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怎樣判不離_第二次起訴離婚一方不去怎么判?
特邀律師
凡是涉及到離婚的訴訟,法院是否判決雙方離婚是有嚴格的標準和法律依據的。不是一方不想離婚就影響法院的判決的,也與幾次起訴沒有關系。只要法院法院認為雙方符合離婚的標準,就一定會判決雙方離婚。 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第二次起訴離婚,一方不去,怎么判?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一方不去的,要看是哪一方不去的。
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堅持不離婚,或者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感情已經破裂的,法院就會判決雙方不準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不準離婚后,過了一段時間,原告可以再一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作為原告來講,如果開庭時,原告不去的,視為撤訴,相當于沒有起訴的。這種情況比較少,但不是沒有。
那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不去的話,該怎么辦呢?
被告不去開庭,有2種情況:
第1種情況:被告接到傳票,拒絕出庭
面對此種情況,法院是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的,這時原告的證據就非常重要了,什么樣的證據呢?那就是感情破裂的證據。不知道被告是何種原因拒絕出庭,而原告能提交足夠的感情破裂證據,即使被告不來,那法院還是可以判決離婚的。
第2種情況:被告下落不明的。
被告下落不明,法院的傳票根本無法送達到被告的手中,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期滿后,法院也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原告不需要擔心這一點。
這種情況對原告來講,無疑增加了離婚的難度,但同時,被告的這種下落不明也說明男女雙方的感情不好,原告還是要積極收集證據的,以有利于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你可以提起上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規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