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的區別_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區別?
特邀律師
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關注市場上企業間的相互競爭行為,目的是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關注的則是競爭者之間的協調行為,目的是防止市場上形成排除競爭或者嚴重限制競爭的局面。因此,一個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行為,例如競爭者之間商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因為這個行為沒有損害任何競爭者的利益,從而不會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另一方面,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如假冒商標或假冒專利,這些行為因為不會影響市場競爭結構,不會減少市場上競爭者的數目,反壟斷法也不會把它們視為是違法行為。當然,反壟斷法中也有一些關于企業市場行為的規范,特別是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例如禁止這種企業實施搭售行為或者價格歧視行為等。然而,反壟斷法制止這些行為不是出于這些行為不公平或者不正當(當然這些行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當的),而是因為這些行為會加強行為人已經取得的市場支配地位,從而惡化市場上的競爭條件。因此,反壟斷法關于企業市場行為的規則只是針對那些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大企業。
1、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間的聯系: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都屬于競爭法的范疇,二者有許多相似之處,相互交叉,互為補充。
如果一個國家只是反對壟斷,而不反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企業就可能會濫用它們的自由競爭權利,隨意侵犯其他企業的正當權益,或者侵犯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反對限制競爭和反對不正當競爭是同等重要的任務。市場經濟既然會同時出現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會成為一對雙胞胎,它們的產生和發展都是市場經濟本能和內在的要求。
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不僅互為條件,很多情況下也是交叉存在。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這些行為之所以被視為不正當競爭,這是因為它們具有不合理性,即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來說顯得不公平。但另一方面,這些行為如果真正達到損害市場競爭的程度,行為人一般都占有市場支配地位。這些行為從而也可被視為限制競爭的行為或者壟斷行為,受反壟斷法的制約。我國臺灣1999年修訂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條(轉售價格協議)和第19條(拒絕交易行為和歧視行為)也是出于這樣的考慮,即這些行為在該法中雖然被視為不公平的競爭行為,但它們同時也應被視為壟斷行為。
2、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別: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區別主要在于它們不同的立法目的,此外它們二者也有著不同的執法程序和執法機關。
從立法目的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反對經營者出于競爭的目的,違反市場交易中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攫取他人競爭優勢的行為。因此,它首先保護的是受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善意經營者的利益,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從這個意義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公平競爭。反壟斷法則是從維護市場的競爭性出發,目的是保證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者,以便使交易對手和消費者在市場上有選擇商品的權利。根據反壟斷法的理論,只有當市場上出現了壟斷或者壟斷趨勢的時候,政府方可干預市場,干預的目的是降低市場集中度,調整市場結構。因此,概括地說,反壟斷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自由競爭,目的是保障企業有自由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提高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的社會福利。
區別簡言之有幾點:
一、適用范圍不同。任何企業無論大中小企業,都會存在行業之間、跨行業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這些行為的約束適用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而壟斷法顧名思義,適用于處于行業壟斷地位的企業。
二、處理的關系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的是企業跟企業之間的競爭關系;壟斷法處理的是處于壟斷地位的企業與社會的關系。
這是我的一點體會。不當處請批評指正!
主要區別在于功能定位不同。反壟斷法:創造與維持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如名,維持正當競爭。即,反壟斷法讓市場有能夠競爭的局面,反不正當競爭法讓市場維持正當競爭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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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桶跑微信面館大喊:“去我家吃面可以領紅包啦” 微信店長說:“把馬桶趕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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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個吃人不吐骨頭的王興要出現了。國家不制止以后大家都沒工作了。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別反壟斷法,顧名思義就是反對壟斷和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場經濟國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稱反托拉斯法。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