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中的主體_什么是職務侵占罪?
特邀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列舉了“單位”的范疇,除《刑法》第三十條外,該司法解釋同樣適用于《刑法》其他條文中關于“單位”的規定。 據此,個體工商戶不屬于“單位”,個體工商戶雇員不屬于職務侵占罪的適格主體,此案依法應作為刑事自訴案件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回答
談談個人看法。
描述稱:該人是搞物流的,中層,該單位都不干凈,職務侵占約一萬元左右。被派出所拘留了。問怎么?
首先,談談描述,基本事實描述出來了。但主要問題沒說清。侖儲物流什么?什么叫職務侵占?應當說事,說問題,便于回答。
其次,談談公安介入,并拘留了。
分析涉"內盜""偷竊"等團伙犯罪。怎么辦?
因涉多人,須公安機關調查清問題,作出案件報告決定。夠起訴的,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再由法院作出判決。
如果,公安機關調查,不構成內盜,不構成團伙犯罪,屬于小偷,小摸行為,是紀律處理:的,可作出無罪不移送處理。
根據簡單描述,一萬多元物資。已不是小數額了,況且又涉多人,團伙。…
告訴你吧。你這個朋友問題,不是一般問題,又是中層領導,又涉多人,著誰是主謀吧!最終額度多大?由檢察院公訴,由法院判決等待結果吧!
只能告訴到這了。供參考。
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因而是特殊主體。其他單位比如說,合伙組織、基金會、寺廟院等,而且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構成該罪的主體。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該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
單位的人員私自在外成立經營范圍相同的公司,并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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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因而是特殊主體。 (二)職務侵占罪的主觀方面。職務侵占犯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處分、收益的權利。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三)職務侵占罪的客體: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四)職務侵占罪的客觀方面。職務侵占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對職務侵占數額較大的起點,參照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解釋》中規定的“5000—20000”元,各省、市、自治區司法機關在確定具體標準時,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狀況確定。
1、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3、個體工商戶中的經理侵占了老板營業款十萬元已經構成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因而是特殊主體。具體而言,包括:①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負責人、職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他們或者有特定的職務,或者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務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單位財物而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也應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司法實務中,對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般職員和工人,如果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包括合同工和臨時工,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而僅以提供勞務獲取報酬而沒有確立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不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南京刑事律師許光回答: (一)概念: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構成: 1.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但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 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財物的,應認定為貪污罪。 (2)行為內容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數額較大的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首先,必須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其次,必須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最后,必須非法占有了數額較大的單位財物,根據司法實踐,數額較大以5000元至1萬元為起點。 2.責任要素為故意外,還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職務侵占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搜索”南京權威律師許光“向我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