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本人去嗎_申請工傷認定一定要本人去嗎?
特邀律師
可以申報工傷,拿著受傷的資料去申報即可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這一點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職工發生工傷以后,其實第一責任人是企業。
企業首先應當負責及時組織救治職工,然后在30天以內申請工傷認定。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30天內申請工傷認定,職工及其近親屬、職工所在的工會,都可以為其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的有效期截止至工傷事故發生之后的一年內。
有的人擔心工傷認定申請書上,沒有用人單位蓋章可以嗎?可以。
人社部在關于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的有關問題中明確,用人單位蓋不蓋章不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必備條件。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30天內申請工傷認定,相應的治療費用和產生的其他工傷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當然,是不是工傷認定一般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第14條和15條來進行認定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工傷認定部門出具了工傷認定結論書,確認是屬于工傷,才能夠享受有關的工傷待遇。
如果不屬于工傷,職工應當走基本醫療保險的治療方案。如果是死亡,那么就屬于非因公死亡,相應待遇就要低很多了。
過去有的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交納工傷保險,所以會擔心職工去告,一般采取安撫的方式穩住職工。職工不要迷惑,一定要申請工傷認定。否則一旦超過一年,無法進行工傷認定了,工傷認定部門不予受理,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障了。
即使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也一定要進行工傷認定。因為在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傷待遇的情況下,職工可以再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相應的待遇,保障職工的權益。
不過工傷保險承擔的待遇是,假設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應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待遇。本來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經濟補償金等等,這些工傷保險基金是不可能承擔的。如果是這樣,就超出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了。
所以,工傷認定非常重要。用人單位一個月內沒有提出工傷認定的情況下,職工一定要申請認定工傷。
工傷鑒定是需要員工本人進行的,現場還需要對員工身份進行核對,所以必須親自去的。依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現場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按時到現場參加鑒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人員應當對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第十條 〔材料審核〕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因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鑒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