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拖欠房租跑了怎么辦_租房欠房租跑了怎么辦?
特邀律師
這房客敢跑路,不會因為他什么信息都沒留給你吧,也沒有簽合同?
如果簽了合同,上面有房客的身份證號碼,就可以去派出所,讓警察幫你鎖定下這個人的信息,然后協助你把錢要回來。
如果你知道房客的老家是哪里,具體地址在哪(這種假設存在的幾率比較小),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法院會把傳票寄給房客,比起起訴費幾百元,能要回來還是挺值當的。
如果他啥信息都沒留給你,那就比較難要回來。
看了前面兩個回答,說實在,有點感覺不自在。
首先,房東建房子是要成本的,我們先不去討厭房東是借錢來建還是自己本身有錢,人得生活,房租的租金就是生活來源的一站分或者全部。既然你是去租的房子,而不是借住的,房費你出是理所當然,憑什么走了不聲不響還責怪房東品德有問題,請問下:什么就道德?什么是素質? 人家打理房子要不要時間?人家管理房子要不要精力?如果你走時,有困難和房東溝通,又怎么可能房東會這樣說,如果房東真是不講理之人,又怎么可能又欠一個月房租人走茶涼?
接下來回答正題:
房東租房大站分都會有合同,壓金,正常壓金都是一個月的房租。租客必須同時交兩個月的租金方可入住,一方面是為了防止租客中途走人,二來保護自己財產不被破壞,如若做到這樣,相信就沒現在情況發生了!
既然現在事情已發生,那就只能做一回好人,追究下去就沒必要了,謝謝
1、房東與租客之間存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雙方應當按約定律合同義務。
2、承租方未按約支付房租,屬于違約行為,出租房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要求承租方支付所欠房租,若約定違約金還可以主張違約金。
3、出租人在承租人未按期支付房租且已經過合理催告期的情況下,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關系。
4、承租人跑路或無法聯系,承租人仍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公告可以缺席判決,待判決生效后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謝謝邀請!
第一種情況:房東與租客之間有正規的房屋租賃合同,那雙方都應當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承租方未按約支付房租,還跑路,屬于違約行為,出租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要求承租方支付所欠房租,損壞的電器的錢,若約定違約金還可以主張違約金。出租人在承租人未按期支付房租且已經過合理催告知的情況下,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關系。如果承租人跑路而無法聯系,承租人仍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公告可以缺席判決,待判決生效后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種情況:房東與租客沒有租賃合同,而有押金,就拿押金作為補償了。
第三種情況:房東與租客沒有租賃合同,租客跑路了,只能先找人開鎖進去看看房里還有些租客的什么東西,先拍個照,先將他的私人物品存放,如果有電話可發信息通知他,如果電話停機或沒有他的電話就算了吧!
所以,租房要有正規的租賃合同來保護雙方的利益!
遇到租客拖欠房租等違約行為的,房東可以依據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要求租客支付房租并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操作中,房東可以先向租客進行協商處理,爭取妥善解決糾紛,避免產生矛盾;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房東也可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租客支付房租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地產租賃糾紛的產生和發展具有多樣性、復雜性的特點,有些糾紛處理起來較為困難,因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問題具體對待,既要堅持依法辦理,又需運用行政手段、調解手段等有效方法解決。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該法第24條第(四)項也同時規定,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做什么事情都要守規矩。租房不都是交三個月、壓一個月嗎?不給房租了,馬上搬!你愿意給自己找些煩心事解悶,自己解決吧
感謝悟空回答邀請。租客跑了,一般都是有押金的,一般是一個月房租,如果欠費的在押金金額內的話,基本上就算了,畢竟租房有押金就是防止租客突然跑了欠費的情況。如果欠費大于押金并且欠不少,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糾紛。租客租房肯定有身份證的,然后找律師起訴他,法院傳票會傳到他老家地址。如果他看到了有可能會還你的水電費的。如果沒看到,法院判了以后,你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找不到人,那么可能會把他列為失信人
經常聽說這樣的事情,租客租了別人的房子來入住或是經營,需要每個月繳納房租,有些租客沒有按時繳納房租,房東多次催促也沒有效果,后來去到現場后才發現原來租客早就搬走了,那么不交房租跑了算不算違法?不屬于犯罪行為,但屬于違法行為,守約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該辦法第24條第(四)項也同時規定,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