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案件管轄權的通知_案發地管轄權有關規定?
特邀律師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條規定:“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边@是關于治安案件管轄的規定。一般而言,管轄可以分為職能管轄、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職能管轄是關于不同職能部門之間管理事項的分工的規定,比如是應歸屬公安機關管轄還是法院管轄或者其他部門管轄;地域管轄是明確管理事項在不同地域的同一性質的職能部門之間的劃分,即應由哪個具體地方的公安機關管轄;級別管轄則是明確管理事項在同一性質的職能部門上下級之間的分工,即由派出所、縣公安還是市公安局或者省公安廳管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條和第7條第1款的規定,辦理治安案件的主管機關應當是各級公安機關,因此確定治安案件的管轄屬于公安機關內部事權劃定,法律也沒有對管轄作出明確規定,而是授權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我國的法律對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管轄哪些案件都有明確規定。不可能出現一個罪名三個機關都可以管轄的問題。比如,殺人罪,只有公安機關可以管轄,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去管轄。更重要的是法律沒有授權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去查處殺人案。
司法實踐中,有些人所犯的罪行可能涉及到幾個罪名,比如,一個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既涉嫌貪污賄賂犯罪,也涉嫌黃賭毒犯罪,也涉嫌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犯罪,三個機關都有權力管轄。這時候,由哪個機關來管轄就值得硏究了。
遇到這種情況,一般都是要經過協調的。
這里有幾種辦法:
看誰先受理。一般先受理的就先查下去。
看哪個罪名是主罪。如殺人犯同時還有挪用公款的問題,一般以公安機關為主偵查。監察機關協助調查。
也有幾個機關分別查處各自管轄的犯罪,最后移送到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合并為一個案件,審查起訴并提起公訴的。
一,民事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體的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三,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