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_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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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呢勞動法上也有規定,是員工加入公司一個月內。而很多公司無視勞動法,不和員工簽合同,很多員工也沒有維權意識,題主有這種維權的想法是很好的。下面說下具體做法:
首先和公司協商:和公司協商是處理所有勞動爭議的第一步,尤其是在你還想繼續留在公司得時候,先找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協商,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不知道有沒有給你交社保,沒有交的話這要要求補繳。
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一般的爭議需要先去監察大隊投訴監察大隊處理結果勞動者不滿意才能到下一步,投訴完后監察大隊會和公司方面交涉,并告知你處理結果。
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去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一般這個部門設在人社局下面,再去仲裁前收集一下能證明你和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材料。不簽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支付你最高一年的雙倍工資,包含已發放的部分。勞動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會先傳達到公司,公司會找你商量,公司如果不協商就得等開庭,一般需要一個月的等待時間。
去法院提起訴訟:最后仲裁仍然解決不了就要去法院上訴了,法院是這些關卡的最后一步,需要的時間比較長,大概是4-6個月。
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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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司和平協調,請公司充許簽訂勞動法。若未果?也可維權。
給大家一個建議,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一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最好不要超過三年。
為什么這么說?2008年,我們國家實施了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我們簽訂勞動合同。那么,自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月起,支付雙倍工資。當然沒有用人單位會因為不簽合同主動給你支付雙倍工資,所以要通過向勞動部門申請維權。
支付雙倍工資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也就是從沒有簽訂合同的次月起到滿一年為止。滿意工作滿一年之后,單位和我們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視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不需要單位簽字蓋章,我們也有勞動合同了。我們可以得到11個月的雙倍工資。
不過大家要知道,我們的視同無固定期限合同,也算是勞動合同的一種。根據我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自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勞動維權的有效期,有效期是兩年。也就是說我們在這個單位工作第三年的時候索要雙倍工資的法律有效期就結束了,勞動部門將不會受理。所以,我建議大家不要在一個單位超過三年。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么好處呢?用人單位沒有以合同到期為由,把大家辭退的理由了。用人單位要想解除勞動合同只能跟職工協商,如果主動辭退的話,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如果我們在一個單位干了13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關系的,是視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我們交納社會保險費,這就是嚴重違法的行為。
13年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這種行為是一直持續的,那么我們的勞動維權有效期就是一直存在的。
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可以提主動提出辭職,并索要經濟補償金,同時要求單位補交保險,勞動部門會依法支持的。
這就是有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喜歡的請點個贊或關注。
公司一直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員工離職的時候是否可以申請補償金這個問題要分為以下方面來詳細的解答:
如果公司因為和員工個人簽訂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在這一點上已經明確了雙方的勞動關系。
如果員工屬于個人主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是不能申請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申請雙倍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里的時間界定是從員工上班之日起開始雙倍工資計算一直到離職之日結束。
如果員工離職是因為企業方自身經營等各種原因進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需要給員工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要再加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當然以上的離職補償金情形不包含因為員工嚴重違反企業的各種規章制度,讓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就是如此,因為嚴重違紀而遭解除合同的員工,也可以申請因為沒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綜上所述,企業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個人在離職的時候可以申請雙倍工資,至于是否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則是需要看離職原因是否達到經濟補償金的核心要件。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是否發放,它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必然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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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以下情況,結果有明顯差別:
第一,看工種。
1如果是大廚,整天全天上班那種,基本可以認定勞動關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妨礙勞動關系的建立。
2如果勤雜業務,比如掃地、刷盤子等所有雜活都干(一個人頂幾個人的活,來開到三千也是可能的),就可能只是勞務關系,解除不會有賠償的問題。
第二,看工作性質。
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勞務的不賠償。
第三,看是否試用期內。
試用期內解除不賠償,轉正賠償。
A試用期解除關系“無故解除”的費用不用賠償,B如果超過試用期或沒有試用期,則應當按無故解除工作年限的補償金的雙倍賠償,具體標準一年賠兩個月,不足半年賠一個月。
第四,未簽勞動合同,但實際是勞動關系,單位承擔的經濟補償金標準是從第二個月開始,每個月應發雙倍工資,如果正常發工資的話,有權可以要求補發一倍的差額,但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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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工作10年都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一定是管理不正規的公司。
首先,你要保留好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記錄,在雙方發生勞資糾紛時,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其次,公司有沒有為你購買社會保險?如果沒買,那么你首先要要求對方為你參保,而且要求公司補繳這十年來的社保。
第三,公司除了沒簽合同,還有沒有其他違法用工的情況?如果存在其他違法用工的情況,例如超時加班、拖欠工資等,那么很有可能是這家公司故意不簽勞動合同,請注意保留好這些違法用工的證據。
第四,員工入職后,公司應該在一個月以內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簽訂的,從第二個月起需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因為訴訟時效僅為一年了,所以你最長只可以要求對方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第五,雖然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若入職一年后企業仍未補簽,法律默認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雖然沒有合同,公司也不能隨便辭退你,違法辭退應該按2N的標準發放經濟補償金。
綜合以上五點,你現在應該做的是:
1、搜集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2、要求企業為你補繳社保;
3、要求企業馬上補簽合同并支付前11個月的雙倍工資;
4、若第2點、第3點企業都做不到,搜集企業其他違法用工證據,到勞動局申請仲裁。
5、企業若因為你維權要辭退你,若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按2N標準要求其支付賠償金,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按2N+1標準要求其支付賠償金,同時也要要求企業支付第3項費用。
6、記住,千萬不要被企業忽悠,一定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沒簽勞動合同,被公司拖欠工資怎么辦?
勞動合同是保障雙方利益以及約束雙方行為的重要合同,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勞動者在工作時可能會面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工作單位有拖欠工資的情況,當沒簽合同拖欠工資時,勞動者要怎么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今天整理出相關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需要提交證明你與該工廠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認定事實勞動關系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2)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紀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考勤記錄;
(6)用人單位向稅務局申報的個稅記錄、同事或客戶的證人證言、勞資糾紛協商錄音、工作過程中的書面授權文件等,均可作為勞動者主張成立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二、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克扣工資,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應得勞動報酬
并可要求支付應得工資收入總額25%的經濟補償或賠償費用;如向勞動局等部門投訴,勞動主管部門查清事實后,可依法責令用人依法給予應付工資收入50%至100%的賠償;
三、法律依據參見。
(1)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合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3)《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沒簽合同拖欠工資發生時我們應該怎么辦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議所有朋友都要學會用法律武器進行自我武裝,在必要時候學會自我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按照法律來說確實如此。但有一點需要你注意:
你要有證據證明,你確實工作了一年,并且沒簽勞動合同。
這個證明的證據還是比較多的。比如社保、公積金、工資條。
在某些情況下,甚至你獲取的內部文件、制度、組織架構、對辦公場所的熟悉程度、辦公場所內部的布局圖的重現,都可以作為證據。
但這些存在“自由裁量權”的使用。“自由裁量”的意思是,仲裁員或法官根據情況和自己經驗所得,作出評價。
因為這些證據并不是正常情況下的證據。但勞動法作為保護勞動者的法律,會盡量考慮勞動者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