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立案只有部分證據_一般侵占罪法院給立案嗎?
特邀律師
提問者所說‘’諒解書‘’實際上是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一章中的概念。那么,就本案例之情節是否一定要與單位簽訂‘’諒解書‘’才能取保候審呢?
依我之見:‘’不需要丶也不能!‘’
一,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在新增加的‘’公訴案刑事和解程序‘’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丶刑法分則四、五章罪名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丶除瀆職罪以外過失犯罪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該程序還規定適用‘’刑事和解‘’程序必須是經立案偵查‘’犯罪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丶責任明確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丶悔罪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失、雙方達成諒解協議并由受害人出具或簽署諒解書。據此,辦案機關可減輕丶免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處罰。
二,如上所述:本案例犯罪嫌疑人‘’因職務侵占罪證據不足而取保候審‘’,這就意味著該案件還在繼續偵查中,它告訴我們一一一A,因證據不足而無法確認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警方最終可能因證據不足撤銷案件,既然連‘’罪‘’都存問題了,又何來‘’諒解‘’呢?B,如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認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不能排除,并經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仍然是事實不清,檢察機關也只能作‘’存疑不起訴決定‘’,又怎敢違法主持犯罪嫌疑人與舉報單位來違法‘’刑事和解‘’呢?
綜上所析:辦案機關基于證據不足而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并未偵結或審查終結明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因此,依法犯罪嫌疑人在此情況下與舉報單位之間是不能‘’刑事和解‘’,雙方在辦案機關改變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所達成的所謂‘’諒解書‘’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回答
談談個人看法。
描述稱:該人是搞物流的,中層,該單位都不干凈,職務侵占約一萬元左右。被派出所拘留了。問怎么?
首先,談談描述,基本事實描述出來了。但主要問題沒說清。侖儲物流什么?什么叫職務侵占?應當說事,說問題,便于回答。
其次,談談公安介入,并拘留了。
分析涉"內盜""偷竊"等團伙犯罪。怎么辦?
因涉多人,須公安機關調查清問題,作出案件報告決定。夠起訴的,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再由法院作出判決。
如果,公安機關調查,不構成內盜,不構成團伙犯罪,屬于小偷,小摸行為,是紀律處理:的,可作出無罪不移送處理。
根據簡單描述,一萬多元物資。已不是小數額了,況且又涉多人,團伙。…
告訴你吧。你這個朋友問題,不是一般問題,又是中層領導,又涉多人,著誰是主謀吧!最終額度多大?由檢察院公訴,由法院判決等待結果吧!
只能告訴到這了。供參考。
侵占罪作為自訴案,在法院立案不是太難,真正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的,并不多見。
根據《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占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的行為。可見除了要占有他人財物之外,還必須具備“拒不退還”的行為才構成侵占罪。
如何定性拒不退還?拒不退還應以一審判決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還為標準。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已明文規定“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就是說本罪(侵占罪)屬自訴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如果行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訴前已經將占有的財物退還給了被害人,則危害狀態消失,被害人的權利已得到保護和補償,再起訴已變得不必要。
第二、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如果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與被告人經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人將占有的財物返還給了自訴人,則可結束訴訟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這一規定,只要在判決宣告前,被告人與自訴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將占有的財物返還給自訴人,自訴人可以撤銷起訴,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失去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
現實生活中,在一審宣判前,大部分被告人都會將侵占的財產返還給自訴人 。因此,以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是太多。
應當提供被舉報人侵占單位財產的證據。如果證據確實的,即使單位諒解的,也不影響案件的成立,當事人可以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法條鏈接:最高法〈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0.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