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發工資算解除勞動關系么_公司停發工資停社保算是解除勞動關系嗎?
特邀律師
按照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如果“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經濟補償的。因此希望通過勞動仲裁解除勞動關系,就必須明確公司是否滿足“未及時”及“足額”兩個條件。
“及時”是指勞動報酬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雙方約定時間支付,而至于拖欠多久后算“不及時”,法律并沒有明確,各地司法實務中的認定標準也會不同,一些地方規定超過期限七日的就算是了。而“足額”是指勞動報酬應當全額支付,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但是,如果因為外力如臺風、洪水等原因的影響,或者單位確實存在困難資金無法周轉,并已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是可以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這種情況下以此事為由申請解除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的,一般不會獲得法律上的支持。
排除以上特殊情況,只要單位存在主觀上拖欠工資,勞動者就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通過書面的方式提前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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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屬于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第一,你可以選擇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當然是要補發工資的;第二,若選擇不繼續履行的話,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制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且送達給勞動者等程序,因此,口頭通知或者停發工資等都不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形式。因此,基于上述分析,在您和用人單位和勞動關系依然存續,用人單位不能因調崗而停發您的工資,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另外,您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您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醒的是,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單位不安排崗位并停發工資,顯然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雖然沒有解除勞動合同,但形同沒有這個人。
建議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補發被停工期間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