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那個特征不是股東公眾的特點_公眾的特征有哪些?
特邀律師
所謂公眾,是指與特定的公關主體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個人、群體或組織的部和。這里所指的公關主體,是指各類旅游企業組織。廣義上說,凡是旅游企業組織信息傳播、溝通的對象都稱之為公眾。公眾的特征1.群體性、廣泛性2.共同性、共質性3.層次性、多樣性4.可變性、開放性5.相關性、可導性
公共關系的基本特征包括:公眾性、互利性、開放性和流動性。
1、公共關系具有公眾性。
公共關系是社會組織與其公眾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公家關系”,不是一般私人往來、私人的關系。公共關系的主體是各種各樣的社會組織,客體是社會公眾。社會公眾既有個人,也有社會組織,是與成為公共關系主體的社會組織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總和。因此,公共關系的公眾性特點比較顯著。
2、公共關系具有互利性。
公共關系的主體與客體之間存在著 “互利性”,公共關系不是以血緣、地緣、學緣等紐帶為基礎建立起來的,而是以一定的利益關系、利害關系為基礎建立、發展起來的。公共關系是基于公共關系的主體社會組織與公共關系的客體公眾之間的共同愿望、共同利益或目標基礎上的。社會組織在發展過程中必須得到社會公眾的支持,它開展公關活動是為了實現本組織的目標,爭取獲得更多的利益;但是,公眾也有利益,公眾要不能獲得利益,不能獲得某種滿足,不能獲得某種服務,他不可能與社會組織建立聯系,也就是說,不可能與公共關系活動的主體——社會組織建立聯系,也不可能“買社會組織的賬”,只有互利的才能形成“合作”,才能形成公眾對社會組織的支持,只有有利于自己的目標實現,公眾也才能買社會組織的賬。從這個角度上去講,公共關系是以互惠為原則的。只有實現主客體之間的互惠互利,才能保障公共關系的建立和發展。否則,單方面受益甚至損人利己,是無法建立和維系良好的公共關系的。因此說,公共關系具有主客體之間的互利性。
3、公共關系具有開放性。
人與人的關系,局限于個體之間的往來,有相當部分屬于“隱私”;世界上許許多多的關系都可以是秘密的、封閉的,而公共關系一般是公開的、開放的。作為公共關系的主體的社會組織,開展公共關系活動完全是合理合法、正大光明的,使用正當的手段、合法的途徑大張旗鼓地宣傳自己,協調與公眾之間的關系,沒有必要像“拉關系、走后門”和“非法公關”那樣“偷偷摸摸”的進行;而且,公關的目的就是為了讓更多的公眾了解自己,擴大本組織的知名度,提高本組織的美譽度,塑造良好的組織形象,以謀求本組織的生存和發展,實現組織目標,因此公共關系既不可能是封閉性的,也不可能是完全是隱秘的。
4、公共關系具有流動性。
作為公共關系主體的社會組織,其運行是動態的,是一直處于發展變化的過程中的。而且,社會組織所面臨的公共關系客體——公眾,更是不斷變化的。不僅公眾對象一直處于動態的變化之中,而且公眾的層面也是流動變化的,非公眾、潛在公眾、知曉公眾、行動公眾會發生轉化。再者,公眾具有層次性,其要求是千差萬別的;公眾的主觀意識、價值趨向、消費理念、可使用資源等等也會不斷地發展變化,其態度、行為也就必然會發生變化。對公共關系效果起著決定性作用的社會組織形象,一直處于動態的發展變化之中。社會組織形象不僅具有主觀與客觀的兩重性,而且具有多維性和相對性,它在公眾心目中的“定勢”——好、壞,美、丑等“印象”,是會發生變化的。社會組織與公眾建立良好的關系,獲得美好的聲譽,是必須經過長期的努力才能做到的。盡管這種良好的關系、美好的聲譽具有一定的相對穩定性,但是它絕對不是一勞永逸的,放松了努力,良好的關系、美好的聲譽會向反面轉化;一旦社會組織形象發生惡化時,經過加倍地努力,它才可能向良性方面轉化。可以說,在公共關系中,發展變化無處不在,無時不有,使它一直處于“流動”的狀態。
股東大會(ShareholdersMeeting)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新公司法》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九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股東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準方才有效。
C首要公眾是關系到一個公司/社會團體的存續和發展,是最核心最基本的公共關系,像股東、員工、會員、上游客商、下游客戶等。
社會公共需要的基本特征如下:
1、非加總性: 社會公共需要是社會會公眾在生產、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他不是普遍意義上的人人有份的個人需要或個別需要的數學加總。
2、無差異性: 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可以無差別的由每個社會成員共同享用,一個或一些社會成員享用這種公共物品,并不排斥其他社會成員享用。
3、代價的非對稱性: 社會成員享用為滿足社會需要的公共物品,無需付出任何代價,或只支付與提供這些公共物品的所費不對稱的少量費用。
4、外部性: 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一般具有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指的是一個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或生產者的生產行為給其他消費者或生產者帶來利益或損失。外部效應往往會導致公共物品供給的過度與不足。
5、社會剩余產品性: 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物質手段只能來自社會產品的剩余部分,如果剩余產品表現為價值形態,就只能是對“M”部分的抽取。
6、整體性: 它是由所有社會成員作為一個整體共同提出,而不是某一個體或組織單獨或分別提出。
7、強制性: 它只能依托政治權利、動用強制性的手段,而不是依托個人意愿、通過市場交換的行為加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