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_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特邀律師
一、民法的概念 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個公民就是整個國家?!系滤锅F 1、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條從民法的對象和任務角度來看,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1款對于合同所進行的概念界定,對民法的定義更為妥當的表述應為: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范。 2、含義: 2.1民法是有國家強制力(區別于道德等)的社會生活規范; 2.2民法是調整社會生活中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其他關系不調整)的法律規范。 2.3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 3、性質: 3.1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 3.2民法為文明法; 3.3民法為行為規范兼裁判規范; 3.4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民法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國家,民法為私法的全部; 3.5就其內容來說,是規定權利主體有無權利、義務的法律,因此是實體法,而不是程序法; 3.6就其適用范圍來說,是施行于一國范圍內的法律,因此是國內法,而不是國際法; 3.7就其效力來說,是全國范圍內主體間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別法。 4、分類: 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民法有實質意義與形式意義之分。 4.1實質意義的民法 實質意義的民法是指作為部門法的民法。實質意義的民法又有廣義民法與狹義民法之分。 4.1.1廣義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不論其以何種形式表現出來,均屬于民法的范疇。 4.1.2狹義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在我國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因此,實質意義的民法是指廣義的民法。 4.2形式意義的民法 形式意義的民法是指以一定體例編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由于我國民法典尚未編纂,所以嚴格地說,我國還沒有形式意義的民法。但因我國《民法通則》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規范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因此,也可以說《民法通則》就是形式意義上的民法。 5.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民法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 5.1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在民法中,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 從主體的地位上說,有的財產關系的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相互之間有隸屬關系;有的財產關系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間并無隸屬關系。前者如財政稅收關系,俗稱為縱向經濟關系;后者如借款關系,俗稱為橫向經濟關系。只有主體地位平等的財產關系,才是民法的調整對象。 2)一般是當事人自愿發生的 財產關系,有的是根據主體自己的意愿發生的,有的并不是主體自愿發生的,因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各自獨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因此這種財產關系一般是主體在自愿基礎上確立的。 3)受價值規律支配 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因大多是當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設立的,因此一般遵循價值規律。正因為如此,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多是等價有償的。 5.2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人身關系,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屬性,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不是以經濟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人身關系具有以下特點: 一、主體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主體相互間沒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應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體地位不平等、相互間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關系,不由民法調整。 二、與民事權力的享受和行使有關 人身關系,有的與民事權利的享受與行使有關;有的與政治權利的享受與行使有關,而與民事權利的享受和行使無關。民法只調整前者而不調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體、健康、姓名、名譽而發生的人身關系,與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權利有關,屬于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而基于選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黨團成員身分而發生的人身關系,與民事權利的享受與行使無關,則不屬于民法的調整對象。 三、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并不具有經濟內容 所謂人身,是指主體的自身。因此,人身關系是基于體現自身屬性的價格和身分而發生的社會關系,與主體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這類社會關系不具有經濟內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當然,這并不是說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無任何內容。有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無直接的聯系,卻是主體存在的條件,是主體取得財產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關系;有的人身關系是與財產關系有直接聯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發明、發現而發生的人身關系。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民法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和兼有財產、人身二重性質的知識產權關系。
【財產關系的特點】
1、財產關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關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價有償的性質。
2、民法調整對象隨民法的發展而變化,在與公法分離而成為獨立法律部門之初,民法所調整的是旨在實現私人利益的社會關系,包括民事主體人格、婚姻家庭、物權、財產繼承、債權、民事侵權和民事訴訟等關系。
3、民法只應調整公民之間和公民與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以及人身關系。
【人身關系的特點】
(一)主體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主體相互間沒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應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體地位不平等、相互間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關系,不由民法調整。
(二)與民事權力的享受和行使有關
人身關系,有的與民事權利的享受與行使有關;有的與政治權利的享受與行使有關,而與民事權利的享受和行使無關。民法只調整前者而不調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體、健康、姓名、名譽而發生的人身關系,與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權利有關,屬于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而基于選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黨團成員身分而發生的人身關系,與民事權利的享受與行使無關,則不屬于民法的調整對象。
(三)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并不具有經濟內容
所謂人身,是指主體的自身。因此,人身關系是基于體現自身屬性的價格和身份而發生的社會關系,與主體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這類社會關系不具有經濟內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當然,這并不是說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無任何內容。有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無直接的聯系,卻是主體存在的條件,是主體取得財產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關系;有的人身關系是與財產關系有直接聯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發明、發現而發生的人身關系。
民法的概念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還沒有制定民法典,民法相關的法律都比較分散,你只要記住婚姻關系家庭關系,收養,繼承之類都是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所以肯定是屬于民法領域
第二條【調整范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民法調整范圍、調整對象的規定。
條文理解
民法調整的對象是民法規范所調整的民事關系,即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把握本條規定,一是要理解平等主體;二是要理解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三是要理解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四是要理解民法的調整機制。本條之所以用“民法”而非“民法典”的概念,是因為民法包括所有民事法律規范,而不僅僅限于《民法典》。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民法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和兼有財產、人身二重性質的知識產權關系。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是指平等主體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發生的,與人身不可分離,不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以財產歸屬和財產流轉為主要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 :中國人大網
正確答案:B解析:在我國,民法是指調整對象為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一定范圍的財產關系。A、不是法律調節的事情,B中工匠和公司是勞務的雇傭,是民法調節的事情。CD為行政法調整的事情。
民法調整對象:一個民法是什么的問題
民法調整對象,是指應由民法進行調整、規范,并且規定在民事法規之中的社會關系。
民法調整對象體現了國家意志,即國家根據自己的價值取向,對其認為重要的社會關系加以規定,引導人們朝著國家期望的方向去進行活動,并實現國家所追求的結果。簡而言之,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建立在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之上,還反映了國家這個大集體所要確認、保護和發展的社會關系,這些關系,必然是對國家治理和秩序穩定有利的。
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是法律的調整對象,即一定的社會關系。
我國的法律部門是按照法的調整對象進行劃分的。民法的調整對象就是民法與其他法律的直觀區別。當然,不同時期對民法調整對象有不同的認識,因此民法的范圍也就不盡相同。如早期我國認為民法只調整財產關系和一定的人身關系,導致《婚姻法》被排除在民法體系之外;又如新中國第二次編撰民法典時認為民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在這種認識的指導下起草人將預算、稅收等關系都納入了民法的調整范圍。民法調整對象與民法調整范圍是同義詞,二者只是字面上的不同,實際指代的含義并無區別。
民法調整對象還關系到法的本體,民法是什么?民法保護什么?它是私法還是公法?是以權利為本位的權利法、自由法還是以義務為本位的不自由、不平等的法?這些問題,都可以從民法的調整對象中一窺究竟。
可以說,民法與民法調整對象的關系就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
民法調整對象是普遍存在的問題,盡管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并沒有像我國一樣在民法總則直接予以明確的規定,但是,他們依然要在實踐中對哪些社會關系受民法調整,哪些不受民法調整做出確認。這是適用民法的前提。我國早期民事立法受到蘇聯的巨大影響,在總則中明確規定民法的調整對象就是其中的結果之一,民法調整對象和民法的立法目的一起,在民法典中起著提綱挈領的作用。
通過民法的調整對象,我們才可以將合同法、物權法、繼承法、婚姻法、侵權責任法等涉及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串聯起來,形成事實上的“民法典”,而不會把稅法、公司法等歸入到民法之中。所以說,問民法的調整對象是什么,其實是問民法是什么。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屬于部門法、基本法的地位,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跟民法的關系 簡要地說,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民法是私法,經濟法有明顯的公法性質。民法是橫向調整的經濟關系,經濟法是至上而下的縱向調整.至于商法,我國是民商合一的體系,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主要調整商行為。包括公司法、保險法、海商法、票據法、破產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