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確定被扶養人_如何確定被扶養人的扶養年限?
特邀律師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指的是每個受害方的人數。
例如,某甲交通肇事致某乙、某丙殘疾,某乙被扶養人有一個老母親和兩個孩子,某丙有配偶和一個孩子,那么具體計算的時候,某乙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總額不超過一個整人,某丙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是不超過一個整人,如果超過了,按比例折算。
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法釋[2003]20號)第28條第2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本文僅就成年近親屬的扶養費問題進行探討。)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成年近親屬的扶養費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①喪失勞動能力;②無其他生活來源。如何界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呢?司法解釋未作具體規定。
司法實踐中,成年近親屬的扶養費界線一般設定為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即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五周歲。除此以外的成年近親屬需要扶養的,賠償權利人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所謂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或者非因工負傷以及疾病等原因,導致本人勞動與生活能力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勞動鑒定機構根據評殘標準,運用勞動保障的有關政策,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的制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兩級。據此,成年近親屬(男:18—60周歲;女:18—55周歲)是否“喪失勞動能力”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為索賠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