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可以監外執行_什么情況下可以監外執行?
特邀律師
法院判完了,如是監獄服刑,是不能申請監外執行的。但有兩種可能:一是因病不能繼續服刑,且經獄管機關批準可實行保外就醫。一是改造有效,表現良好,達到了改造效果可實行假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ㄒ唬┯袊乐丶膊⌒枰M饩歪t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ㄈ┥畈荒茏岳?,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Ρ慌刑師o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m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ψ锓复_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對在獄內服刑的罪犯,監外執行的辦理程序如下:1對于罪犯卻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罪犯所在單位可提供有無偽病、偽病詐病以及自殺、自殘蹬情況供醫生參考。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書面一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
1、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在監獄內服刑的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暫予監外執行:
(1)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年老多病或身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2、對于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害性的服刑人員,或者自傷自殘的服刑人員,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事件】
2013年12月21日15時許,被告人劉云濤(化名)因與其母親發生爭吵,用菜刀砍傷母親,傷情經鑒定為重傷甲級。而被告人劉云濤經有關精神病學司法鑒定所鑒定為精神分裂癥,事發時辨認能力完好,控制能力明顯削弱,屬限定責任能力。
經法院判決后,劉云濤在刑期執行期間監獄管理部門是否應對其實施監外執行?
【分析】
律師認為不能僅憑限定責任能力的鑒定予以決定監外執行,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法律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由此可見,被告人劉云濤的病癥是否屬于“嚴重疾病”系監外執行的關鍵。
第二,新刑事訴訟法新增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即“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犯罪程度,但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因此,本案被告人劉云濤不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不能對其進行強制醫療。
綜上所訴,僅憑劉云濤患有精神分裂癥屬限定責任能力人的司法鑒定意見,不能對被告人劉云濤做出暫予監外執行的判決,也不能對其進行強制醫療,如確實需要保外就醫的,可按法律規定申請對劉云濤作是否屬于“嚴重疾病”的司法鑒定,由此方可決定是否予以監外執行。