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符合的條件_正當防衛條件?
特邀律師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仍然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正當防衛應該符合四個條件:一.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三.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四. 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因此正當防衛傷人如果沒有過當則不需要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實施防衛行為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防衛目的的正當性,是正當防衛的首要條件。如果防衛目的不具有正當性,正當防衛則不能成立,例如聚眾斗毆中互相殺傷,由于均有侵害對方的意圖,故不存在正當防衛。
2、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行為。沒有不法侵害行為,則無須實施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所針對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對受法律保護的國家、公民一切合法權益的違法侵害的行為。行為人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施正當防衛,對于合法行為不能實施正當防衛。如執法人員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為借口,實施正當防衛。
3、防衛行為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這里所說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有兩層含義: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觀上確實存在的,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已經停止或者實施終了的。
4、防衛必須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正當防衛,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為來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損害,不能侵害無關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屬。
5、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根據刑法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正當防衛是有限度的,例如對一些并不嚴重的侵害行為,防衛人應當采取適當的、能夠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衛行為。這種行動的強度和后果應以是否是防衛行為所必要的為限度。如果行為人的防衛行為超過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公民實行正當防衛必須遵守的限度,超過這一限度防衛行為就由正當變為非法。只有在對一些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的情況下,如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進行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也無須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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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并且針對精神病人所作出的侵害,也是可以成立正當防衛的。但是,必須注意的是:1.對于沒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是不適用正當防衛的;2.動物導致的加害行為只可能構成緊急避險而不可能成立正當防衛;3.不存在現實不法侵害而進行防衛,系屬假想防衛,而不是正當防衛。
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只有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可能對權利人造成人身財產上的威脅性、緊迫性侵害,也才有正當防衛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到實施結束。但是這并不絕對的,首先是如果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而等待其實施后采取措施可能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危害的情況下,應當視同侵害行為已經著手實施。同樣的,財產性犯罪中,在能夠采取行動挽回財產損失的情況下,應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尚未結束,仍能夠成立正當防衛。
三、行為人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后者是指防衛人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
四、必須是針對侵害人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不法侵害是有侵害人實施的,所以說防衛也只能是針對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
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如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就可能構成防衛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
網上案例不少,結果和大家預期不一樣,都弄糊涂了。
唐雪反殺醉酒男屬于正當防衛,理由是:
1.醉酒男攔路罵人,首先挑起事端。
2.唐雪步行回家時,醉酒男一路尾隨,辱罵不止,惡意糾纏。
3.在同唐父理論時,腳踢唐父,首先發起暴力攻擊。
4.深夜翻墻進入唐家,用刀砍門,具有殺人的動機和跡象。
5.唐雪開門查看時,醉酒男腳踹唐雪,率先發起暴力攻擊。
6.在雙方扭打過程中,唐雪臉部、腹部、腿部受傷,一個弱女子面對一個因酗酒而處于極度興奮狀態的壯漢,處于絕對劣勢,生命受到嚴重戚脅。
7.二人打時,光線較暗,場面混亂,唐雪精神高度緊張,不能判斷醉酒男手中是否尚有刀具,在緊急時刻被廹用刀自衛,沒有傷害故意。
8.唐雪帶刀出冂是因為聽到醉酒男叫囂要“殺死你全家”和猛烈的砍門聲,估計對方帶有兇器,才進廚房攜刀出門。帶刀是出于對等防衛需要,并非蓄意傷人。
9.醉酒男帶刀深夜強行進入
唐家,具有殺人泄憤的動機和行為。
10.醉酒男逃走后,唐雪并未追擊,說明只有自衛的決心,毫無傷人的故意。
10.醉酒男主動挑起事端,多次糾纏挑釁,不斷升級惡性行為,具有明顯傷害的動機和行為。唐雪在整個事件中,一直處于弱勢被動地位,一切行為都屬于自衛,無意傷害對方。所以,反殺醉酒男,確實屬于正當防衛。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限于面對具有進攻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
2、時間條件。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正在進行是指已經著手,尚未停止。
3、意思條件。防衛者具有要保護合法權益的防衛意識。
4、對象條件。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5、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是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 只有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 第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第三、 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防衛,而不能對無關的第三者實施; 第四、 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對方對自己的侵害),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正當防衛應符合什么條件?根據個人的了解首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且對方毫無節制收斂跡象的情況下為求自保而采取了相應的還擊手段,而“正當防衛”的原則便是以阻止對方的不法侵害為目的,一旦對方中止了侵害行為,防衛方則應停止反擊,否則很可能造成“防衛過當”的后果,因此“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這個度往往在事件過程中由于雙方對于事件的認知不同而很難把握,這就需要我們凡事都要有一顆慎重的心,理性而不沖動,把握不好就會為自己的行為后果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