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個法院相同案件不同判決_同樣性質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判決結果可能不一樣嗎?
特邀律師
這種事情,筆者以前經歷過。
現在法院處理案子都是比較專業化了,法庭分為若干個庭(例如民1、民2、刑1、刑2等),每個庭分工處理同一類型的案子。例如民1庭負責借貸糾紛,里面有若干個法官,為了避免案子難度不同、裁判尺度不一以及人為操作引起的不公平,由電腦抽號,抽到誰就是誰處理,但是特殊情況下可以人為干預。
當時我們處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起訴后接到法院通知,經電腦搖號,由某甲法官負責。
半年后這個事故的另一個案子在同一個法院起訴,起訴后法院通知,電腦搖號,有某乙法官負責。我們考慮,這個案子案情復雜,當事人還是那些人,某甲法官已經處理過,對案子熟悉,如果交給他處理,應當是更好些,反之,換一個法官處理,很多事情都要從頭開始梳理。我們和立案庭交流,他們認為有道理,遂報請領導批準,把案子轉給某甲法官處理。果不其然,因為輕車熟路,后邊的案子很快就處理完了。
具體到本題,我認為和我們這個案子基本一樣,有可能使當事人自己提出來,也有可能是法院發現后主動調整,同一人的案子交給同一個法官處理,會提高處理的效率。
感謝邀請
您提到的問題描述不是很清楚,可能針對的是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一致情形,簡單分析一下:
1、如果判決對你有利,那就承認。
2、如果判決對你不利,且判決未生效,直接上訴。
3、如果判決已經生效,就必須要經過審判監督程序來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原判,重新審判了。
其他情形,如果不是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法院可以以裁定書的形式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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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權
我仔細研究過某地區2147份故意傷害輕傷二級的判決書。最輕的判決是免刑,最重的判決是兩年有期徒刑。
再說具有同樣情節的判決,在某個法院,同樣是輕傷二級,同樣自首,沒有其他情節,一個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一個判決有期徒刑一年。
同樣是輕傷二級不認罪的,一個判決有期徒刑八個月,一個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同樣的詐騙罪,同樣獲得被害人諒解的,詐騙十萬判緩刑,詐騙七萬判實刑。
濫伐林木罪的,濫伐巨尾桉蓄積量一千兩百多立方米,判三年緩四年,濫伐巨尾桉蓄積量三百多立方米的判三年實刑。
這就是為何老百姓認為,找律師不如找關系的原因。
一審和二審判決不一致,一般是由犯罪事實、適用法律、量刑三方面引起的。
一、犯罪事實
犯罪事實是對犯罪嫌疑人正確定罪和量刑的基礎,只有查清犯罪事實,才能正確定罪量刑。犯罪事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 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
- 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事實。
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證據要到達確實、充分,且確實和充分是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
二、適用法律
同樣的事實,適用不同的法律,會產生不同的結果。例如:對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認定上發生重大錯誤,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沒有正確適用法律條文,對案件性質、罪名認定錯誤,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沒有適用,不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卻適用了。
三、量刑
案件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從重、加重情節沒有加以考慮,因而沒有根據法律進行判處和定罪量刑。原判定性、定罪雖然正確,但量刑畸輕、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顯失公正的。
總的來說,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法院的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等情形的,由二審法院直接作出判決,改變一審判決的內容。二審法院對上訴或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后,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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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人在辦案,須然法律法規是統一,但人的思想不統一所以同一案件同一事實辦的案件有不同的結果,按法律規定是同一結果,所以往往就在這里會出現審判不公,在每一個刑事案件都是按法律對號入座的,犯的什么就用什么樣法律條款,這是必須對照法律,這就是定刑準確,量刑準確,裁判公平公正公開,這就是國家司法執法理念,這樣才不會出現冤假錯案的發生。
在同一系列案件中,受理在同一法院,只是同一法院的受理審判的法庭不同,一般此例案件同院不會有兩個法庭同時受理。這是不符人民法院審判組織原則。分管業務的副院長不可能在審核簽名時淡忘這起碼的審判結果。除非你的同一案件,在法院審判時,由于主審法官在審理該案件時出現遺漏現象或缺少證據力的佐證,導致該案件判決錯誤,且已簽發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后經當事人或代理律師發現原判結論遺漏,認定事實錯誤,當事人有權上訴或申訴,并報告同的法院院長簽發裁定終止,并指定同院再審法庭重新組成合設庭就同一案件再審,在再審法庭再次開庭審理后,同一法院在一案件上就必須發生同院同一件的審判出現兩種不同判決的結果。就此回答,僅供參考,謝謝!
可能有差別,但是一般不會太大,因為每個法官的個人認定在遵循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有自己的認知。關注我,獲取更多法律知識
裁判案件是由法官結合法條和案情進行的主觀判斷。
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法律設定的是一個大概的范圍,具體操作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
幾乎一樣的案件只是幾乎一樣,而同一個民庭卻也可能是不同的法官進行審判,因此結果也是可能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