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沒通過可以不發工資_試用期,三天,不通過,有沒有工資?
特邀律師
有工資 干一天活拿一天錢,只是試用期的錢一個月會少一點,折合成每天就少一點。
你算算,你的試用期月工資除21.75,就是天工資。他們如果不要你,就找公司要錢,這是合理的。不給就向勞動保障局投訴以上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回答:
1、關于試用期。
試用期依附于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換言之,你與單位之間的試用期約定無效,已上班的期間屬于勞動合同期限。
2、關于勞動合同的簽訂。
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逾期未簽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至滿一年,此后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多付的一倍工資時效為一年。不知你與單位約定的所謂試用期有多久,你可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判斷。
3、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
解除可以協商解除,如果是勞動者單純不想做,可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解除,期滿即可走人,無需單位同意。如果單位存在過錯,勞動者有權通知解除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可參見本人發布的關于勞動合同解除及經濟補償金的小文章。
4、關于工資支付。
原則上正常提供勞動的,單位就應當支付工資,如有拖欠、克扣,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仲裁不收費。另外,約定的工資數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個案有別,具體情況還需具體分析。如有法律服務需求,歡迎聯系。
以上,供參考。
先回答問題:用人單位不可以不發工資!
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是很常見的,經常會有試用期員工突然離職。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內員工離職應該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正式員工應該提前三十天。提前通知是為了給企業預留出招聘人員,或者調整人員接替工作的時間。
如果突然離職沒有合理的理由,并且給企業造成了損失,那么應該由離職人承擔。
這個事情從法律的角度看答案是很清楚,也很明確的。
但是現實中,企業對一個新的員工從招聘、培訓、入職都是需要投入成本的,如果這個員工突然離職,先不說會產生什么負面的作用,至少這部分的成本是打了水漂了,所以很多企業會把試用期的員工作為一種不穩定的因素,并用扣發工資這個方式,對新員工形成一種制約。
總之呢,我建議不管是新員工,還是老員工,最好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辦理離職,這是最基本的職業素養,也會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糾紛,最起碼做到好合好散!
不合理呀,試用期也是有工資的,
你試用期沒合同嗎,如果簽了合同,不給工資是違反勞動法的的!這公司就是想找免費勞力吧,合格的標準還不是他定!中途無故被辭退,還要補償+1呢!
我的第一個公司對入職員工有一個培訓,為期10天的軍訓,七月份,白天在太陽底站軍姿,下午拓展訓練,晚上跑圈,最后一天30公里!然后再進行10天的入職培訓,雖然沒有正式開始工作,但是中途走的,都有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