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效力的協議_如何寫協議有法律效力?
特邀律師
第一,關于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
《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之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只是一項宣言性的條款、一種法律精神或原則,是倡導性的規定,并不能單憑這一條來狀告配偶對自己不忠。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也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因此,從目前司法解釋規定看,法院對于單純涉及忠誠協議類的案件是不予受理的。換言之,就是法律層面不管忠誠協議,即使你們倆個簽訂的忠誠協議,一方違反了,另一方單純依據協議要求追究對方責任,不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是不管的。因此,單純看忠誠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關于凈身出戶協議的效力問題。
凈身出戶通俗來講,就是離婚后,違反方僅帶著身體離開。該問題應當分兩個方面來看:一方面,僅涉及婚姻存在期間財產關系的處分,是有效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對于財產的處分,法律上是允許的,如果凈身出戶協議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簽訂協議后,違反方相當于放棄了自己的財產,換句話說,就是將財產給守協議一方了,這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是有效的。另一方面,如果凈身出戶還涉及到子女撫養問題。如守協議方,并不想要撫養子女,或者對子女并不好,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那讓違反方不撫養子女,凈身出戶,那當然無效。此外,如果子女已年滿10周歲了,愿意跟著違反方,那協議也是無效的。再者,如果違反方已無法生育,那也是法律對撫養子女優先照顧的因素,通過協議剝奪,那也是無效的。
最后,特別要指出,凈身出戶如果損害到第三人利益,如債權人利益,那也是無效的。
第三,關于同居保證書的效力問題。
該問題,你的提問并不明確。從一般來揣測,無非也是同居期間,要真誠愛對方、真心待對方、要忠誠于對方,違反了要最終凈身出戶的后果。因此關于該協議的效力問題,等同于上述兩個問題。
簽訂協議做到以下幾點就有法律效力:一是協議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四是不損壞他人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合同只要雙方簽訂了,就受合同約束。如果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合同就是有效的,就受法律保護。簽訂合同一定要充分考慮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等,并確保合同條款的公平、公正,如果合同比較復雜,建議請律師幫助把關。如果是一般合同,只要雙方自愿,條款公平就可以了。
只要是當事人自愿、公平簽的協議,協議內容合法(內容違法無效)就一定有法律效力。 協議自雙方均簽字時生效。且協議效力大于法律一般規定。 民事協議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的。 簽訂完了協議,后補充的內容,效力較之前內容會被優先使用。 簡言之:協議只要自愿、合法,簽字承認后均有效。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認可后,有效。且優于原協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