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民法的基本原則_民法的核心原則?
特邀律師
功能很多,包括:
1、確定民法的基本價值傾向,貫穿民法始終;
2、規則規定不到時,采用原則來指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3、成為民法規則設立的基礎,連接各民事規則,使民法典渾然一體。具體內容就是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前幾條,主要有:公平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合法原則等。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是:
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二、自愿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及其經濟基礎的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準則。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具體體現在:
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的準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蘊含著民法調控社會
生活
所欲實現的目標,所欲達致的理想,是我國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本質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體現了民法區別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經濟法的特征。它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確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制定具體民法制度和規范的基礎。
2.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民事主體所進行的各項民事活動,不僅要遵循具體的民法規范,還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
則。在現行法上對于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欠缺相應的民法規范進行調整時,民事主體應依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進行民事活動。
3.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解釋法律、補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據。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對民事法律、法規進行解釋的基本依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須對所應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以闡明法律規范的含義,確定特定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法院在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時,如有兩種相反的含義,應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
原則的含義。無論采用何種解釋方法,其解釋結果均不能違反民法基本原則。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現行法上未能獲得據以作出裁判的依據,這就表明在現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時,法院應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來進行法律漏洞的補充。
4.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解釋、研究民法的出發點。
學者在對民法進行解釋、研究時,應以民法的基本原則作為出發點,無論何種學說,違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就不是妥當的學說?! 《?、民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我國的民事立法上,確立了以下幾項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
所謂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它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獨立為前提,獨立以平等為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互不隸屬,各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F代社會,隨著在生活、生產領域保護消費者和勞動
者的呼聲日高,平等原則的內涵正經歷從單純謀求民事主體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顧
在特定類型的民事活動中,謀求當事人具體法律地位平等的轉變。我國民法明文規定這一原則,強調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意在以我國特殊的歷史條件為背景,突出強調民法應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
(二)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自愿原則的存在和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只有在地位獨立、平等的基礎上,才能保障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時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則同樣也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場上,準入的當事人被假定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民事主體自愿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自愿原則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則。雖然有商品經濟就有合同自由的觀念,但合同自由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卻是遲至近代民法才得以確立。當然,合同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在某種意義上,一部合同自由的歷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經由醇化,從而促進實踐合同正義的記錄。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強調社會公平,注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合同的自由有諸多限制。
例如在我國的郵政、電信、供用電、水、氣、熱力、交通運輸、醫療等領域所存在的強制締約,在保險、運輸等許多領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它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國家處理民事糾紛起著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領域賦予審判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于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糾正貫徹自愿原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弊端,有著重要意義。公平原則在民法上主要是針對當事人間的合同關系提出的要求,是當事人締結合同關系,尤其是確定合同內容時,所應遵循的指導性原則。它具體化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則就是合同正義原則。合同正義系屬平均正義,要求維系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作為自愿原則的有益補充,公平原則在市場交易中,為誠實信用原則和顯失公平規則樹立了判斷的基準。但公平原則不能簡單等同于等價有償原則,因為在民法上就一方給付與對方的對待給付之間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斷依據采主觀等值原則,即當事人主觀上愿以此給付換取對待給付,即為公平合理,至于客觀上是否等值,在所不問。由此不難看出公平原則的具體運用,必須以自愿原則的具體運用作為基礎和前提,如果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產物,就不能謂為有違公平。
(四)誠實信用原則
在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
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
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我國《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國《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不難看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法上有適用于全部民法領域的效力。誠實信用原則常被奉為"帝王條?quot;,有"君臨法域"的效力。作為一般條款,該原則一方面對當事人的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該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當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可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誠信原則意味著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與能動性。近代以來,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認了禁止權利濫
用原則。該原則要求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不能超過其正當界限,一旦超過,即構成濫用。這個正當界限,就是誠實信用原則。
(五)守法原則
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我國《民法通則》第6條將守法原則表述為: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這是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守法原則的核心。民法作為私法,著重于對私人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法律調整,因而在規范形態上存在許多可以經由當事人特別協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規范,以及為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所設置的倡導性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第2款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即屬民法上的倡導性規范。任意性規范僅在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方可作為補充性規范,彌補當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倡導性規范也不具有強制當事人遵循的效力。不遵守倡導性規范,屬于自甘冒險的行為,當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因而,守法原則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任意
性規范和倡導性規范,而是指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范,不得有所違反,一旦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將作出否定性評價,使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不按照民事主體的預期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六)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
,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它有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經濟的公序,是指為了調整當事人間的契約關系,而對經濟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經濟的公序分為指導的公序和保護的公序兩類。市場經濟條件下,指導的公序地位趨微,保護的公序逐漸占據了重要位置。與保護勞動者、消費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貸的債務人等現代市場經濟中的弱者相關的保護性公序,成為目前各個國家和地區判例學說上的討論、研究的焦點。良俗,即善良風俗,學界一般認為系指為社會、國家的存在和發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是特定社會所尊重的起碼的倫理要求。不難看出,善良風俗是以道德要求為核心的。為了將公序良俗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區別開來,應將善良風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圍內,從而與作為市場交易的道德準則的誠實信用原則各司其職。與誠實信用原則相仿,公序良俗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效。這是因為公序良俗原則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因而能處理現代市場經濟中發生的各種新問題,在確保國家一般利益、社會道德秩序,以及協調各種利益沖突、保護弱者、維護社會正義等方面發揮極為重要的機能。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能預見到的一些擾亂社會秩序、有違社會公德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規定時,可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該行為無效。
七、綠色原則
這是民法總則新確定的一項法律原則,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創舉,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項原則既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傳統文化理念,又體現了新的發展思想,有利于緩解我國不斷增長的人口與資源生態的矛盾。
民法基本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及其經濟基礎的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準則。中國的民事立法上,確立了以下幾項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你好,我是【若若愛答題】,很高興為你解答。民法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2、私法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3、公平原則4、 誠實信用原則?5、公序良俗原則 特征:1、平等原則,民事主體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體權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2、私法自治原則,民法在規范人們的民事行為方面自愿原則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民事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和形式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
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
4、誠實信用原則,不為欺詐行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習慣;不規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條款;正當競爭,反對壟斷;尊重社會利益,不得濫用權利。
5、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不得違反社會一般道德準則和國家的一般利益。更多專業的科普知識,歡迎關注我。如果喜歡我的回答,也請給我贊或轉發,你們的鼓勵,是支持我寫下去的動力,謝謝大家。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及其經濟基礎的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準則。
包括一) 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民事權益的原則(二) 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三) 自愿原則(四) 公平原則(五) 等價有償原則(六)誠實信用原則(七) 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原則(八) 社會公益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效力貫穿民法始終,體現了民法的基本價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針,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起統帥和指導作用,是民事立法、執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總的指導思想。
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民法的基本原則,蘊含著民法調控社會生活所欲實現的目標,所欲達致的理想,是我國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本質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體現了民法區別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經濟法的特征。它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確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制定具體民法制度和規范的基礎。同時,它還是解釋民法規范的準則。
2.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同時也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審判準則。民事主體所進行的各項民事活動,不僅要遵循具體的民法規范,還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在現行法上對于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欠缺相應的民法規范進行調整時,民事主體應依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進行民事活動。
3.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解釋法律、補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對民事法律、法規進行解釋的基本依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須對所應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以闡明法律規范的含義,確定特定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法院在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時,如有兩種相反的含義,應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無論采用何種解釋方法,其解釋結果均不能違反民法基本原則。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現行法上未能獲得據以做出裁判的依據,這就表明在現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時,法院應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來進行法律漏洞的補充。
4.民法的基本原則,是發展民事學說的基礎。學者在對民法進行解釋、研究時,應以民法的基本原則作為出發點,無論何種學說,違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就不是妥當的學說。
下面我們具體來介紹民法中的各個原則
第一節 平等原則
所謂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它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獨立為前提,獨立以平等為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互不隸屬,各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
具體內容:
1、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而不論其在民族、年齡、性別、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經濟實力等方面是否存在差異,也不論其政治地位的高低、精神的健全與否、是否有識別能力。
2、 不同的民事主體參加同一民事關系,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 民事權利平等的受法律保護。任何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時,都可以依法實行自力救濟或者公力救濟,要求他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樣,任何民事主體侵犯了他人的權利,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節 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自愿原則的存在和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只有在地位獨立、平等的基礎上,才能保障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時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則同樣也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場上,準入的當事人被假定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民事主體自愿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自愿原則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則。雖然有商品經濟就有合同自由的觀念,但合同自由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卻是遲至近代民法才得以確立。當然,合同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在某種意義上,一部合同自由的歷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經由醇化,從而促進實踐合同正義的記錄。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強調社會公平,注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合同的自由有諸多限制。例如在我國的郵政、電信、供用電、水、氣、熱力、交通運輸、醫療等領域所存在的強制締約,在保險、運輸等許多領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具體含義:
1、 當事人有依法進行某種活動或者不進行某種活動的自由,他人無權干涉。
2、 當事人有選擇行為相對人、行為內容與行為方式的自由,他人不得干涉。
3、 當事人有權約定糾紛的解決條款。
第三節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同時,也是衡量當事人利益關系的判斷標準。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它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國家處理民事糾紛起著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領域賦予審判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于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糾正貫徹自愿原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弊端,有著重要意義。公平原則在民法上主要是針對當事人間的合同關系提出的要求,它具體化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則就是合同正義原則。即要求維系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作為自愿原則的有益補充,公平原則在市場交易中,為誠實信用原則和顯失公平規則樹立了判斷的基準。公平要求主要體現在民事活動的動機、民事活動的結果和民事審判的結果上。
具體內容:
1、 民事主體在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上要公平合理,不能顯示公平。
2、 民事主體合理承擔民事責任,在通常狀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責任與過錯的程度相適應;雙方對造成損失都沒有過錯
的,按照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擔損失。
3、 司法機關在處理民事糾紛時,應該考慮公平原則,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公平合理;特別在缺乏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裁判者更應當本著公平和正義的觀念進行妥當的自由裁量。
第四節 等價有償原則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的原則。所謂等價有償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應當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取得他人財產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勞務,均應當向對方支付相應的代價。這一原則是平等原則在經濟利益上的反映,是價值規律在民法上的集中體現,主要適用于財產關系。這一原則的具體要求是:
1、民事主體從其他民事主體處取得利益,除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以外,均應當支付一定的代價。
2、雙方的利益和負擔應當大體相當,即等價。當然,等價不是絕對的相等,而只是說,不應當顯失公平。
3、民事主體的權益受到損害,致害方應當給予相當的補償。
第五節 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所謂誠實信用原則,又稱誠信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都應當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力去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誠信原則還要求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在大陸法系各國,它幾乎是民法中惟一的基本原則,號稱“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內容有:
(1)任何民事主體要對他人講究信譽,恪守諾言,誠實不欺,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2)任何人應當充分尊重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惡意加害于他人。也就是說誠信原則要求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
第六節 公序良俗原則
《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者,國家社會之一般的利益也;善良風俗者,國民之一般的道德觀念也。有此可見,公序良俗就等于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所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與社會或社會成員共同有關的利益。所謂社會公德,是指在一定社會中占有統治地位的道德,它依靠社會輿論、信念、習慣和教育等方法來維持。
第七節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彼^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指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均不得超過其正當界限,否則即構成權利的濫用,應當承擔責任。權利的行使,原則上應當依照權利人的自由意思,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當有一定程度和范圍。如果權利的行使完全無視他人和社會利益,則違反了權利存在的宗旨。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誠信原則的當然內容。
這一原則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1)公民、法人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項民事權利,實現并享受自己的利益,同時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
(2)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依法可以進行自力救濟或者公力救濟。
祝您成功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由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根本特性決定的,體現著國家的民事政策。不同的法律調整不同領域的社會關系,社會關系的性質不同,法律的調整原則、法律的精神也就不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這就決定“平等”、“自愿”必為民法的基本原則。由于法律是由國家制定的,一國在特定時期對民事關系的政策也必然通過民法的基本原則體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