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成立需要哪些證據_告職務侵占罪需要哪些證據?
特邀律師
職務侵占案件報案應提供的證據清單主要包括:
1、單位報案需提供書面報案材料,加蓋公章。
2、知情人員如實陳述案發經過。
3、報案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犯罪嫌疑人是本單位職工的相一關證明材料,如錄用、聘用合同、任命書、工資單及簽收、福利發放及簽收等。
4、涉案的發票、收據、財務帳冊、領(用)款憑證、銀行借貸憑證、物品庫存、出庫、提貨憑證等原件和復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簽名(偽造簽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復印件。
6、犯罪嫌疑人擔任與犯罪有關的職務、職責的證明材料。
7、本罪起點:5000-10000元以上
應當提供被舉報人侵占單位財產的證據。如果證據確實的,即使單位諒解的,也不影響案件的成立,當事人可以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法條鏈接:最高法〈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0.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職務侵占屬于公訴案件是公訴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即使公司不追究,也不影響案件的成立,但是當事人可以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
1、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舉報職務侵占案件應提供的證據包括1、單位報案需提供書面報案材料,加蓋公章。2、知情人員如實陳述案發經過。3、報案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犯罪嫌疑人是本單位職工的相一關證明材料,如錄用、聘用合同、任命書、工資單及簽收、福利發放及簽收等。
4、涉案的發票、收據、財務帳冊、領(用)款憑證、銀行借貸憑證、物品庫存、出庫、提貨憑證等原件和復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簽名(偽造簽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復印件。
6、犯罪嫌疑人擔任與犯罪有關的職務、職責的證明材料。擴展資料職務侵占罪的客觀要件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根據上述規定,職務侵占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職務侵占罪的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提問者所說‘’諒解書‘’實際上是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一章中的概念。那么,就本案例之情節是否一定要與單位簽訂‘’諒解書‘’才能取保候審呢?
依我之見:‘’不需要丶也不能!‘’
一,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在新增加的‘’公訴案刑事和解程序‘’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丶刑法分則四、五章罪名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丶除瀆職罪以外過失犯罪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該程序還規定適用‘’刑事和解‘’程序必須是經立案偵查‘’犯罪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丶責任明確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丶悔罪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失、雙方達成諒解協議并由受害人出具或簽署諒解書。據此,辦案機關可減輕丶免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處罰。
二,如上所述:本案例犯罪嫌疑人‘’因職務侵占罪證據不足而取保候審‘’,這就意味著該案件還在繼續偵查中,它告訴我們一一一A,因證據不足而無法確認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警方最終可能因證據不足撤銷案件,既然連‘’罪‘’都存問題了,又何來‘’諒解‘’呢?B,如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認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不能排除,并經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仍然是事實不清,檢察機關也只能作‘’存疑不起訴決定‘’,又怎敢違法主持犯罪嫌疑人與舉報單位來違法‘’刑事和解‘’呢?
綜上所析:辦案機關基于證據不足而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并未偵結或審查終結明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因此,依法犯罪嫌疑人在此情況下與舉報單位之間是不能‘’刑事和解‘’,雙方在辦案機關改變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所達成的所謂‘’諒解書‘’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