的事實,俗稱為‘’法律事實‘’。因此,人民法院判決案件依據的是經法庭按法定程序調查核實的‘’法律事實‘’,而非其他原被告雙方自認為的事實。
二,如何理解判決要‘’以法律為準繩‘’呢?一方面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依照《刑法》《民法通則》和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等‘’實體法律丶法規‘’(簡稱實體法)依法判決;
另一方面,原丶被告雙方糾紛一經法庭受理,法院無論是一審程序,還是二審上訴程序,以及訴前保全丶訴中保全程序丶交付執行程序都必須依法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辦理案件的各項‘’程序法‘’的司法解釋或規定,執行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或規定就是‘’以法律為準繩‘’的具體表現之一,比如,三大程序法均規定:審判長丶審判員丶陪審員丶公訴人如果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必須回避,再比如,證據必須在法庭上示證并聽取訴訟各方的質證方才可采信為證據…,所以,如果法庭判決案件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當事人任何一方丶法律監督的檢察院丶上一級人民法院都有權以法院判決違反程序法的規定對該判以違反法律規定而采取行動(當事人上訴丶檢察院提出抗訴丶上級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三,現在回過頭來再看看提問者所問‘’法院該不該以程序法為由終結案件‘’呢?依我之見:這必須審查法院以程序法為由終結案件的理由是否成立,比如,《刑法》分則規定的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丶法律規定由公安檢察管轄的刑事公訴案件丶被告人死亡的案件…法律已明文規定上述所列舉的案件,法庭經審理程序法已規定必須終結案件的,那么,法院以程序法的規定終結該案件就是正確的。
那么,當事人如果認為法院以程序法為由終結案件不符合法律規定又怎么辦呢?當事人一方面可以提出上訴,或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由上一級法院依法予以糾正‘’以程序法為由終結案件‘’的錯誤。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離婚案件中有,如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