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_我國巜商標法》的基本原則?
特邀律師
中國商標注冊申請有以下原則:根據《商標法》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第二十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第二十四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第二十六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第二十七條 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擴展資料:根據《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權取得的原則有以下三種: (1)使用原則 使用原則,即使用取得商標權原則,是指商標權因商標的使用而自然產生,商標權根據商標使用事實而得以成立。 (2)注冊原則 注冊原則,即注冊取得商標權原則,是指商標權因注冊事實而成立,只有注冊商標才能取得商標權。 (3)混合原則 混合原則,即折衷原則,是指在確定商標權的成立時,兼顧使用與注冊兩種事實,商標權既可因注冊而產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一)注冊原則,即注冊取得商標權原則,是指商 標權因注冊事實而成立,只有注冊商標才能取得商標權。 (二)使用原則,即使用取得商標權原則,是指商標權因商標的首先使 用而自然產生,商標權根據商標的使用事實而得以成立。 (三)混合原則,即折衷原則,是指在確定商標權 的成立時,兼顧使用與注冊兩種事實,商標權既可因注冊而產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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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商標權的確立和保護過程中應予遵循的基本準則.我國《商標法》有以下六項基本原則:
一、注冊原則
注冊是確認商標專用權歸屬的一種過程.世界各國商標法確認商標專用權所采用的基本原則有兩種,一是注冊原則,二是使用原則.所謂注冊原則,是指商標專用權通過注冊取得.不管該商標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標法的規定,經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之后,申請人即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使用原則是指商標通過使用即可產生權利.根據這一原則,最先使用者可以獲得商標專用權.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我國《商標法》采用的是注冊原則。
二、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由注冊原則派生出來的重要程序性原則之一.既然商標專用權基于注冊而產生,而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人又并不總是一個,那么,以申請書提交的時間先后來決定商標專用權歸誰所有,就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這就是申請在先原則.根據該原則,一個商標即使已經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時申請注冊,也會因別人申請在先而失去注冊機會,得不到對該商標的專用權.當然,申請在先原則也有不靈的時候,遇到兩個以上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情況時,就必須通過其它方法來決定專用權的歸屬了.因此,第十八條同時又規定,“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這說明我們在采用申請在先原則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為一種適當的補充。
三、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領域里的一項基本原則,其法律表現形式在《民法通則》第四條中有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的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對待他人事務就像對待自己的事務一樣,以保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當發生特殊情況使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失去平衡時,應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在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通過自己的民事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在權利的法律范圍內以符合其社會經濟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
現行《商標法》雖然沒有明確使用“誠實信用”這個概念,但其關于商標權的確立、行使和保護的諸多規定中都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精神.例如《商標法》第六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關于“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的規定;第八條第(8)款關于不得以“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注冊的行為的規定;第二十七條關于“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的規定;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關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應予處罰的行為的規定,都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更是明確地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行為解釋為《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可見,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整個民法領域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商標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雖然我們過去在理論上沒有把它作為《商標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給予應有的重視,但在商標權的確立、管理與保護等實踐活動中,我們實際上還是把它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來遵循的.
四、自愿注冊原則。
所謂“自愿注冊原則”,是指企業使用的商標注冊與否,完全由企業自主決定.《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注冊.如果企業不需要或者暫時不打算取得商標專用權,則可以不注冊.本注冊的商標允許使用,但使用人沒有專用權,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與自愿注冊原則相對應的是強制注冊原則或全面注冊原則.1957年到1983年2月,我國實行的是全面注冊原則,要求企業的商品應當使用商標的,都必須使用商標,而且所有使用的商標都必須注冊.此項原則主要從“管”字著眼,不利于搞活經濟.目前,除極個別國家仍實行強制注冊外,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自愿注冊原則。
嚴格地講,我國實行的并非純粹意義上的自愿注冊原則,而是在自愿注冊原則的大前提下仍對極少數商品的商標實行強制注冊原則.《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七條進一步規定:“國家規定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對部分與人民身體健康關系密切的商品實行強制注冊,是我國《商標法》的一個特點。
五、集中注冊、分級管理的原則
集中注冊、分級管理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突出特點之一.根據市場經濟和商標自身的特點,商標注冊應打破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的狀態,由商標局統一集中負責商標的審查、核準注冊工作.為此,《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這就決定了全國的商標注冊工作統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辦理,其他任何機構都無權辦理商標注冊,明確了集中注冊的原則.分級管理則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在本地區開展商標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有利于把商標管理工作與當地的實際情況緊密地結合起來,使商標行政管理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六、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相并行的原則
這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又一個突出特點.《商標法》規定,對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選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侵權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據被侵權人提供的有效證據或者自己調查時取得的證據,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并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還可以同時對其處以罰款.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并行保護的原則為當事人解決商標糾紛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上述六項原則貫穿在《商標法》的各項規定中,構成我國商標權利保護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