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調整對象與特征_民法調整對象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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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對象是某些社會關系,有人身關系,也有財產關系。如甲打了乙,構成侵權之債,民法就調整的是人身關系。再如甲乙買賣貨物,構成買賣合同,民法就調整的是財產關系。另外
調整對象是某些社會關系,有人身關系,也有財產關系。如甲打了乙,構成侵權之債,民法就調整的是人身關系。再如甲乙買賣貨物,構成買賣合同,民法就調整的是財產關系。另外,對于知識產權方面,因為其不僅具有人身屬性又具有財產屬性,所以民法對此調整人身和財產關系。
民法的性質為:民法是市民社會的一般私法,也就是兩個字:私法!
民法調整的對象為:平等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
是的,勞動合同法是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合同,其實勞動合同法隸屬勞動法范疇,勞動法又隸屬于社會法范疇,已經超出了民法范圍. 比如勞動合同法最主要的特點已經和民法相違背,比如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間的關系,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已經不平等. 民法崇尚意思自治,但是勞動合同法更多的受到強制性規范的制約,比如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不續簽的,要經濟補償勞動者,這明顯和民法的精神不符,更多的體現是對勞動者的保護. 這個問題好像以前回答過.
答: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特點是:(1)民事主體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2)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價有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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