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可以證明勞動關系嗎_辭退能開辭職證明嗎?
特邀律師
可以。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是表示勞動者確實在用人單位勞動的證明,形式上可以是勞動合同、離職證明、工作證、考勤記錄、同事證明等,只要離職證明有寫明工作單位、工作崗位和工作期限就能作為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證明申請勞動仲裁。
辭退和辭職,都是與原單位解除勞務關系。
按照勞動法規定,不論辭職還是辭退的情況,在當事人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后,用人單位必須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同時結清當事人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等。否則的話,當事人可以去勞保部門申訴或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不過像開了辭退證明這種情況,原則上辭退證明就等于是離職證明了。
離職證明從心理情感上來說,于己或對外,會好看一些。這就需要看當事人和原單位是否是鬧僵的狀態了。
站單位立場,不需要再另外出具離職證明。一般來說,照顧到當事人的狀況,人事主管或者人事專員可以有權限出具離職證明。公事公辦的話,不出具也是合法合規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就是離職證明的一個說法。可以證明解除人事關系。解除勞動人事關系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一樣的,都是指與單位就勞動合同進行解除,即不存在勞務關系。通常解除了勞動關系后,員工的社保應該在15日內同時報停。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員工在離職前30日內提交書面申請,之后便可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
離職證明,是證明你在這家公司工作的重要證明,離職證明包含主動辭職和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兩個部分。對于離職人員來說,用處也是非常大的,在辦理辭職離職手續時,千萬不要忘記索要書面離職證明。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出具書面離職證明,是法定義務。
離職證明,很多人認為是可有可無的,無關緊要,當需要時再找用人單位,部分用人單位為了打擊報復,拒絕為離職人員出具書面證明,其實這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向勞動者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經濟賠償。也就是說,如果因為用人單位拒絕出具書面離職證明而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的責任。
二、離職證明有什么用?
離職證明是證明自己從業經歷的證明書,具體有以下幾方面的用途:
第一,找新工作。用人單位要根據你個人填寫的簡歷查驗你的離職證明,來印證你填寫的工作經歷是否真實有效,以防止簡歷造假,也是證明你和上家公司已經沒有勞動關系存在,防止發生用工糾紛。
第二,辦理檔案轉移。離職時,辦理個人檔案轉移,需要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個人檔案,需要離職證明才能發調檔函,一般正規的檔案管理,都必須要憑存檔單位出具調檔函才能寄出個人檔案。
第三,社保關系轉移。到社保局辦理社保關系繳費主體的變更,或是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都需要離職證明才能辦理。
第四,辦理失業登記。如果屬于非本人意愿而離職,繳納失業保險一年以上的離職者,在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救濟時,必須要離職證明。
綜上所述,離職證明是離職者身份的證明,在今后的求職、檔案轉移、社保關系變更,失業等方面都是必須的書面材料,必須予以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