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用地房屋可以轉讓嗎_劃撥土地上的房屋能轉讓嗎?
特邀律師
第一:劃撥土地建房,轉讓時應該交土地出讓金,繳費標準分2種,一種是政府文件定,一種是評估,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并收費后發土地使用證。
沒有聽說直接由房管部門按房價1%收取的。如果沒有經國土部門變更土地證,當然還是保留原土地的供地性質。
其實,一般的劃撥土地不能直接補辦出讓手續,需要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掛牌出讓。
第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合同與出讓合同的區別:出讓合同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建設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取得使用權的方式之一。
謝謝邀請,抱歉,沒明白這張圖什么意思,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一般住宅是可以辦證交易的,您這里劃撥是指土地使用權是劃撥用地,也沒問題,交易時候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以,但是自建房一般是指沒有建設手續的房屋,如果您有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劃許可證之類的手續文件就可以辦證交易的
根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國土部門出具《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確定底價后,以公開方式掛牌確定出讓價格和確定權利人。 因此,經市縣國土部門批準,劃撥土地可以轉讓,其房屋也可以辦理轉讓手續。
國有劃撥土地的住房經批準可以出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該條第二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出讓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轉讓中關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由受讓方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另一種則是經批準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由轉讓方負責繳納土地收益。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交易過程中以第一種情況居多。
實踐中,很多房屋交易當事人不清楚甚至不知道要繳納劃撥土地出讓金這一事項,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時才知道還需要繳納這筆費用,并且大多數受讓方都認為自己已經交納了全部的房屋交易資金,應當由出讓方負責繳納這筆費用。建議房地產交易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就此項費用的繳納約定清楚,避免發生爭議。
國有劃撥土地一般都是經濟適用房,不屬于商品房,因為沒交土地出讓金,所以價格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便宜。并且按揭貸款政策也同商品房不一樣,要求首付五成。
貸款利率沒有區別,最大可以下浮30%
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