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參加工作時間的認定_參加工作時間如何界定?
特邀律師
參加工作時間是以最初繳納社保人社局記錄為準。 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 工齡計算方法:
1、連續計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后經復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后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2、合并計算法,也叫合并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后兩段工作時間合并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后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
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是我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齡的勞動法律用語。
工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時間,一律計算為工作年限。工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參加民主革命政權機關工作的時間,應當計算為工作時間。
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計算。在計算退職金、退休金時,按周年計算后剩余的月數,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和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工作人員在試用期間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但情節較輕,并且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其受處分以前工作的時間,也可以合并計算工作年限。
計算
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計算。在計算退職金、退休金時,按周年計算后剩余的月數,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和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工作人員在試用期間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但情節較輕,并且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其受處分以前工作的時間,也可以合并計算工作年限。
繳納社保的第一個月開始算起,這個就是你工作的時間。國家有相關規定的,你去問下社保局就清楚了。我在上海的已經去社保局咨詢過這類事情了,社保局就是這么答復我的。各地政策各不相同,但社保繳納第一個月認定為工齡的開始已經是共識了。給你做個參考。
如今參加工作的時間,是以社保繳費時間計算工齡。根據本人提問和描述,參加工作是2014年在一所學校教了二年書,按理應從這一年就得計算工齡。
不過本人從教,學校聘用既未簽合同,又未買社保,在認定參加工作時間和計算工齡,沒有任何憑據,所以沒有記載憑據,就無法認定參加工作時間,更無法計算工齡。
但是解決的辦法,只有再次要求學校對當年從教時補簽合同和追繳社保,有了合同和社保資料憑據,那么參加工作的時間就可以從2014年計算,如索取不到這些資料憑據,參加工作的時間認定,只能界定為2016年。
綜上所述,就提主所提問題?“參加工作時間如何界定?″。本回答所敘述的內容,要得知的答案就在其中分辯認定。
以上就提問題答,是否在理有幫助,供參考。
參加工作時間是在你的檔案里認定的,工人有工人認定表,干部有干部認定表,認定的依據是你檔案里有勞動部門蓋章的招工表。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按照有關規定,你的工齡應該從你畢業到單位上班的時間算起,你是05年7月份畢業的,即從05年7月份開始,即為參加工作時間,這個和你的檔案和戶口沒關系,用人單位不能依照戶口或者檔案轉移來認定你的工齡。還有,你在05年5月到05年7月間,還沒畢業,是不能認定你的工齡的。
工齡認定
是指你參加工作之日起(以前參加社會招工、頂職、待業、下鄉志青、參軍入伍,有。初始批文日期表格;以進入你的個人檔案。)到你退休之日止;為你的工齡。
例如:你參加工作1977年8月1日,退休是2017年8月1日;你的退休工齡為40年。
繳費年限
是指你參加社保繳費日起,到退休之日止;視你繳費年限。
例如:你1997年8月1日參加社保繳費,連續繳到2017年8月1日止;辦理退休手續。你的繳費年限為20年。
你以前20年未參保,仍視著繳費年限計算退休工資;各地有政策規定。后20年繳費額,己在你個人賬戶中;根據你繳費多少加利息除以139(男),女為175;計算出來的工資,加基礎工資(包含工齡)就是你應拿的養老金。
建議大家辦退休手續時,核對一下檔案老底子;有凝問及時要求核實糾正,免得養老金批下來再懷疑拿多拿少。
供參考,關鍵以當地政策為準。
企業人員的視同繳費指數是怎么認定的呢?年限從哪一年到哪一年?企業人員如果在辦理退休的,如果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就涉及到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問題,而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就需要一個視同繳費指數,通過這個視同繳費指數來計算的平均繳費基數。
在企業退休人員中,涉及到視同繳費的人員,大部分集中在1992年之前的國有企業職工,但是部分地方是1996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的職工也屬于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范圍。我國養老保險實際上全國統一的時間是從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下發以后才正式開始的,但很多地方是從1992年,有的地方是從1996年,但是這些地方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繳費方式,個人賬戶的建立等都不統一,政出多門。所以國發(1997)26號文件下發以后,全國的養老保險政策基本上得到了統一,也標志著我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制度的建立,所以很多地方將1996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實際上就是在執行26號文件的規定。
除了這個時間段以外的人員以外,實際上后來也還有很多人員,雖然屬于1996年之后參加工作的,同樣需要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比如從機關事業單位中辭職、離職后到國有企業或是民營企業工作的人員,轉業和退伍軍人轉業或是退伍以后到企業工作的人員,他們在到企業工作之前的工作年限同樣需要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凡是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在辦理退休時,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都要累計計算為繳費年限。在計算基本養老金時,除了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外,還要計算過渡性養老金。而過渡性養老金只考慮視同繳費年限,不考慮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人員在養老金計算中,由于視同繳費時間長,加之1996年之前的工資基數比較低,個人賬戶偏少,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也比較低,所以按照新制度辦理退休后,為了確保這部分人的養老金水平不低于按照老制度辦理退休的水平,需要加發過渡性養老金來作為補充。
在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既要考慮退休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同時又要考慮職工的平均繳費指數工資,這個平均繳費指數工資,對于實際繳費年限來說比較好辦,只要將歷年的繳費指數相加除以繳費年限就很容易計算出來。但是困難比較大的就是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所以這個視同繳費指數,在很多地方規定是不統一的,但是我了解的情況,大多數地方都是按照140%來計算的,在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時,實際視同繳費年限是沒有個人賬戶的,所以需要按照視同繳費年限的個人賬戶總額來乘以相對應的系數,設置這個系數是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以及合理調整過渡期間不同人員的養老金待遇。系數根據工齡和繳費年限制定。
綜上所述,視同繳費指數,主要是指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計算過渡性的養老金的重要參考因素,其目的是對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對于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的一種肯定。視同繳費指數是根據視同繳費年限來確定應當享受的系數,再根據這個系數來確定過渡性養老金。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1.2%;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30%+(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