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要交稅嗎_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要交稅嗎?
特邀律師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明確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所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要交稅。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如果超過時需要交稅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法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法規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員工被辭退的時候,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很多人困惑要不要繳稅,如果按照國家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是不用繳稅的,但是還是有例外的情況,我們具體來分析一下:
經濟補償金多少金額不用計稅(北京為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57號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北京市2019年沒有采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而是采用統計部門的數據。127107*3=381321元,超出的部分需要繳納個稅。
2019年8月6日北京人社局調解仲裁處發布《關于用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替代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將北京市統計部門發布的北京市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即127107元/年,作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由當地政府公布的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經濟補償的封頂基數。
離職補償和賠償當中還有以下三種情況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有些企業在辭退員工的時候,給予比較優厚的待遇,比如N+6,N+8的情況,這樣也會出現需要繳納個稅的情況。
超出的如何計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舉例,劉先生工作單位在北京,經濟補償金50萬
500000-381321=118679元
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520
個稅計算:118679*10%-2520=9347.9元
詳細計算扣稅,還要依據地方的細則, 希望能幫助你解決問題。
答: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補償金,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可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具體有點復雜,參看文件規定。
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由于一次性補償金可享受個人所得稅免稅待遇,目前,實踐中,有些企業為了規避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與員工主動解除合同的方式,給予員工一次性補償金而不是年終獎。
考慮到稅法政策是動態修訂的,這塊政策今后可能是變化的,也請今后隨時關注最新變化。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計算方法: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予以扣除。
注意:以上是針對解除勞動合同而言,而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有區別的,因此,如適用上述條件的,應該采取解除勞動合同方式,而不要用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