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后社保補繳流程_仲裁后補繳社保的流程?
特邀律師
如下是官方的正式回答:
尊敬的市民,您好!工單0320120810260610401留言已收悉,現回復如下:您好,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具有強制性的。最早能追繳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62號)發布之月。如您需申訴個人權益,須提供能反映您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材料、身份證明及有效工資情況憑證,才符合立案條件。希望職工積極配合住房公積金中心工作,提供本人身份證、勞動合同(包括勞動仲裁書)、有效工資證明(包括但不限于:特殊單位格式的連續性工資單、加蓋單位公章的工資單、涉及工資認定事項的勞動仲裁書、有每月工資明細的個人所得稅申報清單等)原件及復印件各2份,并且需由職工本人到公積金中心政策法規科或(塘廈、常平、虎門、石龍)四個辦事處反映情況,以便住房公積金中心立案調查處理,更好地維護職工的權益。因案件涉及單位與職工雙方權益,雙方配合情況將影響到案件具體處理所需時間,如您已按要求提交了相關資料,請耐心等待處理結果。您需提前通過莞家政務微信公眾號預約時間和辦理地點,預約取號方式:注冊“莞家政務”微信公眾號--取號辦事--在線預約—選擇辦事大廳—選擇業務種類、注:原公積金中心本部追繳咨詢類業務請選擇市民服務中心—不動產公積金業務區—“公積金咨詢業務”。疫情防控期間,進入辦事大廳時,須出示粵康碼、莞e申報個人通行碼、相關預約憑證及身份信息方可進入。感謝您對12345熱線的支持!
勞動仲裁書一般都不會涉及到社保,補交社保需要社保局辦理辦交手續,可以補交前一年的社保,但要交滯納金。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您好,仲裁以后,社保如果補交不進去的話,那么就應當以這個現金貨幣的形式補償給本人!
因為如果仲裁結果出臺以后,要求所在的工作單位員工補交社保費用的,那么這種情況在單位就應當無條件的去執行這一項結果!
所以說在執行的過程中中交不進去,就應當與這個貨幣的形式補償給交費本人,而且補償的原則就是要按著,全額補貼的比例直接全部補償給員工本人!
當然一般情況下,養老保險都是可以正常的,那么醫療保險是沒有辦法,但是醫療保險雖然不能補覺,但是從現在開始可以正常的交費,所以說不能補交的部分只存在于醫療保險!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基本都是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比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問題;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要求賠償損失問題;用人單位拖欠或拒絕支付工資問題;加班不給加班費問題;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再續簽合同不支付補償費問題;女職工三期期間待遇糾紛;勞動者被認定工傷等待遇問題等等,屬于勞動仲裁管轄范疇。
社保問題近幾年來已經單獨劃歸社會保障局管轄,不再由勞動仲裁受理。也就是說勞動者單獨就與單位之間形成的社保發生糾紛,勞動者應該直接找社保局處理。社保局接到勞動者投訴舉報之后,應該及時立案,及時協助勞動者要求單位補交社保。大多數勞動者的社保糾紛都是指用人單位不給購買或不按照實際工資購買社保,偷減繳費基數非常普遍,令管理部門也很無奈,畢竟我國社保問題仍在探索的路上不夠成熟。所以,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只能在自己遇到社保麻煩時,平時留意搜集一點證據,然后及時去單位所在地社保局投訴處理,而不是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如果是因為單位多年不給繳納社保,導致自己受到傷害時無法享受社保待遇,遭遇損失的勞動者又無法獲得補交社保獲得待遇,這期間產生的損失,如果不能與單位協商解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賠償因此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因此,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不交納或不按照規定繳納社保的,應該及時搜集證據證明自己與單位已經形成勞動關系后,到當地社保局投訴處理即可。
講的好對應該給個人交社保,
勞動仲裁中無法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不屬于勞動仲裁受案范圍,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單位補繳社保。
你這個流程一般會這樣:在新單位做減少,調回原單位,原單位給你補繳完畢后,再掉會新單位做新增。這樣如果原單位故意拖延,會影響到你在新單位的繳費。 你可以到社保打一張補繳單,直接讓原單位報銷給你,你自己去繳。這個可以與原單位商議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