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以有多份嗎_可以同時簽兩份勞動合同嗎?
特邀律師
提問的籠統,回答要想專業,就不能囫圇吞棗。分析如下:
①兩份合同簽署的場合、形式都一致,一式兩份一方一份,只是時間和和待遇不一致的話,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以后者為準。
②兩份合同,一份是勞動合同,一份是私下約定的待遇協議,那么可能為了避稅,也可能是虛頭巴腦的空頭支票,這需要勞動者多個心眼兒。
③法律上不認可一個勞動者與一個用人單位同時存在兩份不同的勞動合同。
④如果到了法院,法院可能認定勞動合同有效,同時也會認為另一份協議中的一部分屬于真實意思表示,或者做出的特別約定,待遇上可能做出調整,但是有個前提:兩份合同雙方都各持一份,都簽字蓋章了,而不是勞動者沒有另外一份,如果沒有另外一份,那么肯定就談不上哪個效力高的問題了,因為你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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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法定就可以簽訂多份勞動合同。此外全日制的勞動合同,簽多份一般只涉及違約責任,但是例外情況造成國有財產巨大損失,騙取對方大量勞動報酬,可能涉嫌詐騙等罪。但這都是在不完成合同,同時還惡意獲取財產的情況下。所以一般如果能履行合同勞動義務,不會有責任。勞動法屬于經濟法類別里面,包括許多強制性命令,但大多是保護勞動者的。也不排除特殊職業,比如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或者有競業禁止義務的人在多家公司上班。但是一般也只是承擔違約責任不入罪。
首先,我認為不能片面地依據簽訂時間來判斷履行哪一份合同,決定合同效力最本質的要素是雙方的合意,具體哪一份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實踐中出于種種原因的需要,可能會簽訂多份勞動合同,要么是出于企業避稅的需要,要么是出于辦理某些行政事項(比如社保、暫住證)的需要,會簽訂一份跟實際履行情況不同的合同,所以具體適用哪一份合同還有結合具體案情加以判斷。
其次,合同固然重要,但是合同履行過程是確定適用合同最為直接的依據。例如合同一約定先簽的,約定工資4000,合同二后簽的,約定工資6000,二者的期限是存在重疊的,而在簽訂合同二之后很長一段時間內,單位一直是以4000的工資支付(前提是合同一未到期),且勞動者均未提出異議(這一點很重要),那么只要單位跳出來否認合同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話,那么很可能會得到支持,不然勞動者就需要解釋為何一直按照合同一在履行而未有異議。
最后,關于這個問題,還是屁股決定腦袋,主張后簽合同是替代了前一份合同效力的,也有其合理性,最終還是需要個案判斷。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一個人是不可以在兩家不同的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的。你這種情況屬于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上述兩家任意一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這部法律的頒布和實施對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