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_股權轉讓該交多少稅?
特邀律師
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因此股權轉讓所包括的權利是股東權的全部內容:比如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2.股份轉讓權;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5.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7.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8.股東優先認購權;9.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10.股東權利損害救濟權;11.公司重整申請權;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等。
轉讓的問題比較明確,有兩種方式: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但是在內部轉讓中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回購,也就是公司收購股東手中持有的股份,這雖然發生在內部但也是比較特殊的一種類型。
內部轉讓按照目前《公司法》的規定,沒有太多的限制,至于轉讓的份額、條件、價款只要雙方自己達成一致意見簽署協議并辦理變更登記即可。但是特殊的情況就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在符合法定特殊條件情況時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權,這種本質上也是一種轉讓,最特殊的就是《公司法解釋二》當中規定的,在股東提起解散之訴時,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收購股東的股權。
外部轉讓的規定比較多,但是核心思想就是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權。簡單地說就是外部轉讓時,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應當購買轉讓方的股權,既不同意轉讓又不同意收購的,那么視為同意轉讓方出讓自己手中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這么規定的本意在于保證有限責任公司內部的人合性關系不被破壞。
股權轉讓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
個人所得稅=(三股東的注冊資金或者投入資金×80%)×20%。這個交易的過程,稅務機關可能要求對企業資產的評估,如果認為價位偏低,會按評估價格計算。股權轉讓涉及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個人所得稅(個人)、印花稅等稅種。
夫妻之間的股權轉讓,是否需要交稅?
不需要交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規定: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對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有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企業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
股權轉讓里有溢價需要交稅嗎?
如果轉讓人是自然人,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納稅。及按照轉讓價格減去股票購買原值減去購買時發生的合理費用的金額乘以20%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轉讓人是法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確認投資收益,股本溢價部分按照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率繳稅。
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是否繳稅?
第一種情況,股東為自然人:按照個人本次轉讓取得凈收益的20%交納個人所得稅。凈收益=股東本次取得入-股東原投入成本,個人所得稅=凈收益×20%。你按照原值轉讓,也即個人交納所得稅為0元。
第二種情況,股東為公司:按照該公司取得凈收益的25%交納所得稅。凈收益=股權轉讓收入-原投入成本,股東本次取得的收益一般與股東公司的其他收益合交計算交納所得稅。你那招原值轉讓,也即個人交納所得稅為0元。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
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政策規定: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頒布《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暫行規定》,首先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繳納。
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1‰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1‰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雖然誠實信用原則要求股權轉讓方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應向受讓方披露目標公司的對外負債、擔保和訴訟糾紛情況以及其它一切足以影響騰飛交易的信息,但實踐中,有的股權轉讓方出于單方利益的考慮卻故意隱瞞目標公司的相關信息。這往往給股權受讓方造成經濟損失。一旦出現這種情況,筆者認為股權受讓可以以股權轉讓方違約或者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轉讓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股權轉讓實踐操作中,受讓方通常要求轉讓方在合同當中對其所提供的有關目標公司的信息真實性以及公司資產的真實狀況作出相對具體詳盡的陳述與保證。所以通常股份收購合同篇幅比較長,結構與內容復雜,股份出讓方的"陳述與保證"條款在其中占有很大的篇幅。這樣做的目的在于防范風險,完善違約救濟措施。因此,當股權轉讓方故意隱瞞目標公司的相關信息給受讓方造成損失時,受讓方有權依據《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有關規定要求轉讓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股權轉讓承當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眾多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創造的利益,不得超過其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受讓方可以在轉讓價款中扣除未披露和財產價值貶損所引起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等值的數額。如受讓方已支付轉讓價款,出讓方必須即時返還等值金額.支付違約金、返還損害賠償金的期限可以約定為12個月或更長的空間,扣減轉讓價款的有效期間可以迅速約定為股份轉讓交割完成日之后的12個月或更長的期間。期間越長,越有利于保護受讓方的權利。
侵權行為可以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大類。所謂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指違反對他人負有的某種作為義務,以未實施或者未正確實施義務所要求的行為而至他人損害,它與作為侵權行為一樣,行為人都要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和《合同法》第六條的規定,股權轉讓方有向受讓方作出積極的信息披露義務。因此,如果股權轉讓方故意隱瞞與交易有關的目標公司信息,那么受讓方則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要求轉讓方承擔未真實披露與交易有關信息所產生的侵權賠償責任。值得指出的是,股權受讓人也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請求人民法院或者機構撤銷股權轉讓合同,并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要求轉讓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