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檔案參加工作時間認定_檔案中參加工作時間如何認定?
特邀律師
參加工作時間以入伍時間為準,退休后的一年可填寫為:2XXX年XX月-2XXX年XX月 待就業。待業這一年為工齡間斷。
軍隊轉業干部的參加工作時間。入伍時間一律從縣(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或人民武裝部)批準入伍之日算起。已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原軍隊干部也按此規定執行。
工人的參加工作時間。《勞動部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的決定》明確:工齡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工人參加工作時間應為一般工齡的起始時間。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施行(1992年7月23日)前招收的,以勞動者初次參加工作時縣級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審批時間作為認定依據進行認定。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之前,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或企業辦理錄用手續之日作為認定依據進行認定。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后招用勞動者的,以用工之日作為認定依據進行認定。
檔案工作時間與實際工作時間不一樣,在企業用工上的確存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勞動者在沒有辦理正式用工手續之前,就在所在的單位干臨時工;
二、有的企業在建廠征地時,使用的“地帶工”也沒有到勞動部門報批;
三、使用的“亦工亦農”沒有補繳養老保險,勞動部門沒有確認;
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具體的工作時間只能按照勞動部門批準的時間為準。
職工工作時間,和年齡出生日期認定,在申請辦理退休時,人社局社保中心會調閱檔案;以個人檔案袋中,第一份原勞動局招工批準“文件號”,有日期說明,下鄉知青的批準日期,入伍征兵辦(人武部)批準日期,包括“知青待業”勞動局批文函),必須是勞動部門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批文(函);年齡認定為個人身份證,如果檔案年齡和出生日期,與身份證有差錯,必須先證明更正,正常情況下,以第二代身份證(參加社保時的出生日期),由于以前個人檔案是手寫,字跡不規范,甚至出現出生年月日,有多個不相符;依第一張表格日期為準。眀顯比身份證有很大差錯的,需要個人向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科查找底冊,并復印件證明蓋章。如查不到的,依后出生日期,推遲辦理退休手續。
近幾年辦理退休手續的人,遇見這些事太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差錯多。
①:個人檔案姓名,與身份證姓名有筆劃,簡繁體字錯誤,同音字筆誤等,這些情況需向派出所戶籍科申請更正。
②:個人檔案出生年、月、日,與第二身份證年、月、日,有差錯。一般年份出入大,要求證明更正,月份誤差不大,就推遲幾個月辦理退休手續。
③:初始參加工作的年齡,明顯不符,有的未滿16周歲,就已工作幾年了。但是有文,人社局是不認可的。去年我地一男同志,60歲退休,按檔案累計工作年限有46年,也就是14歲在父母單位待業,人社局不認可,以16歲知青下放批文為依據,工齡認定為43.8年。
④:甚至有檔案姓名與第二代身份證參保的賬戶姓名,不是一個人。這主要是以前參加工作時(當兵)用原姓原名(曾用名),參加工作多年后,在辦理二代身份證時,經公安局派出所更改姓名,將更改后姓名參加社保繳費,可退休時遇到這種情況,比較麻煩,要向戶籍所在地公安局申請,經核實后,有局長批準方可,遞交社保中心辦理退休手續。
等等
以上供參考,如果你有這類情況,請在未退休前,及時申請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