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爭議的內容劃分_法院受理哪些勞動爭議?
特邀律師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人民法院在審理當事人的請求超過60日的案件時,根據不同性質的勞動爭議糾紛確定不同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特別是對勞動者追索工資等勞動報酬引發的一些糾紛,在追索時限上一般都從寬掌握。如果用人單位明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或承諾另行支付勞動報酬的期限已經屆滿,或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被拒絕的,可以視為爭議已經發生,勞動者應在勞動法規定的60天期限內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用人單位未明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承認拖欠勞動報酬,但未明確償付時間的,爭議發生時間可以從勞動者追索之日起算。
文章來自:勞動爭議 --- 勞動法律網
當事人在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必須要符合以下條件:1、已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2、在規定的十五日訴訟時效之內;3、必須是受訴法院管轄的范圍;4、符合訴訟條件,即有明確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民事主體,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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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關于勞動仲裁,經濟賠償的標準及計算方式是什么?社保不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該怎么解決呢?社保確實是不會直接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如果說你所他的工作單位沒有給你建立相應的社保賬戶,也沒有給你繳納過任何社保待遇的話,我們直接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解決這樣的爭議。
但是如果說你所到的企業單位正常的給你建立了相應的社保賬戶,只是沒有按時完成相應的社保交費,那么這種情況下就不屬于勞動仲裁處理的范圍,而是屬于勞動監察部門的受理范圍,因為勞動監察部門是社保部門旗下的二級部門,所以說他們是有責任和義務來正常核查企業單位有沒有為我們的員工來繳納社保待遇。
所謂的經濟補償,那么一般情況下就是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以后,才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果說你符合這樣的條件,那么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就要依法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它的補償標準是,你每在工作單位工作一年,那么可以享受到一個月的全額工資待遇,以此類推,工作年限越長,那么你享受到的補償待遇相對應的也就會越高一些,同時你還可以獲得失業金待遇的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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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爭議當事人人數多少的不同可分為個人勞動爭議和集體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劃分為以下幾種:
1.按照勞動爭議當事人人數多少的不同,可分為個人勞動爭議和集體勞動爭議。 個人勞動爭議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勞動爭議。
2.按照勞動爭議的內容,可分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等。
3.按照當事人國籍的不同,可分為國內勞動爭議與涉外勞動爭議。國內勞動爭議是指中國的用人單位與具有中國國籍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涉外勞動爭議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勞動爭議,包括中國在國(境)外設立的機構與中國派往該機構工作的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外商投資企業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