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權是什么_侵犯肖像權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肖像權為人格權的一種,是自然人對于肖像的制作權和標表使用權。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yè)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庇纱丝梢?,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贏利為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哪些行為屬于侵犯肖像權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中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guī)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guī)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qū)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中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p>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fā)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 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于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
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chuàng)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于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fā)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并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3、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1) “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并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梢姡唇浶は駲嗳嗽S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污損、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jié)。
(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使用區(qū)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于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自媒體在拍照片或視頻時需要征得允許嗎,否則會侵犯肖像權嗎?為什么?
隨著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新媒體平臺越來越多,給從事自媒體創(chuàng)作者,提供了廣闊天地。
一、自媒體在拍照片或視頻時需要征得允許嗎?我認為,在非緊急狀態(tài)下,需要征得對方允許。與被攝對象建立良好溝通,在輕松友好氣氛中,進行創(chuàng)作,拍攝的效果會更好。在緊急狀態(tài)下,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可先拍攝。拍攝后,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影響,進行認真調查、核實,然后在媒體公開。對不能在媒體公開的內容,堅決不能公開。拍攝時,要尊重被攝對象,保護他人隱私。
二、關于肖像權問題。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guī)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我認為,在拍攝前,向被攝對象講清用途,征得對方的同意和支持,很有必要。對可以在媒體公開發(fā)表的突發(fā)事件,涉及他人隱私或損害他人形象時,應用馬賽克遮擋面部,以免產生不良影響。
以上是我的粗淺看法。不妥之處,請指正。
首先收集肖像權被侵犯的證據,最好是能證明侵權事實的物證,書證,甚至錄音錄像等電子證據。
然后,向侵權方發(fā)通知或者律師函,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如果沒有回應或者被拒絕,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