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為_民法的調整對象是什么?
特邀律師
下列屬于民法調整的對象是D。1.A、B、C都不在民法調整的范疇,只有D才是屬于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以財產歸屬和財產流轉為主要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1.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關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價有償的性質。2.民法調整對象隨民法的發展而變化,在與公法分離而成為獨立法律部門之初,民法所調整的是旨在實現私人利益的社會關系,包括民事主體人格、婚姻家庭、物權、財產繼承、債權、民事侵權(即“私犯”,包括盜竊、搶劫)和民事訴訟等關系。
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關于民法的調整對象,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睹袷略V訟法》第三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所謂平等主體,是指雙方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平等,這就區別于刑事法律關系中公安司法機關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關系,也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值得一提的是,當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之間發生買賣、租賃等民事活動時,雙方的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需要強調的是,民法并非調整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所有關系,而是只調整他們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比如雙方因感情、信仰等發生的不能歸屬于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的糾紛并不適用民法。民法調整對象:一個民法是什么的問題
民法調整對象,是指應由民法進行調整、規范,并且規定在民事法規之中的社會關系。
民法調整對象體現了國家意志,即國家根據自己的價值取向,對其認為重要的社會關系加以規定,引導人們朝著國家期望的方向去進行活動,并實現國家所追求的結果。簡而言之,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建立在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之上,還反映了國家這個大集體所要確認、保護和發展的社會關系,這些關系,必然是對國家治理和秩序穩定有利的。
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是法律的調整對象,即一定的社會關系。
我國的法律部門是按照法的調整對象進行劃分的。民法的調整對象就是民法與其他法律的直觀區別。當然,不同時期對民法調整對象有不同的認識,因此民法的范圍也就不盡相同。如早期我國認為民法只調整財產關系和一定的人身關系,導致《婚姻法》被排除在民法體系之外;又如新中國第二次編撰民法典時認為民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在這種認識的指導下起草人將預算、稅收等關系都納入了民法的調整范圍。民法調整對象與民法調整范圍是同義詞,二者只是字面上的不同,實際指代的含義并無區別。
民法調整對象還關系到法的本體,民法是什么?民法保護什么?它是私法還是公法?是以權利為本位的權利法、自由法還是以義務為本位的不自由、不平等的法?這些問題,都可以從民法的調整對象中一窺究竟。
可以說,民法與民法調整對象的關系就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
民法調整對象是普遍存在的問題,盡管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并沒有像我國一樣在民法總則直接予以明確的規定,但是,他們依然要在實踐中對哪些社會關系受民法調整,哪些不受民法調整做出確認。這是適用民法的前提。我國早期民事立法受到蘇聯的巨大影響,在總則中明確規定民法的調整對象就是其中的結果之一,民法調整對象和民法的立法目的一起,在民法典中起著提綱挈領的作用。
通過民法的調整對象,我們才可以將合同法、物權法、繼承法、婚姻法、侵權責任法等涉及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串聯起來,形成事實上的“民法典”,而不會把稅法、公司法等歸入到民法之中。所以說,問民法的調整對象是什么,其實是問民法是什么。
民法的性質為:民法是市民社會的一般私法,也就是兩個字:私法!
民法調整的對象為:平等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