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訴訟的基本程序是什么_打官司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特邀律師
答案是C,婚姻法程序屬于民事程序
帶著您的身份證,寫好訴狀,提供對方的身份信息,到對方住所地法院起訴解決。
程序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我國的訴訟程序主要分為四大環節,分別是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判決和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第一百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1、根據法律規定,先判斷案件的管轄地法院。
2、向管轄地法院起訴(書面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均可),到立案庭提交相關起訴材料,立案庭進行立案登記。立案時需要預交訴訟費。根據案件情況,確定是否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如需辦理保全,需交納保全費和相關保證金。
3、后立案庭將案件交給具體審理部門,分給承辦法官。承辦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先通知被告到庭,領取起訴狀、傳票、司法公開告知書等法律文書,確定開庭時間。通知到被告之后,承辦法官通知原告領取傳票。
4、開庭之日,按照民事案件一審簡易或者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如雙方達成一致,則可進行當庭調解;如雙方爭議較大,則庭審結束,等待法院宣判。
5、判決作出后,通知原被告領取判決,如不服該判決,在收到判決次日起15日內,提出上訴;如未提出上訴,15日之后該判決生效,原被告雙方均要按照判決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