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上下班工傷規定_新勞動法民工上下班途終能不能工傷?
特邀律師
如果該交通事故系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工傷醫療終結或傷殘等級鑒定后,企業停發工傷醫療期的工資待遇。
工傷職工康復了,能回原工作崗位上班,按工傷前之間約定工資待遇繼續上班。
若工傷職工康復了,不能從事原來工作,企業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雙方重新約定工資待遇。
這個問題基于“員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來提出的,通常在認定工傷中,上下班怎么定義、以及這個途中如何確定,是常見的問題,那我們就分別來說一下!為了便于理解,先說途中,再說上下班。
一、途中:這個就是員工的上下班路線的問題,判定通常更具必要性來確定。
1、員工的上下班路首先是有明確路名的的道路。
2、該路程必須是公司與員工住處之間的必經之路,如果因員工主觀原因繞道很遠的【修路等客觀原因除外】,也容易不被認定為工傷。比如說員工下班后繞去較遠的商場買東西,然后再回家,這就不屬于必經之路了。
二、上下班:通常公司的規章制度中都會有約定上下班時間點,或者根據員工以往常用的上下班時間來確定。那么問題來了,上班前、下班后究竟多長時間內才算有效的上下班時間呢?這個就要結合“途中”來定,一般根據員工走路或者通過交通工具所必須花費的時間來定。比如半小時走路的路程,員工已經超出1個小時了,那肯定不能算上下班有效時間了。
總之,大部分情況下,這種情況還是會被認定為工傷的,不管怎樣,我們在上下班途中還是要注意交通安全。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時間范圍是“合理時間”,具體規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擴展資料:《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法律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保險公司應該賠付
職工上班途中遭受傷害,可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只有兩種情形:
1、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時間與路線,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2、參加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二)項規定,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