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企業法律風險_企業如何防范法律風險?
特邀律師
創業公司常見4個法律風險:
1、營銷產品不合規,比如金融領域
2、營銷模式不合規,比如存在拉人頭分銷的模式
3、股東之間內訌,因為利益分配和風險承擔打官司
4、資金周轉出問題,銀行貸款沒有及時還上,存在信用風險
創業公司失敗的原因:
1、產品定位不清晰,人群定位不清晰,沒有做充分的調查分析,沒有搞清楚產品的受眾是哪些人群,走低端路線還是高端路線,從而高估市場需求,最后產品沒有銷量,理想過于豐滿。
2、營銷渠道不穩定,沒有持續的客流量,導致銷售量不穩定,公司難以維持運轉,從而倒閉,比如做餐飲不做外賣或者選擇人煙稀少的地方開店。
3、盈利模式有缺陷,做生意的盈利模式只有2種,要么薄利多銷,比如傳統行業,零售、批發、百貨、衣食住行相關的淘寶店、拼多多,要么厚利薄銷,比如理財、保險、廣告設計、軟件開發,如果你一開始沒有想清楚到底追求產品質量還是銷量,你的戰略和戰術就是失敗的。
4、管理模式有漏洞,小公司靠人情,大公司靠制度,巨頭靠文化,如果你規模做大以后還是靠人情來管理,那么上班穿拖鞋,天天遲到就沒法控制,無法保證工作效率,該整頓治理的時候沒法下手,公司都是大爺,沒有干活的,你批評不是,不批評也不是,最后就是倒閉。
5、一開始投入規模過大,船大調頭難,中途一旦遇到銷售、管理方面的問題,容易出現持續的虧損,考驗你的心理承受能力,如果創業之前沒有提前預估最壞的情況,沒有風險應對措施,那么很容易出問題,建議先小規模起步,小試牛刀,逐步擴大。
6、創新能力弱,無法與時俱進跟隨時代潮流,安于現狀,不思進取,最后被市場無情淘汰,比如柯達膠卷、賣鋼筆的、諾基亞手機等等
最后建議不要搞實體,租廠房租商鋪,盡量做跟互聯網掛鉤 的項目,一臺電腦就能起步的,比如廣告公司,設計,網店,自媒體等等
企業經營基本圍繞五個目標進行:戰略目標、運營目標、財務目標、資產目標、合規目標。
企業的法律風險,就是合規目標所涵蓋的內容,實現企業合規目標,防范法律風險遵循以下方法和步驟:
第一確立合規風控的最高領導機構,大型企業最好董事會負責,下設合規辦公室作為日常管理機構;小企業成立合規領導小組,由企業負責人擔任組長。
第二確定合規遵守的規則范圍,一般情況下企業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企業章程、規章制度以及國際條約、規則等要求。
第三確定建立合規體系應遵守的原則,重要原則有全面覆蓋、責任到人、客觀獨立等原則。
第四梳理合規重點領域,主要涉及市場、安全環保、勞動用工、產品質量、財務稅收、知識產權、合作伙伴等領域,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結合本行業的特點、及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重點防范的風控領域。
本人為上千家企業服務過,幫助眾多企業解決了管理、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關注我,了解更多企業管理和商務法律方面的知識。
點擊關注,發私信“合規”獲取“合規管理指引”
1、招聘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法律風險2、被招聘員工違背與原單位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的法律風險3、試用期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4、處理勞動關系程序不到位的法律風險5、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風險6、違背勞動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7、工資支付不合法的法律風險8、企業未繳納工傷保險,將產生工傷賠償的巨額傷殘金由企業自行承擔的法律風險9、違反女職工特別保護規定的法律風險10、企業不按約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行為的法律風險
一、把好合同簽訂關,從根源上預防法律風險 在電力企業管理中,合同是供電方與用電方處理爭端、履行義務的主要法律依據。
合同簽訂環節是合同管理工作的第一個環節,因此為切實降低合同法律風險,應從簽訂合同這一環節就進行嚴格、規范的管理。這就需要電力企業依據各種供用電合同的特點與需求有針對性地制定科學、合理的管理方案。通常情況下,規范的供用電合同的表述格式應明朗、清晰,條款內容應具體詳細、內容前后一致、無沖突之處。假如合同的措辭言語不準確、不嚴格的話,極易出現歧義,這往往會引發合同糾紛,嚴重的話還會給電力企業帶來很大的經濟損失。因此,電力企業在簽署各種合同的過程中都應具有謹慎、嚴肅的態度,切勿因粗心大意而買下法律風險隱患,盡可能提高合同內容的精準性、全面性、科學性及合法性。電力企業應組建專門的合同審查部門對各種合同進行嚴格審查,審查的內容涵蓋簽訂合同的程序科學與否、合同內容完善與否、合同中相關定義精確與否、合同相關標準合法與否,從而盡可能做到防微杜漸、事前監督、防患于未然。在實際操作中,應做好以下幾點:①電力企業與用電單位或個人齊心合力,在相關合同范本的基礎上,初步擬定合同內容,然后交給電力企業相關部門進行考查與審核。②電力企業相關機構審議通過之后,再交給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進行專項審批并編號。③電力企業主管領導對已經編號的合同最后進行審批。在審批中針對存在問題的合同,應發回重審;如果完全符合要求的話,電力企業與用電方應分別蓋章簽字后生效。合同簽訂環節事關重大,切勿馬虎,必須嚴格依照規范的合同簽訂流程一步步完成,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預防與減少電力企業合同中的法律風險。 二、規范合同履行關,消除執行中的法律風險 電力企業與用電方根據法律程序資源簽署供用電合同后,合同就具有了約束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效力。一份合理科學、可靠又安全的合同為電力企業提高供電服務能力、獲得預期經濟效益提供了必要條件。但是,只有供電企業獲得良好效益的基礎是合同雙方都較好地管理與控制了合同的執行過程。合同的履行過程,是指電力企業與用電方嚴格遵循了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地點、價格、質量、標準、數量等要求,全面而到位地履行該履行的義務、承擔自身該承擔的責任。要想提高供用電合同的管理與控制水平,就需要合同管理與控制人員具有很高的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合同意識、法律意識,從而自覺履行合同內容中規定的各種義務;不斷完善修復紕漏的機制,做好糾紛處理、合同終止與變更等問題,但凡和合同雙方有關的義務與權利的變更、合同的執行、關系的確定等都應借助交接單、備忘錄、工作聯系單、議定書等書面證明形式保存下來,并且這些證明材料還應有雙方負責人的蓋章簽字才有效。由于以上提到的各種書面材料都可作為合同雙方執行合同內容的有效憑證,因此必須有專人整理、歸納并妥善保存;及時做好合同結算及賠償準備工作,合同簽署時應明確標出雙方應嚴格依據合同內容中規定的方式、數量、質量、主題、地點、時間等自覺履行各自應該履行的義務。 三、提高法制化水平,為法律風險預警提供保障 電力企業每年都應指派專業人員全面分析、認真研究社會及經濟發展情況,關注與電力企業業務相關的各種新政策,在全面分析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問題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預測其中的法律風險,通過科學梳理全面開展電力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預警活動。依據電力企業核心工作,從企業的生產、銷售、建設管理等方面進行分析,深度挖掘各種業務中潛在的法律問題及風險,將各種風險消滅在搖籃中,及時盤點與梳理合同管理重要內容,及時發現工作中有悖于合同內容的情況,并從法律的高度處理這些不規范的行為,從而將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到法律層面。而要想實現法律化管理,就必須建立完善的法律顧問制度,提高企業合同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在實際操作中應做好以下幾點:①要健全與梳理相關法律體系及法規制度,制定清晰的合同管理系統目錄,盡可能增強系統的實效性、時效性、合法性及合理性,保證供用電合同的落實力度。②構建去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增強電力企業的預算管理及綜合規劃水平,在不出現合同法律風險的前提下,保證自行可合理解決。③重視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審查合同制度。應提升電力企業領導的合同管理意識,推行分工與責任制,提高電力企業檢查監督部門的工作質量,恰當分配各個部門在合同風險預防中的具體工作與責任,充分發揮合同審核及法律咨詢作用,最終有效降低與規避合同法律風險。總之,合同管理及法律風險預防是電力企業管理工作的重點內容,其管理實效直接影響了電力企業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問題。因此,在實際管理工作中,企業領導與合同管理人員應全面認識當前合同風險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積極采取措施予以應對,只有這樣才能不斷提高合同管理成效,才能切實降低合同中的法律風險,最終為電力企業獲得更大經濟利益打下堅實基礎。煙臺市福山區電業公司 王克章 加強廉政建設,預防職務犯罪,是提升企業管理水平的重要內容,是公司內質外形建設的重大任務。結合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經驗,我對基層供電企業如何預防職務犯罪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并進行了一些思考。一、基層供電企業職務犯罪的表現及成因基層供電企業職務犯罪主要存在于電費收繳、電費管理、工程建設、電網管理、農網改造等五個環節。其表現主要有:包庇、縱容他人竊電和自己竊電;利用電權對外私攬工程;私自用單位材料幫用戶搞電力建設以物易物、以物易錢;私自利用農網改造所更換下來的材料變賣;抄表不到位、有意少抄、漏抄;對違章、竊電的處罰不作處理或人為降低標準;利用職權向用戶要吃、要喝、有意卡壓、刁難用戶;謊報工程費等。通過對基層供電企業職務犯罪案例的分析,把職務犯罪的原因歸納為以下三點:一是人員素質較低。部分電力企業職工對基層電力崗位和手中的權力缺乏正確的認識,個人的世界觀和價值觀逐漸扭曲。二是管理制度上出現漏洞。在體制轉軌過程中,制度建設跟不上時代發展的步伐,管理出現了真空,使行業不正之風有所抬頭,進而引發了職務犯罪。三是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內部監督和審計不到位,對違法亂紀人員處罰力度不大,在一定程度上縱容、助長了職務犯罪。二、如何預防基層供電企業職務犯罪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必須建立完善的監督防范體系,加強事前、事中監督,實行關口前移,超前防范和“檢企聯動”,構建教育、制度、監督三位一體的懲防體系,最大限度地把職務犯罪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一)加強宣傳教育,構筑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強化對基建、物資、財務等重點崗位和一線班組人員廉潔意識教育,開展一系列有震撼作用的警示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加強領導班子及干部職工隊伍的政策法規教育,教育引導廣大電力職工牢固樹立“人民電業為人民”的思想,改進工作作風,規范服務行為,解決好廣大用戶關注的難點、熱點問題,做到便民、利民。(二)建立健全各項制度機制,努力構筑預防職務犯罪的制度管理體系。一是完善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成立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和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確保組織保證到位;細化責任,確保職責范圍到位;講求實效,確保廉政教育到位;有章必循,確保落實制度到位;強化監督,確保檢查考核到位;執紀必嚴,確保責任追究到位。二是建立健全預防制度體系。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推進工程、物資采購招投標制度、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建設;創新和改革干部任前廉政談話、戒勉談話、述職述廉、重大事項報告等制度。通過對制度的創新和完善,進一步構筑有效的基層電力企業預防職務犯罪體系。三是嚴格企業管理狠抓制度落實。加強業擴工程的監督和分級管理,公開辦事程序,建立服務回執和回訪機制。加強對財務和人事制度管理,堵住漏洞。完善財務監督機制,加強財務賬目管理及審查制度。強化對工程建設的監管,進一步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審計力度,細化核算程序,力求做到工程物資賬物相符,預算數據與實際發生相一致。(三)加大對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力度,構筑預防職務犯罪的監督體系。在基層電力企業中重點抓好“四好班子”的創建活動。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形成嚴格依法行使權力的程序監督體系。切實加強對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權力行使的監督。加強基層電力企業的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選人、用人機制;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招投標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建設、物資設備招標的監督。
[摘要]本文通過對企業經營中存在的法律風險的分析,提出防范企業經營法律風險的方法。然后就企業經營中比較常見的法律問題做了較為詳細的說明。通過以上內容,為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提供法律參考。[關鍵詞]法律風險 防范措施 防范體系一、概述廣義的企業經營中的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在設立、變更、經營、解散過程中因法律調整其行為而產生的遭受損害的可能性。法律發生變化,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也隨之變化,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企業經營所面臨的法律風險越來越多,企業也越來越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系統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以避免發生更大的損失。企業法律風險具有如下特點:(一)客觀性。企業做為市場經濟的基本主體,從設立至解散,一直處在法律的調整之中。如果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盡管看不見、摸不到,但是卻能感受到它的存在。因為它非常抽象,所以很多企業忽視了它的存在。這也是本文要特別強調法律風險的客觀性的原因。正視法律風險的客觀性,及時地采取預防措施,可以有效地減少法律風險。(二)連鎖性。企業經營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有的標的額上千萬,有的是標的額僅幾千元的勞動仲裁案件。但一旦發生,引起的關注面將會非常廣泛。對于上市公司來說,較大標的額訴訟或仲裁案件要進行公告。對于非上市公司來說,大標的額合同訴訟或仲裁案件會有很多客戶或同行關注。勞動仲裁案件標的額雖然很小,但是它關系到員工的穩定性。股權糾紛若處理不當,則會影響企業的根本,有的甚至會導致企業的解散。(三)專業性。企業遇到的法律糾紛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糾紛。普通的法律糾紛與日常生活非常密切,律師在了解案情時比較容易。企業是專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營利的社會組織,很多法律問題與技術問題結合在一起。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會遇到大量的土地勘察、工程造價、預結算、工期簽證等技術問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沒有技術人員的參與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解決企業法律問題尤其是復雜問題,最好是由企業法務人員、技術人員和顧問律師配合或者由專業型的律師來完成。應指出的一點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風險很多,有自然風險、市場風險、社會風險、政策風險、法律風險等。應正確評估法律風險在企業經營中的地位。既不能擴大,也不能縮小。有些企業過高地估計了法律風險的地位,規定有些合同沒有法律顧問的簽字不能簽訂或者為了合同條款的完美而在談判中錯失交易的良機。有些企業低估甚至忽視了法律風險,合同無人把關,訴訟無人出庭應訴等。這兩種做法都是不恰當的。第一種做法會錯失一些良好的交易機會。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法律風險不一定會轉化為現實的損失,有時法律風險還可以通過履行中補救措施來加以防范。這種做法未免舍本逐末。第二種做法太過于大意,合同無人把關會導致簽訂合同時掉入別人的陷阱而渾然不知,訴訟時不出庭應訴會喪失舉證的權利和申辯的機會。另外,也不能單純地以是否會發生訴訟來判斷企業的某一經營行為是否存在法律風險。并不是那些走上訴訟的合同才是有法律風險的合同,一些法律風險極小、條款擬定非常嚴密的合同也有可能因債務人惡意不履行債務而走上訴訟的道路,也有可能因債務人的破產使債權得不到實現。隨著經濟的發展、法律意識的增強,法律風險在企業經營中的表現會越來越明顯,實踐證明,必須正視企業經營中的法律風險,如果忽視了它,就有可能遭受損失。例如合同條款中未約定違約金條款會導致索賠時舉證困難;不去申請商標注冊可能會導致商標被別人搶注;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不合法會導致勞動仲裁案件的敗訴。正確對待法律風險的態度是:法律風險是客觀存在的風險,必須事先采取預防措施,事中加以控制、事后加以補救。法律風險是企業經營中遇到的風險的一種,當交易獲利的可能性大于法律風險時,要冒法律風險去實現交易的成功,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二、企業經營中遇到的法律風險的種類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會遇到形形色色的風險,為了便于說明問題,有必要對法律風險做一下分類,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對法律風險做如下分類:(一)按照風險產生的對象劃分,可以分為與客戶之間的風險、與員工之間的風險、與股東之間的風險。與客戶之間的法律問題主要涉及合同法的規定,包括在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終止中存在的法律風險。與員工之間的法律問題主要涉及勞動法的規定,包括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及執行;勞動糾紛的調解;勞動合同的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簽訂等。與股東的法律問題主要涉及公司法的規定,包括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的設立、變更、增資、減資、上市、解散、股東知情權等法律事務。(二)按照風險產生的時間劃分,可以分為公司設立、經營、解散中的風險,公司設立時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出資不到位;公司章程存在漏洞;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職權劃分不清導致公司出現僵局等,公司經營中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合同存在漏洞發生糾紛;勞動規章制度不嚴密或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在勞動仲裁中敗訴;企業安全制度執行力度不夠發生工傷事故;未采取足夠的措施保守商業秘密導致商業秘密泄露;未及時申請使用中的商標導致商標被別人搶注等。公司解散時的法律風險主要有解散程序不合法被法院宣告無效;搞虛假破產或妨害清算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清算過程中侵害債權人的權利而被起訴等。(三)按照法律風險的性質可以分為刑事法律風險、民事法律風險、行政法律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定了91個經濟犯罪的罪名。在企業設立階段虛假出資行為、抽逃出資行為、提供虛假財會報告;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合同詐騙、破壞金融監管秩序、偷稅、漏稅、欠稅、騙稅;在企業解散階段妨害清算等行為,如果情節嚴重,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定罪標準的,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民事法律風險主要包括勞動爭議、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股權糾紛等。行政法律風險根據不同的行業有很大的差別,如房地產企業在開發房地產時手續不齊有可能導致行政處罰;食品行業因銷售的產品質量不合格而導致產品被沒收銷毀;物流行業因未繳納養路費而被交通管理部門處罰等。以上分類方法中,最常用的是第一種,下面將根據這種分類標準對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做逐一說明。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的方法對于企業經營中的法律風險,應采取事先預防、事中控制、事后補救的方法,多管齊下,以減少法律風險的發生。防范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一)對員工進行法律培訓。必須明確的是,對員工進行法律培訓的目的不是讓員工對某一法律知識做深入的了解,使員工在發生法律糾紛時能夠自己處理,這是不現實的,也是沒有必要的。對員工的法律培訓應該是點多、面廣、通俗,選取重點問題重點講解。使員工在合同的談判、招投標文件的擬定、代表企業對外交往時明白那些是可以自由約定的,哪些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使約定了也不發生法律效力,當合同中出現法律術語時能懂得基本的含義,在合同中約定了哪些內容是無效的,在哪些場合不能承諾,哪些事情是違法的甚至是犯罪的事不能去做,避免因對法律的無知而犯錯誤。(二)由法務人員或律師負責重大合同的起草、審查。設立企業的目的就是通過交易而獲利,交易是通過合同來實現的,因此合同質量的好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企業法律風險的大小,合同的起草、修改、審查是一項非常專業的工作,也是企業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的一項重要工作,下面分別介紹一下合同的起草與審查工作。1、合同的起草合同的起草,首先應當由當事人提供基本的事實材料,否則合同的起草工作就成了無源之水。當事人提供的基本信息包括:對起草的合同的期望值,是更追求交易的便捷性還是安全性,交易的背景及要達到的目的,合同法第十二條列舉的合同的主要事項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該類交易履行過程中經常發生或有可能發生的問題及防范措施,合同談判的基本情況等。當事人提供基本信息后,就可以著手進行合同的起草工作,合同的起草首先要列出提綱,再按照當事人的信息進行填充。合同法第十二條列舉的合同的八個必備內容可以做為起草合同的提綱使用。不同的交易有不同的特點,存在不同的風險,應針對這些風險運用邏輯思維的方法逐一采取防范措施。合同的基本條款是不容易遺漏的,至多是約定的不夠嚴密,因為缺少了這些條款,合同就無法履行。合同履行中的細節最容易遺漏,這就要求合同起草人員和合同需求部門應根據經驗判斷可能出現的情況,把相應的處理方案提前寫入合同中去,使交易在發生糾紛時有可所依據。2、合同的審查實踐中,當事人經常會找一些合同的參考文本來簽訂合同,然后由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來審查,對于合同的審查工作,應注意一下幾個問題:(1)合同審查應提早,最晚應在合同簽字蓋章之前提交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審查,最好是在合同談判階段就一些法律條款征詢法務人員或者顧問律師的意見,因為在合同的談判階段,大多數條款還沒確定,談判雙方都可以自由地提出自己的意見,而合同文本初定,未簽字蓋章前征詢法務人員或者顧問律師的意見,待將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的修改意見提交到談判桌上重談此事時,對方人員會非常反感,認為以前做了無用功,甚至會懷疑合同談判人員的誠意,己方人員在爭取某些有利條款上也非常被動。如果在合同簽訂后再提交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審查,那就流于形式了,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即使提出了修改意見,也很難在合同上有所改動了。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至多是對合同的履行提出某些提醒來防范風險。(2)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的法律意見是合同談判時努力的方向,不是決定合同是否應當簽訂的依據。法律意見提出以后,談判人員據此就合同的某些條款與對方進行談判,合同是雙方妥協共贏的產物,有一些法律意見能夠寫入合同中去,另有一些無法寫入合同,這都是很正常的。法律意見稱之為是一種參考意見就是這個原因。決定合同是否簽訂要綜合考慮利潤、交易的緊迫程度、法律風險等多個因素,而不能教條地只看其中的某一個方面。(3)區分法律問題、商務問題、技術問題再進行審查。合同的條款可以分為法律條款、商務條款、技術條款。法律條款主要包括標的物是否明確、質量標準的約定、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商務條款主要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數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價款或者報酬;技術條款主要包括標的物約定中的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約定中的技術要求。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在審查合同時主要審查法律條款,對于其中的商務條款、技術條款是不負責審查的,不能認為法律審查是合同簽訂中的最后一關,需對所有問題負總責。商務條款的把關由合同談判人員負責,技術條款由企業的技術人員負責。因此為確保合同的嚴密性,合同在經過法務人員或者顧問律師審核后,再讓談判人員、技術人員把一下關為好。3、建立完善的勞動規章制度。人才的競爭是最大的競爭,人力資源是企業最大的資源,讓員工有歸屬感是人力資源管理的一個重要目標。但是有些企業經常發生一些勞動仲裁案件,影響了員工的穩定性,而有些企業卻與勞動仲裁無緣。這其中勞動規章制度是否完善以及如何執行勞動規章制度是一個重要的原因。有些企業在管理中仿效政府行政管理的做法,勞動規章制度采取發紅頭文件的形式,這種做法在企業管理中效率比較高,但是對于一些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夠產生法律效力。政府的文件不需要這些條件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如果按照政府紅頭文件那樣制定勞動規章制度但缺乏法律規定的要件在勞動仲裁或勞動執法中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二是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在實踐中,勞動規章制度是否公示,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拿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已經經過公示程序,那么法律就推定該勞動規章制度沒有經過公示程序,如果依據此規章制度對某勞動者進行處罰,就有可能導致處罰的無效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撤銷。三是勞動規章制度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曾有過類似的規定,但勞動合同法未作規定,筆者認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也是無效的。這里的強制性規定應當是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企業勞動用工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也隨之發生了變化,但是有些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沒有發生變化,這就很難適應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人力資源管理的需要了。2008年5月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實施,它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同時規定了一些一裁終局的案件,勞動者維權已經接近零成本了。在這種情況下,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必然會大幅增長,企業應該積極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的規定改進人力資源管理制度,適應國家法律政策的調整。4、重視公司章程的制定,預防股權糾紛。公司章程是一個公司的“憲法”,是股東之間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重要依據,在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現實中,又很多企業不重視公司章程的制定,只是把法律的規定照搬到公司章程中或者使用工商局的示范文本,千篇一律,不利于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在創業初期,股東之間關系比較融洽的時候,公司章程似乎是可有可無,但是一旦發生糾紛,公司章程就成了解決糾紛的依據。企業應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時候,結合自己公司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司法制定自己公司的章程。尤其是2005年公司法修改以后,公司章程中由股東自由約定的內容增多,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更應注重公司章程的制定。下面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介紹一下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可以分為法定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法定記載事項是公司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任意記載事項是根據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規定授權當事人自由約定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的擬定是公司章程法律風險防范的一個重要方面,任意記載事項包括:(一)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二)公司法強制性規定以外的公司機構的職權;(三)公司是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四)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五)股權轉讓的方式;(六)營業期限和解散的事由;(七)合法繼承人是否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5、提高知識產權意識,保護無形資產。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法律實務中企業經常遇到的是專利權糾紛和商標權糾紛。知識產權在企業經營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由于知識產權無形性,取證比較困難,保護有一定的難度。企業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對于生產中創新的技術,首先應區分該技術是采取保密措施保護還是申請專利權。如果采取保密措施保護,企業應建立一套完整的保密制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對員工進行泄露商業秘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教育。如果申請專利,則應注意潛在的侵犯專利權的交易,發現后及時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和財產保全措施,制止侵權行為,挽回損失。對于商標權,如果已經提出申請但是尚未注冊,可以在商標上標注TM標記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復申請。如果商標已經注冊,以圓圈R防止侵權。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情況,應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發現商標侵權時及時制止,必要時采取訴訟措施。6、理智應對起訴、應訴。企業在生產經營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訴訟或仲裁,遇到訴訟并不可怕,只要科學應對,照樣可以減少損失。在自身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企業完全可以將侵權人送上法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企業應謹慎地起訴自己的客戶。按照中國人的觀念,一旦發生訴訟,以后再次合作就比較困難了。企業在準備起訴自己的客戶的時候要確認正常的商賬追討途徑已經不能奏效了,債務人還有足夠的財產用于償還債務,且企業不打算與其繼續合作了。在查明以上情況后完全可以采取訴訟途徑追討欠款。在起訴的同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確保未來判決得以執行。企業追討欠款時應注意區分情況。有些企業是因為資金周轉困難而沒有付款,有些是出于企業內部溝通不暢而沒有付款,有些是出于對法律的蔑視而拒不付款,法律實務中第一種情況居多。對于第一種情況如果選擇起訴應注意把握好時機,待其資金周轉過來以后再行追討欠款,如果債務人有資金實力信用比較好的債權,也可以通過債權轉移或者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對于第二種情況,企業應設法將情況反映至債務人企業高層。對于第三種情況,企業可通過到法院立案起訴追討債權。企業起訴客戶追討欠款時應注意把握好時機。有了訴訟的念頭后應趁債務人財產狀況較好時起訴,比如債務人剛受到貨款,債務人剛獲得銀行貸款。如果拖延時日,錯過時機,待到法院立案申請財產保全時,債務人財產狀況不好,查封不到財產,在訴訟過程中,債務人即使有了財產也會想方設法地轉移,拿到判決書后債務人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債權人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法院也無能為力。如果債務人破產了,債權也就再也無法實現了。時間就是金錢,訴訟也是如此。企業被供應商起訴也是企業經營中經常遇到的情況。對于這類糾紛,案情一般比較簡單,訴訟結果也一目了然,沒有必要非得等到開庭看到判決書才想起償還供應商的貨款。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除了判決本金外,還有利息、訴訟費用,如果合同里面約定了律師費,還要承擔律師代理費。如果供應商申請了強制執行,還要承擔執行費。對于這類案件,企業應主動放低身段,與供應商展開談判,向供應商說明目前存在的困難及現在沒有付款的原因,爭取供應商的理解,達成補充協議,變更合同里的付款條件。有些企業為了表示誠意向供應商先行支付部分貨款,實踐證明也是一個有效的防止被訴的手段。勞動仲裁也是企業經營中經常遇到的案件。企業作為被訴人時要分析員工的仲裁請求,按照勞動法律法規以及證據情況,分析駁回仲裁請求的可能性,對于勝訴無望的案件,最好是以調解的形式結案,爭取較大的利益,減少勞動案件對企業聲譽的影響。結案后,要查明勞動仲裁案件發生的原因,分析人力資源管理的漏洞,減少直至杜絕該類案件的發生。企業在決定是否對某一員工提起勞動仲裁的時候,應站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全局的高度來分析。四、建立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一)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指導思想: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補救、積極面對、科學分工、明確責任。(二)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由企業分管法律事務的副總經理負責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決策及總體工作,布置工作任務。由企業的法務部門或顧問律師負責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具體工作。由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企業的人力資源法律風險防范文件和勞動規章制度的起草、收集及保管工作。由企業的業務部門負責對外交易資料的收集及保管工作。由企業的行政部門負責企業的設立、變更、解散資料的保存工作,由企業的檔案管理部門負責與法律風險防范有關的重要文件原件的保管工作。(三)開展工作。1、建立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企業的管理制度的責任人應當是企業的法務人員或者顧問律師。法務人員或者顧問律師合同管理的具體職責是在合同需求部門提供合同基本資料后的合同起草工作;對較大標的額合同或者合同結構內容比較復雜的合同,提交法務人員審查、修改;合同復印件及履行合同涉及的文件復印件的收集、整理、保管。2、對久催不還、有償還能力且企業不打算與其繼續合作的債務人在進行訴訟風險評估后采取法律途徑催要。法律實踐證明:商帳追討的方式有多種包括電話追討、律師函追討、關系追討、訴訟追討等,這幾種方式中,對于有些債務人只能采取訴訟追討的途徑。比如:有些債務人惡意處分財產,有些債務人四處欠債。在采取訴訟追討時,時機的選擇非常重要,應當選擇在債務人尚有財產或債權時進行訴訟并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企業尤其是大型企業應建立相關債權進入訴訟途徑的機制:對且只能對那些久催不還、有償還能力且企業不打算與其繼續合作的債務人進行起訴。3、整理并推廣使用合同簽約范本。企業在經濟交往中會簽訂各種各樣的合同,有很多的交易有固定的模式,對此企業可以將同類型的交易在簽訂合同時采用簽約范本。不建議企業將簽約范本印刷成冊做成格式文本,因為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對于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人的解釋。根據合同起草工作的性質,以及企業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并不直接參與到合同交易中,對交易的內容并不完全了解,故對于簽約范本的起草,應有具體經辦部門提供合同的基礎文本,并填寫合同起草調查表。4、建立企業日常經營法律問題咨詢機制。業務部門對企業日常經營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向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提出咨詢,由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予以解答,對于比較重大的事項由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對員工的法律行為提供指導,為企業領導層決策提供參考。5、建立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防范案卷制度。為了防止在勞動仲裁中搜集證據困難,企業應規范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的要求,梳理人力資源管理的新思路。在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和訴訟中,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很多情況下就直接推定員工的仲裁或訴訟請求成立了。因此,在“兩法”已經全面實施的情況下企業應格外重視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防范案卷制度。從法律的角度看,該制度至少應包括勞動規章制度案卷(內含民主程序制定、已通過公示等材料);工資發放案卷(內含工資標準、代扣保險費個人所得稅單據、員工的工資簽收單,如果銀行代發工資的,還應保留銀行轉賬單等);勞動處罰案卷(內含處罰所依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勞動規章制度的證據、處罰通知的送達回執、被處罰員工的申辯材料等);培訓案卷(內含培訓協議、企業支付專項培訓費用的發票、勞動合同復印件等);競業禁止和保密協議案卷(內含勞動合同復印件、競業禁止和保密協議、經濟補償金發放記錄,如果銀行代發補償金的,應保留銀行的轉賬單據);工傷待遇支付案卷(內含工傷事實報告、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鑒定書、工傷待遇撥付表、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發放表等);離職人員案卷(內含證明離職原因的文件、離職人員交接表、離職人員薪資發放表等)。6、建立企業設立、變更、解散法律風險防范制度。充分重視公司章程的制定,充分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可以自由約定的條款,理順企業的實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的關系。在企業設立變更解散時將提交工商部門的資料備份。由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起草或審查掛名股東協議、顯名股東協議、資產收購協議、股權收購協議等。7、建立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生產部門要及時總結發現生產過程中的新技術、新工藝,發現后及時通報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由技術人員、法務人員和顧問律師協同向企業匯報,企業決策后,向國家專利管理部門申請專利。業務部門在對外交往時應注意其他企業侵犯本企業專利權的事件。對于具備馳名商標條件的商標積極向工商局申請。在簽訂商標權許可使用、轉讓合同時,按照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辦理。8、建立訴訟(或仲裁)案件管理制度。建立訴訟(或仲裁)案件管理制度,一要實行建立訴訟(或仲裁)案件統計制度。根據統計,發現企業管理中的漏洞,改進企業管理措施,減少訴訟(或仲裁)的發生。二要實行建立訴訟(或仲裁)案件案卷制度。案卷至少應包括以下材料:起訴書、答辯狀、代理詞、開庭筆錄、證據材料、判決書等。三要實行建立訴訟(或仲裁)案件溝通制度。發生訴訟(或仲裁)后,相關部門與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定期溝通,使法務人員或律師及時詳細地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也使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的意見及時地反饋到職能部門,提高職能部門防范法律風險的自覺性。9、建立企業職工法律培訓機制。建立企業職工法律培訓機制是法律風險防范關口前移的重要方面,通過讓員工了解自己崗位所需要的法律知識,可以在合同談判、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發起成立公司意向初定時就有意識地去預防法律風險。員工法律意識的提高將更有利于企業利益的維護,及時防范及避免法律風險。通過法律培訓和咨詢顧問,對企業法務工作進行調查和交流,有針對性的了解企業的法律問題和需求,與職能部門聯合制定解決方案,以培訓和實踐相結合的方式,更好的滿足職能部門的需求,更有效的解決企業存在或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 五、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中的具體問題1、審查合同的要點對合同的審查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審查合同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二是審查合同是否條款嚴密,是否欠缺合同主要條款或細節。無論是審查合同的那個方面,都要從合同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八個方面去審查,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要求較高,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可附帶對合同的排版、體系和措辭進行審查。對合同的法律審查,一要審查合同的主體,交易的對方是否有營業執照,如果是分公司簽訂合同是否有總公司的授權。法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授權委托書應與合同一同保管。法律規定簽約主體有特定資質要求的,要審查其有無合法有效的資質證書。有關限制流通物、特許經營物的交易,要查看政府相關部門的授權文件。二要審查標的物是否合法,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三要審查質量標準的約定,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還是企業標準。如果約定了國家標準,要明確是否是該交易行為適用的國家標準,是否是最詳細的國家標準。四要審查數量約定是否明確,是否約定了具體的結算標準。五要審查付款是否有明確的條件,要考慮以后催款或者付款的實際需要,看能否會給以后的催款或付款帶來隱患。六要審查履行期限、地點、方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約定的履行期限是否可以作為以后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依據,履行地點的約定是否最大限度地交易風險,是否為爭取訴訟或仲裁管轄權打下了基礎。七要審查違約責任條款,是否約定了違約金,是否對履行方式中的違約行為設置了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是否過高或過低。八要審查爭議解決方式條款,是否約定了有利于己方的訴訟或仲裁或管轄,管轄的約定是否合法有效。九要提醒當事人對合同中涂改的部分要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對合同條款嚴密性的審查,一要審查標的是否明確,對于大額或交易內容較復雜的交易時,是否窮盡列舉了交易的全部內容;二要審查數量的約定,數量暫時不能確定的,是否已經約定了確定數量的計算方法;三要審查質量標準。在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情況下,是否已經約定了合同要達到的質量要求;四要審查有無約定付款時間和及付款數額;五要審查合同條款有無歧義。對于合同版面的審查,一要審查條款之間邏輯性。條款的排列最好是按照合同法第十二條列舉的事項排列;二要審查合同條款的之間的協調性,是否頭重腳輕;三要審查體系的嚴密性,前后是否能夠互相照應;四要審查用詞的準確性,合同條款引用的法律術語是否恰當,對非通用語言或易產生歧義的詞語是否就其定義在合同中做了約定。2、在合同中爭取有利于己方的爭議解決管轄權。在合同談判中,爭議解決管轄權往往是談判的焦點之一,有些企業與法院關系比較密切,如果管轄權約定在這些企業所在地法院管轄,以后發生爭議起訴到法院,肯定會存在一定的障礙。為了減少訴訟中的被動,在爭取管轄權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談判人員應當能夠識別管轄法院。有的合同約定由簽約地法院管轄,這種情況下由后簽字的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有的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哪里是合同履行地呢?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有的合同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那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到自已所在地的法院立案起訴。合同約定的管轄權條款有幾種是無效的。一是違反專屬管轄權約定的條款,如約定不動產糾紛由非不動產糾紛所在地法院管轄,海事糾紛約定由非海事法院管轄。二是約定不明的管轄,如發生糾紛由甲地人民法院管轄或乙地人民法院管轄,約定發生糾紛由甲仲裁委員會管轄或甲地人民法院管轄。三是違反級別管轄的約定,如糾紛標的額僅幾萬元的案件約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無效條款的幾種情形,在合同談判時可以虛晃一招,如在合同中約定由對方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看似對對方有利,實則無效。一旦發生訴訟,可根據合同履行地或其他對己方有利的因素選擇由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訴。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權要規范。如果選擇仲裁,仲裁協議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標準的仲裁條款是: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提交 仲裁委員會,由該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具有一裁終局、便捷高效、專家斷案、對外保密等優點。但也有執行異議和撤銷裁決程序重復,內容受仲裁協議約束等缺點。如果選擇訴訟,應當選擇唯一的一個法院,企業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3、運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所有權保留制度維護合同權益有的企業在從事交易中,經常會遇到貨款回收困難的情況,除了事后的催要措施外,在合同的履行中,也有一系列的法律規定可以用來防范交易中的法律風險,這些制度主要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所有權保留制度。這是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事中控制的重要內容。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還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4、企業在融資中注意的問題(1)注意防范無效合同。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就是有效的。但是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是無效的。基于此行為而產生的抵押、質押、保證合同也是無效的,放款企業不僅不能獲得利息,而且由于沒有擔保回收借款還有一定的難度。(2)勿踩非法集資的”紅線”。非法集資是國家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應追究集資人相應的刑事責任。另外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也是無效行為。(3)保證合同中的法律問題。企業在融資時,債權人一般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在提供保證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要注意保證人的資格法律有限制。法律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二要注意區分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兩者責任的承擔有著巨大的差別。三要注意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5、勞務派遣中注意的問題。一要注意國家對勞務派遣的態度。國家對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是限制的態度。主要表現在一是提高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門檻,如規定注冊資本是五十萬元。二是全面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提高用工單位的用工成本。三是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二要注意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沒有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的行為給用工單位造成損失了,用工單位可以追究勞務派遣單位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