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800元的撫養費高嗎_撫養費應該是個什么標準?
特邀律師
離婚了,你前妻每月給兩個孩子撫養費一共800元,看似很少。但你要分地方或者分情況。
如果以前你們家庭就是你掙錢,你前妻是家庭婦女,她的主要收入依靠你的話,那么她離婚了,自己生存都是問題,給孩子800元,我覺得很高啦!
如果你們以前是你們兩個人掙錢,你妻子有錢,也掙錢,離婚了,給兩個女兒一共800元,那就少了。那就應該和前妻協商,多要一些!或者孩子一人扶養一個,都不用給對方撫養費啦!
我覺得多少不應該是別人評論,應該是你自己的感受,還有你和前妻協商的結果。兩個人沒有感情了,婚是離了,但天下的母親都是愛著孩子的。我想當她的條件好了,會給孩子更多的撫養費的。
這是我個人的看法,如果有疑問的話,請在下面留言。
各地不一樣,在不影響基本生活的基礎上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工資),雙方都符合不低于最低生活標準。
2019新生兒每月撫養費1000元算少嗎?
新生兒的主要花費在吃、穿、護理、保健方面,如果是純母乳喂養的寶寶可以不用買奶粉。
如果沒有生病也可以省去一部分保健的費用。
那么就在穿和護理方面增加費用了。比如衣服一個月200元。紙尿褲一個月400元。其他雜費200元等。
如果家里請了月嫂或者保姆,一個月5000-20000元不等。
既然是新生兒還要考慮到產婦的營養費和護理費,一個月也要5000元左右的。
由此可以總結新生兒一個月的撫養費具體如下:
由家人看護純母乳喂養的寶寶一個月消費800-1000元左右。
由家人看護的奶粉喂養寶寶一個月消費1500-3000元左右,畢竟奶粉的價格大不同。
有月嫂或保姆看護的寶寶一個月消費大概在1w-2w元左右。
新生兒寶寶的撫養費可以根據自己的家庭情況來分析。
如果是因為離婚而糾結孩子撫養費的問題,應該是有給撫養費一方的工資和條件來決定的。
婚后孩子的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算
一、子女的撫養費具體有哪幾項?
根據司法解釋,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二、法院根據什么標準確定撫養費?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三、撫養費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撫養費應怎么給付?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五、子女撫養費可以由一方全部負擔嗎?
1、如果協商一致,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2、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后,如果過一段時間后,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六、孩子的撫養費應給到幾時?
1、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2、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七、成年的子女還需要父母拿撫養費嗎?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八、什么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法院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九、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撫養費?
根據司法解釋,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關于子女撫養費的三個問題
1、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撫養費標準是一個相對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3)30號《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下面簡稱《意見》)第七條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不從實際需要出發,對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將上述規定,作為撫養費的給付標準,造成撫養費給付明顯不合理。如,有這樣一個案件,父母雙方各自月收入高達5000元以上,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給付撫養費,另一方則認為,我只能保證子女現實生活的需要,而不能將錢給付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配偶存起來,因而,不同意按這個標準給付。而有的法官則認為,這是一個法定標準,應當按這個標準給付。我們認為,這是片面的。執行上述標準,應當與《意見》第七條的其他規定結合起來,綜合考慮。《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我們認為,子女撫養費,應當以子女"實際需要"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給付,是一個相對標準,不是絕對標準。"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養費的范圍包括撫養子女必須的一切費用
子女撫養費包括撫養子女所需要的一切費用,如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混淆撫養費的概念和范圍,把醫療費和教育費與撫養非并列,以致造成對撫養費范圍的判決錯誤。如有的法院在判決按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給付撫養費后,又另判決給付外醫療費、教育費等。這種判決,實際上是把醫療費和教育費排除在撫養費之外,這在邏輯上存在種屬不清的矛盾;在結果上,實際上加重了一方承擔撫養費的負擔。這種判決是不對的。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撫育子女所必要的一切費用。在一般情況下,一方給付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撫養費,應當包括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沒有特殊情況,不能隨意提高或降低。
3、撫養費的變更或增減有條件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實踐中,對這條的理解和執行存在二個問題。一是如何理解和適用增加撫養費的條件;二是該條和司法解釋,都只有關于增加撫養費的規定,沒有變更或減少撫養費的規定。實踐中,一方因情況變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撫養費時,是否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撫養費給付數額?其具體條件如何掌握?
先看第一個問題,如何理解和適用增加撫養費的條件?對于這個問題,有的父母片面理解該條規定,認為可以隨時提出增加撫養費,有的甚至把該條作為一個利用的工具,在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過程中,為了達到離婚目的,不要求對方承擔撫養費或者自愿承擔主要撫養費。但在離婚后,又利用上述規定,馬上提出增加撫養費訴訟。事實上,這種做法,有時并不可能達到目的。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18條規定:要求增加子女撫育費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才能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因而,對于原定標準雖然不合理,但原定協議后,沒有發生新的情況變化,全部承擔或者承擔主要子女撫養費的一方,仍有能力全部承擔或承擔主要子女撫養費的,其要求變更撫養費的請求不能支持。對于在訴訟過程中協議離婚時,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目的,而答應承擔全部或主要撫養費,但其實際上并無這種能力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干預,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二, 一方因情況變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撫養費時,是否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給付數額?其具體條件如何掌握? 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對這個問題都沒有規定。但我們認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撫養費時,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撫養費給付數額:
1、一方因工資或收入減少;2、一方因病或傷殘;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沒有經濟收入的。如一方患病,其工資或收入,用于治病,維持自己生存,已經很困難了。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請求不再承擔撫養費了。應當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達到使原定撫養費標準,不能給付或不能全部給付時,才能提出不付或減少給付數額的請求。如果雖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標準給付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撫養費的請求,不能獲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資很高或有巨額收入,后來工資或收入雖有減少,但仍有足夠能力支付原定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撫養費的請求,不能支持。此外,根據上述《意見》第11條規定,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