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加班不給加班費違法嗎_過年加班不給加班費怎么辦?
特邀律師
“要么忍,要么滾”這句職場真言很多人不屑一顧,還高高在上地對它評論一番,可回到現實中,當你面對企業讓你加班的時候,你真的會直接拒絕嗎?
現在抖音上有很多“拒絕加班”的視頻,看似非常的瀟灑,你放在現實中試試?保證你不出一禮拜,絕對被約談。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干。那些可以拒絕加班的人,都是家里不缺錢的主,對于要養家糊口的員工而言,不可輕易嘗試。
很多人看到這里,估計心里已經開始罵人了,為了自己所謂的自尊,心里一頓操作,把銀桑罵了個遍,但是沒有關系,銀桑告訴你的就是現實。
當然,并不是所有企業沒有加班費,越正規,規模越大的公司,加班費還是有的。但是并不是你想加班就可以加班的,加班是需要打報告申請的。同時值得注意的是,你認為下班后的時間是加班,企業并不是這么認為,僅僅認為是你的工作效率低。企業認為的加班是實在沒有辦法需要出差或者臨時工作,如果這個事情不做對于企業影響較大,這才有可能會被企業認為是加班,注意僅僅是可能,大部分的情況下員工只有被動加班的份,只能指望領導能申請一下加班費。
那些下班時間繼續工作的加班,僅僅只被極少一部分企業認可,而且都有固定的加班薪酬制度以及后勤保障制度,但也僅僅針對的是總部員工??偛繂T工多半是企業最為核心的員工,福利待遇以及辦公環境和薪酬制度都相對完善,除非你有能力進入到總部工作。
所以,還是回到職場真言“要么忍,要么滾”,如果你接受不了這種現實,那就去找一份類似于前臺的工作,到點上下班,絕對不加班一分鐘。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這個關于“我拿的是固定月薪,晚上和周末加班都沒有加班費,請問這合法嗎?”的問題,我可以肯定的回答您,您公司的做法99.99%不合法,并且嚴重違反勞動法。
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看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面是否有關于工時即工作時間的約定,例如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時間約定為每天工作8小時,標準工時制等這樣的字眼。
如果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那么我可以說你現在的公司100%違反勞動法,原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36條規定的法律解讀如下:就是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約定實行標準工時,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能超過44小時,如果超過就算加班。當然同時勞動法對每個月加班也有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41條規定的法律解讀如下:企業根據自己的生產經營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后可以安排勞動者加班,但每天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可以每天不超過3小時,但一個月最多不能超過36小時,這些都是基于企業與員工約定是標準工時情況下的規定。
如果企業根據勞動法規定,與員工約定實行非標準工時,即綜合工時或者不定時工作時,那么就不受上述勞動法規定限制。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法》第39條解讀,39條就明確規定了,如果企業因為自己生產特點,指的是企業生產存在淡旺季的情況,不能按上述36條和38條規定執行的,需要向當地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綜合工時或者不定時工時,就可以不用按上述36條和38條規定執行。
如果你們企業已經向當地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了綜合工時,那么你平時晚上或者周末加班也是需要支付加班費。或者1:1調休
企業申請了綜合工時,并且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也約定了是綜合工時,那么這個時候,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生產特點,也就是淡旺季特點,自主安排員工上班或休息,但綜合工時分為以月、季、年為單位,一般公司申請的都是以季為單位,即一個季度對勞動者進行一次統籌安排,例如一個季度共為分3個月,每個月44小時,共計44*3=132小時,這個132小時只要企業支付了員工勞動合同約定的月薪,員工就需要在這一個季度服務滿,如是某個月是淡季,企業安排員工休息了,那么下個月企業讓員工加班,企業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當然,如果企業在這132小時以外再安排員工加班,這個時候也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當然如果是平時晚上加班必須是要按1.5倍標準支付加班費,如果是周末加班企業可以安排1.5倍支付加班費或者1:1調休。
這里有人可能會問周末加班不是應當按2倍計算加班費嗎?這個問題問得非常好,勞動法律法規規下,企業如果申請了綜合工時,周末加班是可以按1.5倍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不需要按標準工時2倍來計算。
如果你的企業幫你這個工種申請了不定時工時,那么你現在平時晚上或者周末加班,公司是不需要支付你任何加班費
不定時工時申請相對比較困難,一般只有像銷售、企業高管這類人群才可以申請下來,因為他們的崗位特性決定了他們的工作特點和用工形式,像銷售不需要天天按時去公司報到,只要你每個月有業績產生,公司才不關心你有沒有去公司打卡呢,企業高管也是一樣。所以我不知道你是什么崗位,還有你的這個工種是不是公司已經申請了不定時工時,如果企業申請了,勞動合同或者制度中有約定,那么企業就不違法,但如果沒有申請不定時工時,那么可以肯定地說,你目前所在的公司安排你晚上和周末加班且沒有支付相應的加班費是違法行為。
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如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4、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如企業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員,以及值班駕駛員等。
根據勞動部申請不定時工時是有條件的,不是所有崗位都可以申請,具體詳見上述規定。
結語
通過上述我的關于標準工時,綜合工時,不定時工時三種工時的用工方式描述,你應當清楚什么樣的工時下面如果超出標準工作時間,如果不支付加班費即是違法行為,你自己可以看看自己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規定,看看公司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如果真的違法,請你收集好相應的加班時間證明,有必要時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特別提醒:關于加班記錄證明材料的收集工作,有的企業為了規避支付加班費,會規定員工加班必須提前申請,如果未申請的延長工作時間,一律不視為加班,那么你以后也要留個心眼,如果企業安排你加班你可以保留相關要求加班的證據,例如微信聊天記錄、會議錄音記錄,加班申請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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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業(包括國企),對員工基本都實行三條線管理。管理(領導人員)、專業技術(工程師)、技能操作(一線工人)。一線工人,都是定時工作制,加班是有加班費的。技術人員,大多數也沒有加班費,有些好單位對固定崗位的技術人員給加班費。管理人員,加班費,是不可能有的。
曾經有些國企,也對管理人員給過加班費,后來就成為變相的福利。比如,有些部門的領導,不能給下屬漲工資,就給每個人每個月報15個加班。目的是什么?就是變相增加工資唄。因為工資部門說不了不算,但是加班費可以申請,工資總額是上級核定的,但加班費可以從財務成本費用里列支。別的部門眼紅,于是大家都報加班費。后來,規范工資性收入,管理人員的加班費就取消了。
為什么有些企業包括國企不給管理人員發加班費?主要有幾個原因:
【一】國企管理人員,本來就是彈性工作制。上班不打卡,有事打個招呼就不來了,中間也可以出去辦私事。年薪假,那是必須保證的。平時請幾天假,給上司打個招呼就可以了。工作時間都這么彈性了,你加幾個班,還想要加班費?
【二】沒辦法列支。工資總額,是上級核定的。原來,企業財務比較靈活,福利、補貼、加班費,可以走財務費用。現在管得嚴了,只要是發到手里的錢,統統走工資卡。規范了收入渠道后,就沒有加班費了。因為,羊毛出在羊身上,給你加班費,還是你工資總額里扣出來的。所以,發不發加班費,沒有意義。
【三】擺不平。不患寡患不均。管理人員,由于工作性質不一樣,有的經常跑業務,下去檢查,有的是坐辦公室,有的要親自去現場,有的在辦公室打電話。你加班,有加班費,他加班沒有加班費。導致內部不平衡。如果都給加班費,對真加班的人,更不公平。
【四】沒有辦法操作。比如,財務每月有幾天加班,但平時不是很忙。開始,財務部門申請加班費,后來,其他部門就不樂意了。我們也加班,沒事也加班,尤其那些住宿舍的單身員工,下班吃食堂,吃完食堂,回辦公室打游戲,也報加班。真加班,與假加班,分不清楚。所以,取消加班費。誰來界定真加班還是假加班?誰來界定是工作真忙還是效率低?界定的成本很大,不如一律不發加班費。
【五】很多人也是自覺加班。有些部門由于工作性質,真的非常忙,不加班不行。比如,白天忙雜事,晚上寫材料。不加班是不正常的。領導晚上都在辦公室看書學習,下屬不來加班,領導是嫌棄的的。關鍵是,多年來養成的傳統,從來不發加班費,誰還好意思要加班費?對于主動加班的人來說,加班圖的是表現,要加班費,就是對傳統作風的否定。。
對于這個問題,首先來看一下下面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從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有些時間的加班是可以安排補休的,但是有些加班是不可以安排補休的。所以你問不給加班費但是可以調休是否合法?關鍵是要看你是在什么時間段所加的班。
按照上面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是平時的工作日或者是法定節假日加班是沒有補休這條規定的。也就是說,這兩個日子加班只能給加班費,而不能安排補休。當然,如果你自愿同意補休除外。
那么如果是休息日,也就是周六日加班是可以進行選擇的,單位既可以選擇給你加班費,也可以給你調休,所以如果是在周六日加班,用人單位選擇了不給加班費,但是可以同意調休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是那兩個時間段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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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這個問題嗎。一,你是在什么大集團公司,還是小分公司。他之要是正常正規的公司嗎。員工進入單位工作,應該有招聘證書條約規定啊,也有入區合同享細的規定啊。如果公司里有了任務的需要,員工大量的,長時間的加班工作。如果需要叫職工無償的白干加班嗎,他也的真心實意的和職工,說明享細原因吧。現在是多勞多得,不勞不得的時代了啊,不是強迫命令的時代了吧。二,如果這個集團公司不是正規公司嗎,那就難說了,他本來就沒安著好心,你之要付了合同定金,簽定了合同,簽了字,按了手印,你就成了他手里的一個活死人了。他礙說個啥就是一個啥了,如果辭職走人,那就是定金,工資報費了一無所無的走吧了。三,如果你要在個,自稱能人的假公司里干嗎,他吹牛逼吹的比泰山還要重,其是他還欠著一大屁股但子債務。他從招聘你們就是準備坑你。你就什么也別想要了。進快找其他門路為上則吧。不好介紹清楚啊。我說的對不對嗎,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么評論的吧,謝謝。,,,
分派銷售任務倒不違法,不過不完成任務就不讓下班或停休,在法律上就是一種加班行為。不給加班費就違法。
如果不讓下班的行為上升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話,那就報警吧。
不過,截圖更像是一時氣話?
另外,銷售任務常常跟一種開除制度聯系在一起:末位淘汰。
原則上,末位淘汰制也是違法的。未達到銷售目標就開除,多數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需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過年沒有加班費的老板,是與國家規定相抵觸的,是可以拒絕的!
如果老板不給加班費的老板,還能夠留住員工,他的魅力在什么地方呢?
如果你不能佩服老板的人品,選擇離開是明智的!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還真無法直接回答,只有弄清題主所在公司的有關工作制,以及所處的行業,所以,只能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回答。
但無論是何種工作制,但是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超過有關《勞動法》的規定,一旦超過,就必須是應該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工時制度】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工作時間延長限制】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延長工時的報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①、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②、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一、題主應仔細閱讀自己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看看其中規定的工作時間。
①、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之中,明確了工作制為6天,且周工作時間沒有超過四十四小時,則公司的行為是完全合法。
如果勞動時間超過了四十四小時,則超過的工作時間,就應該按加班支付勞動者加班費!
其支付加班費,就應該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②、如果題主的勞動合同,規定工作制是5天,且勞動時間已經達到四十四小時,則周六上班就應該算加班,必須要支付勞動者加班費。
其加班費支付的標準就應該是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執。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當然,如果單位要按排時間補休,則不能算著加班,也無法獲得加班費。
二、只要題主確認公司工作時間已超過法定時長,則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通常情況下,由題主向公司工會反映此情況,由工會組織代表與公司交流協商。
可以提出兩個要求,一是公司為勞動者周六加班支付加班費,二是公司取消勞動者周六加班的安排。
一般情況下,有些公司都以強凌弱,拒絕接受勞動者的要求。這便需要勞動者全面衡量,是否值得為了這個加班費與公司徹底鬧僵,甚至是失去工作!
如果自己已經不想再留下來工作,厭倦了這份工作,已無懼失掉工作,那么請題主就按后面步驟來處理。
三、面對公司的這種支付加班費的違法行為,我們又該怎么辦呢?
1、收集好自已在該公司的一些個人資料與用人單位的一些資料。
①、這里需要收集好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工作牌、工資卡(條)、平常工作文件、處理資料以及公司有關工作的具體安排分工手冊等資料。
這只是為了證明你屬于公司員工,為這里上班工作。
②、接下來你將收集好公司每月為你支付的工資條,上面有一個具體的工資明細,憑此工資條與公司協商溝通,將彼此交協錄成音頻或視頻(只要企業拒絕你的要求),這將是增強證明公司違約的證明。
這些資料如果到了訴訟階段,將會起到重要的證據作用!
2、加班費解決的正確途徑與方法。
①、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協調處理,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②、調解不成或者不經調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③、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題主也可以以公司違法為由,提出辭職申請(提前30天),然后再要求公司為自己支付經濟賠償金!
賠償金的標準是2N(2N十1)個月的月工資,N代表你在公司的工齡!如果協商不成,則按加班費處理程序辦理即可!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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