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影響工資發放嗎_勞動法離職規定多久發工資?
特邀律師
感謝邀請,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您好,解除勞動合同以后領取失業金的話,會對退休金產生影響嗎?我們說這個領取失業金,他是領取失業保險當中的錢,并不是領取退休金當中的錢,所以說,不會對你的退休金產生任何的影響的。
那么在領取失業金的過程中,你自己要主動的去參保這個基本養老保險,只要是在領取失業金的這兩年期間,你的養老保險參保都是正常的,那么你的累計繳費年限就不會有影響,那么對于你的退休金待遇也不會產生任何的影響。如果說領取失業金的過程中你沒有參保基本養老保險,那么是會對你的養老金產生影響的,因為累積繳費年限的長短是決定退休金的高低的。
所以說它跟領取失業金是沒有直接關系的,當然你如果具備享受失業金的條件,我個人建議還是要領取這個失業金的待遇,因為畢竟不是每一個人都具備領取失業金的待遇的。所以說不要錯過這樣的一個條件,因為一旦錯過,可能你終身也就無法領取失業金的一個待遇。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員工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終止,發放工資時間應該在合同結束時間,由單位一次性結清。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可想勞動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法提出辭職,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時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舉報。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勞動者試用期辭職流程
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互適應、考核,并選擇的階段,很多人對此階段辭職并不是很了解,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辭職做出的相應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 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p>
由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試用期辭職提前三天提出申請即可。由于每個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所差異,所以辭職流程也有一定的差異。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最基本的試用期辭職流程:
正規企業辦理員工離職,一般先要由員工本人寫好離職申請,提交到員工本人所在部門,再由所在部門提交到人力資源部門(有的企業也可能是直接把離職申請交到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情況核實后,再提交公司辦公會議審定。離職前,員工需要在原單位完成好工作的交接、有關費用的結清等手續,這部分依照公司的具體制度而定。如若個人檔案轉到了企業,離職時需領取個人檔案(一定要由公司貼封口條,蓋章方可),自己暫時完好保管即可。
三、勞動法離職工資結算
勞動者因違法或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是要承擔責任的。但要注意的是:(1)勞動者必須具有主觀過錯;(2)賠償只算直接損失,不算間接損失。
具體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上述兩點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通過法律快車小編帶來的這篇文章,我們知道了,勞動法規定離職工資發放時間是怎樣的?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依法提出辭職,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時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感謝你的閱讀。
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擴展資料工資支付時間的要求:第一,工資支付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由本人簽收。第二,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應該給付工資憑證,嚴格防止用人單位做假工資單,存折上一部分,現金一部分,以此少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少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也可以顯示勞動報酬的透明度。過去習慣用工資條的形式。職工憑借工資條,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狀況,如果出現問題,也可以作為憑證,同時在訴訟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第三,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推遲30天以上就構成拖欠。
李某的主張能成立!
1、王某能認定為工傷,因為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傷。
2、王某在試用期內不能享有醫療期
3、商場給予李某的工資是違反了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為李某400元/月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500元/月。
用人單位拖延工資發放時間,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ㄈ┪匆婪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ㄎ澹┮虮痉ǖ诙鶙l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萌藛挝灰员┝?、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谒氖鶙l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ㄈ┯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谒氖畻l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ㄋ模┯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谒氖粭l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ㄆ撸┓?、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趧诱咴鹿べY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緱l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诎耸鍡l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ㄒ唬┪窗凑談趧雍贤募s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ǘ┑陀诋數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ㄈ┌才偶影嗖恢Ц都影噘M的; ?。ㄋ模┙獬蛘呓K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這個問題雖然普通,但確實是很多員工關心的話題。現在說說很多企業通常的做法,一般來說,不管什么時候發,怎樣發,只要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精神,怎么發都可以。
第一,在工資日發。離職員工經單位批準,按照單位的離職流程辦理完相關的程序,當月的工資會按照員工考勤進行核算,到發工資日一并打入離職員工的工資卡中、
第二,離職前結算發。個別公司在員工離職前,只要辦理完相應的交接和工作手續,滿月的,人力資源部會根據考勤,立即進行核算,通知財務在離職時一并將工資打入個人賬戶或是現金結算。
第三,人性化管理。還有的公司管理比較人性化,在員工離職時,只要辦理完了相關的手續、面談后,根據離職者對公司的貢獻,除了贈送禮品外,還要多給離職者發一個月工資。
第四,暫時不發的情形。如果離職者之前在單位有借款,或因個人負責的業務有未收賬款等情形的,如果在離職前未還清借款,未收賬款未進行交接或是交接不清就自行離開的,單位有權暫扣本應領取的工資,直到回單位辦清交接手續為止。嚴重的單位還可追究離職者的法律責任。
第五,勞動糾紛。離職者按照單位要求,合法辦理了離職手續,單位借故有意拖延甚至不發離職者工資的,可向當地勞動部門提請勞動仲裁。
總之,只要離職者按照單位的離職程序辦完相關的離職手續,單位就應依法、按期發放離職者的工資和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