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管轄_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管轄?
特邀律師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必須取得第三者造成損害的有關證明,并取得保險標的的有關資料,作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依據。
因此,為了方便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保險法》第63 條規定,在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是指作為自然人的被保險人,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與被保險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人。
被保險人的組成人員,是指作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被保險人的內部工作人員。
在一般情況下,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對保險標的具有與被保險人共同的利益,比如,家庭財產遭受損失,不僅被保險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所有家庭成員的生活都會受到影響;企業財產遭受損失,生產受到影響,企業的效益和職工的利益都會受到影響,甚至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職工可能還會受到單位的處分。
因此,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非故意損害保險標的,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
但是,如果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損害保險標的,造成保險事故,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陳俊宏:關于代位求償權
一,法律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0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基于“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
簡單理解就是因為第三者的責任導致損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獲得保險利益之后,就不能再向第三者追償利益。而保險公司(保險人)可以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三,“損失補償”為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之保險的基本原則。
看你提這個問題,我認為你混淆了觀念。
代位求償權并不是你個人可以行使的,保險公司才有代位求償權的這個資格。當然保險公司獲得這個資格是有前提的。
那就是,如果因第三方責任造成的車輛損失,而第三方又沒有買保險的情況下,無法或者是無力對你的損失進行賠償。此時你可以讓你的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你的損失。
當保險公司賠付你的損失之后,你就喪失了向第三方要求賠償的權利,而保險公司將獲得你的代位求償權。他會去找第三責任方接頭,要回本該由第三方賠償的金額。
保證保險中保險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利
為什么保證保險中保險人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反擔保(設定擔保)呢?其實質是為了保障保險人在履行賠償責任后產生的對投保人的代位求償權得到實現:通過向投保人或者擔保人(如有)進行追償,保險人得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針對保險人能否向投保人追償的爭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一)》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財產保險的保障對象是被保險人,投保人不在保險保障的范圍內,故保險人可以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投保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保險合同糾紛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還進一步保證了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在保證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權行使范圍既包括被保險人基于債權債務合同對債務人享有的主債權,也及于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享有的保證、抵押、質押等從權利。
原告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作出理賠后,被保險人向原告出具權益轉讓書,同意將已取得理賠款部分保險標的一切權益轉讓給原告。原告便以被告江西公路開發總公司存在服務合同違約行為,向信州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應由事故發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官說法:我國法律以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應當如何確定管轄,為此,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其實質是債權轉移。另一種觀點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基于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產生的代位追索權利,其與代位權相似。筆者認為,代位權只有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時,債權人才能依法代位行使請求權,而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依據保險法的規定,其本質上仍然從屬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變化的僅是保險人代替了被保險人的主體地位,故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王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