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向法院申請撤銷轉移行為_被告在法院執行期間轉移房產該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訴訟期間,被告將自己的財產轉移他人的,法律并不禁止。只有在涉嫌惡意轉移時,原告可以向法院主張撤銷其轉移行為。事實上,為了保證勝訴后能得到及時的執行,原告可以申請財產保全,這樣就能防止被告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了。法條鏈接:《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如果嚴重影響債權人利益的,可以追究拒執罪的刑事責任。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幾項條款內,作為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的。
并且在自己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在法院規定的取證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請法院取證。
開庭判決老賴缺席,老賴提前轉移了財產,是否需要申請強制執行?
答案是肯定的。
為什么這樣說呢?
申請強制執行至少有以下兩種好處:
第一種是以法律的形式將自己的權利固定下來,雖然一時執行不到財產,將來一旦發現老賴的財產,可以隨時恢復執行。
第二種是,通過強制執行,給老賴一定的限制,讓他不舒服。例如上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限制高消費。這些措施,對于一個七十多歲的拾荒老人可能真的無用,但是對于一個年富力強,想干事創業的人來說,威力還是不小的。例如筆者經手的案子,一個老賴到多家銀行貸款都是秒拒,和同事出去辦業務買不到高鐵票,當眾出丑,另一個青島即墨的九五后老賴,一年搬了三次租住地,因為被法院懸賞一萬元,現在出門不敢見熟人,三伏天總是帶著大口罩,找對象的事也只能放在一邊了。她要是覺得當老賴一輩子有賬算,那么就這么耗著。
如果因為老賴沒有財產,而不申請強制執行,那么判決生效兩年后,當事人的這個權利,就會失去法律保護,將來老賴有了財產,再去申請執行,對方以過了兩年期限為由抗辯,法院會裁定不予執行,這樣的話自己的這個權利,真的是永遠“黃”了。
因此,無論被執行人有無財產,都不能輕易放棄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為什么是半年的,撤銷權有個除斥期間,一年。自其發生財產轉移時開始計算,期間不中止不中斷。一年后即無法再申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