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協議是否有效_違法協議有效嗎?
特邀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合同違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將會導致其無效。
在民間借貸型非法集資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其是否有效,關鍵看起是否符合《合同法》第52條的相關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于民間借貸型非法集資案件,最有可能涉嫌無效的情形就是第二條和第三條。)
如何判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判斷投資人主觀是否明知
比如在民間借貸型非法集資案件中,如果出借人主觀“明知”借款人從事非法集資行為,不加以回避和拒絕,而是積極投入資金,雙方的借款合同就可能是無效的。這種出借人對非法集資行為主觀方面明知的判定,刑事訴訟中研究的并不多,一般是將其統一歸類為非法集資行為的受害人或者集資參會與人,但是在這種擔保合同效力的判定的民事訴訟中,卻顯得非常重要。
1.從宣傳方式方式判定出借人的主觀方面是否有非法參與集資目的
在非法集資類犯罪中,所謂公開性,是指集資人通過公開宣傳,如網絡、傳單、郵件或者口口相傳的方式散布集資需求的行為,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必要條件之一。
比如通過相關口供和宣傳資料,可以證明出借人是通過集資人的公開宣傳,口口相傳等方式獲得的。因為在很多借貸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案中,集資人的如果是通過公開散布集資需求,以人傳人的方式將借款信息口口相傳,就會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所要求的“公開性”,<其他三個條件為:社會性(對象不特定)、利誘性(承諾保本付息)、非法性(未經許可)>,出借人如果是通過聽聞他人的傳言得知集資人的借款信息,就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參會非法集資活動的故意;反之,如果借款人、被指控的集資人是通過主動的向出借人一對一的借款得到資金,而不是坐等集資消息散布而待出借人自動送錢上門,那就屬于合法的借款行為,不應該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行為。
2.從出借人與借款人的關系,判定出借人的主觀方面是否有非法參與集資目的
在非法集資類犯罪中,所謂社會性,就是指集資對象的不特定性,即對應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公眾”一詞。
在非法集資類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如果集資人與出借人屬于親友、老鄉等關系,本身有一定的社會交往基礎,集資人不是“只認錢,不認錢”,而是“先認人,再認錢”,那就不會構成非法集資犯罪(非法吸存或集資詐騙)中的“社會性”的要求。典型案例如江蘇沭陽審理的徐某被控非法吸存無罪案,徐某甲僅向三人高息借款,且被告人徐某甲與李某甲、張某甲素有經濟交往,借款對象相對固定,借款人數尚未達到社會公眾的范疇,其借款行為亦未達到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程度,即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特征,因此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類似案例還比如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審理的黃克勝非法集資無罪案。
也就是說,如果借款行為的發生,出借人不是通過公開宣傳得知的集資消息,或者與集資人本身還有一定的社會交往基礎,一般就可以把他們單個的借款行為認定為合法的借款合同,而與之對應的擔保合同,也是有效和成立的擔保合同。因為集資人可能對其他人實施了非法集資犯罪行為,與該借款人無關,其僅是合同一方的目的而非雙方的共同目的,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合同相對方請求確認借款合同有效的,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典型案例如葉飛訴應李果保證合同糾紛案,此案中,葉飛向李笑出借款項,應李果作為連帶擔保人。之后李笑被認定開展集資詐騙活動,無力償還葉飛借款,因此,出借人葉飛起訴應李果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賠償其出借資金。
擔保人應李果提出本案涉及李笑的集資詐騙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浙金刑二初字第26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李笑犯集資詐騙罪,違法所得人民幣5946.42萬元予以追繳。本案借款屬于李笑的集資款中一部分,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但是法院就是依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另外,法院查明,在李笑集資詐騙案中,葉飛的借款未被納入李笑集資詐騙款項的清退名單,也就是說,該筆借款不是參與非法集資,而是買房款,因此借貸合同有效。法院最后判定,對擔保人的抗辯不予認定,判令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反之,如果出借人本身知道自己是在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依然積極參與,那雙方的借款合同就可能涉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無效,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也因此無效。當然,在當下P2P類非法集資活動中,問題或許更加復雜,比如大量的擔保方其實和平臺集資方、自融方是事實上的同一主體(即自融自保),此類問題,筆者將會在今后的撰文中詳談,
綜上,對于擔保人責任承擔問題,主要看主合同也就是借貸合同的有效性。而觀察主合同的有效性,主要看其是否違反《合同法》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而此處的重點,就是看借貸合同雙方是否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所以問題的關鍵又落到了出借人本身是否具有參與非法集資犯罪的故意上,而對這個人問題的觀察,又與非法集資犯罪(非法吸存和集資詐騙)本身的構成要件息息相關。
前不久,我丈夫王某以感情不和為由向我提出離婚。我在與王某的離婚訴訟中發現王某將我們婚內所購的一套住房擅自贈與給王某與其前妻所生之女張某,且經公證已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另外,我還得知,王某在辦理公證時,告知公證員其前妻已經死亡,隱瞞了其再婚的事實。請問:我可否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公證的贈與合同無效? 讀者:宋佳麗宋佳麗讀者:你丈夫王某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贈與行為,應屬無效民事行為,王某與張某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可見,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合同,僅僅是賦予了較大的證明力,并未改變其作為民事證據的屬性和地位。因此,當你認為你丈夫王某與張某公證贈與合同隱瞞重要事實、侵害你合法權益時,可以根據我國《公證法》第四十條之規定,以公證事實利害關系人的身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你丈夫王某與其前妻所生之女張某訂立的贈與合同,雖然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經過了公證,形式上沒有瑕疵,但王某處分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卻未經過你的同意,實質上侵害了你對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分的權利,應認定為無效。 需要強調的是,張某的受贈利益也是不受法律的保護與支持的。一般民法原理認為,第三人基于善意有償取得的財產權利法律應予保護。你丈夫王某與其前妻所生之女張某,明知受贈房屋系你們夫婦的婚內共同財產,而其與你丈夫以欺騙的手段公證贈與合同,并對一套房屋進行變更登記,共同侵犯了你的合法財產權利。《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他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為善意時,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張某受讓該不動產時明知你丈夫無權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仍與你丈夫一同向公證部門故意隱瞞重要事實,因而不具備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主觀要件,其受贈利益法律亦應不予認可。
企業存在違法行為,簽訂的保密協議是否有效,要看企業存在什么違法行為。
如果該違法行為和簽訂的保密協議無關,簽訂的保密協議有效。
如果該違法行為和簽訂的保密協議有關,如企業涉嫌制毒等,和勞動者簽訂的保密協議無效,勞動者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并不承擔協議的違約行為。
法律鏈接:《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你看清楚合同法里寫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可”被認定為無效,不是“一定”被認定為無效。法律的實際操作中有很多違法的合同都是被承認為有效合同的,只要不涉及侵害國家和他人利益就行。
1、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訂立合同主要的目的有兩種:
(1)以合法的形式去規避法律上的義務;
(2)以合法的形式去規避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均屬于無效合同
2、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根據上述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訂立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股權轉讓合同也屬于該范疇之內,自然不受法律保護。
實務中,經常有股權轉讓雙方出于一些特殊的目的簽訂兩份不同的合同,即我們常說的“陰陽合同”。
其中,一份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定價為象征價格或評價轉讓,由于無增值,轉讓方在形式上沒有股權轉讓所得,則無需繳納所得稅。
另一份合同,則載明實際轉讓的價格,以供股權轉讓雙方實際履行合同,甚至會通過第三方賬戶走款。
這種做法明顯是違法了相關法律規定,一旦查處將可能會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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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即使學過法律的人都不一定能準確判斷。因為“違法”的外延太過寬泛,而不是所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事協議都是無效的。就是這條“有效無效”之間的界限,雖然法律進行了明確規定,但區分起來仍有困難。
首先,合同法規定民事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單從這條規定來看,凡是違法的民事協議,一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這造成了很多問題,所有違法的民事協議一律被認定為無效,有時候損害了善意交易相對方的利益,并且違背了“促進交易”的合同法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鑒于上述問題,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分為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型強制規定,而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才會導致民事合同無效。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該司法解釋雖然明晰了判斷標準,但同時又帶來了新的問題,即什么是“效力性規范”?什么是“管理性規范”?兩者之間的區別究竟是什么?
這個問題討論起來有很強的理論深度,我在此簡單說明一下。法律、行政法規在規定一條強制性規定的時候,并沒有指明它是效力性規定還是管理性規定,因此需要我們自行判斷,判斷的標準只有一個:分析該強制性規定的規范意旨。
舉例說明,刑法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罪,它的規范意旨是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這樣的規定就是效力性規定,因此如果一個協議里約定的是殺害某人,那么這個協議就是無效的;相反,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應當登記,它的規范意旨是督促不動產交易雙方對交易標的變更登記,否則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這樣的規定就是管理性規定,因此不動產買賣協議沒有約定不動產登記事宜,并不會導致該協議無效。
由于這個問題頗具理論深度,我就簡單談到這里,感興趣的朋友歡迎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