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不生效_怎么樣的離婚協議書才有效?
特邀律師
婚姻協議書中的“顯示公平”內容不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變更和撤銷的規定。
一、先看合同法關于合同變更或者撤銷的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從《合同法》的規定看,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理由中,合同內容顯示公平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簽訂合同時違背了其真實意思,含義不同,是合同變更或者撤銷的并列的理由。
二、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協議可變更或者撤銷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從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看,只有在簽訂離婚協議書(財產分割的內容)時,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才有可能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無論其他什么情況,一方提出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書的,人民法院會駁回其提出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沒有出現這兩種情形的,就不會出現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書的結果。
離婚協議中出現一方分得絕大部分財產的情況并不鮮見,不能因為二者得到的財產數額的不同去判斷是否屬于不公平。因為,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的分割是基于在先婚姻而進行分割的,是有一定的身份關系在里面。一方因為對家庭貢獻少愧疚、或者因為有某種過錯、或者有某種前途或者身份上的期待,而簽署離婚協議,放棄婚姻中的對共同財產分割的權利,是一方的真實的意思表示,這樣的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
需要注意什么?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就行了。
謝謝問題及邀請,大白律師回答如下請參考。
之前我寫一個文章詳細介紹過協議離婚,請點擊參考:https://www.toutiao.com/i6707561349343347207/
1、離婚協議雖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但一經簽訂對雙方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規定:“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法律只是從程序上保障協議離婚當事人有就協議反悔的權利,但當事人一方除非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能夠證明當時是在受脅迫、欺詐、重大誤解等情況下所簽訂,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會輕易支持當事人撤銷請求的。
所以離婚協議的簽署,應十分慎重,最好請律師把關,比如不要遺漏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知識產權、內部股權證等有形及無形財產的計算、增加對隱藏、轉移財產將來的懲罰性條款、明確撫養費的繳納方式及時限、明確探望權行使的方式及時間,經濟幫助方式、損害賠償金給付等等,避免留后遺癥。
但協議離婚有一個缺點就是,盡管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但是如果一方不講信用,不按約定履行協議書中的義務,離婚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當事人還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協議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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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是解除夫妻關系的一種形式,指夫妻雙方自愿離異后,就其他問題(主要是財產問題和孩子撫養問題)達成合意,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可即可解除夫妻關系的離婚方式。
在婚姻法學理論中,又將協議離婚的法律程序稱為登記離婚,指必須由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雙方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登記。我國《婚姻法》將協議離婚表述為雙方自愿離婚。《婚姻法》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是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目前我國的協議離婚由《婚姻登記條例》規范,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屬于行政登記管理程序。需要說明的是,現實中某些離婚夫妻存在這樣的誤解,即認為雙方只要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婚姻關系即自動解除。這種觀點是不對的,雙方的離婚協議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登記后才發生法律效力,這道行政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協議離婚,通常人們理解的是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的婚,稱作協議離婚。其實雙方在法院法官主持下,達成的調解離婚協議,也稱作協議離婚。
盡管都是協議離婚,由于法律授予的權利不同,因而導致協議執行力不同。
在婚姻登記機關離婚,要遞交申請書和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登記機關一般只作形式審查,只要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且對子女和財產問題作了適當處理,就發給離婚證,協議書只做附件保存,雙方離婚后,如果一方不按協議書執行,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協議確定的內容。
向法院起訴離婚,在法院法官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了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簽收的是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調解書的協議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中確定的協議內容,另一方在法定期間內,可以申請法院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